唐代社会保障体系的现代启示

作 者:

作者简介:
梁骄阳,中国人民大学 法学院,北京 100872 梁骄阳(1981- ),男,湖南娄底人,博士生,主要从事法律史、文化遗产、知识产权等方面的研究。

原文出处:
沈阳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内容提要:

唐代虽是我国封建社会的鼎盛时期,但因其生产力水平较低下,普通民众的生活仍较艰难,一旦出现天灾人祸,贫寒、饥困、病残、老弱等就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如何消减社会中存在的不稳定因素,实现长治久安的统治秩序,是古今统治者所必须直面的社会治理问题。在吸取前人经验的基础上,以封建等级制度为背景,唐代建立了以封建政府为主导,包含家庭、家族、乡里村社及行会等其他社会自治组织和民间行为的多主体、多层次、水平较低的社会保障体系。对其进行法律史学研究,或能对当下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与完善起到借鉴作用。


期刊代号:F7
分类名称:经济史
复印期号:2015 年 03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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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oi:10.7688/j.issn.1674-0823.2014.06.02

       中图分类号:D57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0823(2014)06-0486-08

       社会保障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和行政措施设立的保证社会成员基本生活安全的项目的总和[1]。一般来说,现代社会保障是社会化大生产和工业革命的产物,有社会控制和人权意识强化的双重原因,建立在现代生产力一定发展阶段的基础之上[2]。现代社会保障的产生是现代国家和文明社会的标志,发源于率先实现工业化的欧洲。中国现有的社会保障制度与理论基本上都是在引进与吸收西方理论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鲜有社会保障领域的学者对中国古代的社会保障体系与思想有一个深刻的考察与研究,因而忽略了中国古代的社会保障传统在现今的积极借鉴作用。有鉴于此,本文在搜集整理唐代社会保障相关资料的基础上,从家庭、家族、乡里村社及其他社会自治组织、国家四个层面对唐代的社会保障制度进行概述,并对这一社会制度的得失进行评析,以期对今天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具有借鉴意义①。

       一、家庭层面

       中国历史上自古就强调家庭在社会保障中的作用,在封建社会,不论是在封建顶峰的盛唐时期,还是在封建末期的清末,家庭的社会保障功能始终是最重要的一种社会保障方式。更何况中国自汉代以来的儒教思想对“孝道”的重视,对于这一社会保障功用的发挥又有一定的强化作用。在唐代的一些律令格式中,可以发现家庭层次的社会保障。

       这些条文有的涉及到丈夫与妻子的相互抚养义务,如《唐律·名例》(总第24条)流配居役及随从者之户口法:“妻妾从之。父祖子孙欲随者,听之。”《狱官令》(开元7年、25年):“诸流入科断以定,及移乡人,皆不得弃故妻妾,及私遁远乡。”[3]1428《狱官令》(开元7年):“妻子在远,预为追唤。待至同发。”《唐律·户婚律》总第189条:“妻无七出义绝及有三不去而出之。”《户令》(开元25年):“七出,三不去。”[3]1032

       有的关涉到家有老人的存留养亲及免役,如《唐律·名例》总第26条:“诸犯死罪非十恶,而祖父母、父母老疾应侍,家无期亲成丁者,上请。”《军防令》(开元7年):“诸若父兄子弟,不并遣之。若祖父母、父母老疾,家无兼丁,免征行及番上。”“应侍,户内无周亲年二十以上,五十九以下者,皆申刑部具状上请,听敕处分。若敕许,充侍家有周亲进丁及亲终,更奏。如无奉进止者不奏。”

       有的关涉到对寡妻、未嫁姑、未娶男的特殊照顾等,如《户令》(开元7年、25年):“诸应分田宅及财物者,兄弟均分。……其未娶妻者,别与聘财。姑姊妹在室者,减男出财之半。寡妻无男者,承夫分。若夫兄弟皆亡,同一子之分。有男者,不别得分。谓在夫家守志者。若改适,其见在部曲、奴婢、田宅,不得费用,皆应分人均分。”[3]1028

       有的涉及对无子家庭的承嗣,如:“诸无子者,听养同宗于昭穆相当者。”[8]141

       从以上的条文可以看出,在中国古代社会中,家庭始终是处于社会保障第一位的。这首先是由当时的经济条件所决定的,其次也和当时的社会思想及制度相关。对任何历史进行分析时,都不能脱离当时的时代特征。

       二、家族层面

       人类的社会关系经历了一个由血缘关系向地缘关系转变的过程,而在西方国家后者逐渐地取代了前者。中国的情况则与其不同,原有的以血缘为主的社会关系不是被取代,而是与地缘关系共同起作用,形成了一种独特的社会关系。在社会保障方面,除了家庭这一层次,中国古代社会中的宗族也发挥了较大的作用。

       人类社会在起源阶段实行群居,这一方式一直延续到周代末年。战国时期,宗法开始崩解,然东汉至唐代族居方式再次繁荣。儒家作为中国传统宗法文化的代表,强调宗法的亲亲、尊尊原则,以别贵贱、辨亲疏,从而建立起一个上下有序、尊卑分明的社会等级伦理关系,达到家族和睦、社会稳定、统一的目的。古代的家族大都共同生活在一个比较集中的区域,家族内部的互助主要表现为赈济。宗族内部的赈施行为可以分为几种情况:其一是由宗族官僚分俸禄给宗族成员;其二是富宗分钱谷给贫宗,以解决生活困难;其三是分土地给宗族内贫穷者耕种。另外,宗族内部的赈施互助行为还表现在多个方面,如宗族成员收葬宗族内亡者事宜,出办族学,对本族的贫困生员接济助考,族人收养孤寡、孤弱、贫者等。中国古代社会中出现的族田又称义田、桐田、祭田,是以宗族名义占有的土地,这部分土地的地租收入除用作祭祀费用外,还用于补助、赡养本族中生活困难的家庭、助学以及安葬无近亲的死者。

       儒学世家尤其重视大家族互相赡养的伦理价值。王勃《送劼赴太学序》云:“……且吾家以儒辅仁述作存者二十载矣。幸以薄伎,获蠲戎役,尝耻道未成而受禄,恨不得如古君子四十强而仕也。而房族多孤,干粥不继,逼父兄之命,睹饥寒之切。解巾奉檄,扶老携幼。今既至于斯矣,不蚕而衣,不耕而食,事何德以当哉!至于竭小人之心,申犹子之道,饮食衣服,晨昏左右,庶几乎令汝无反顾忧也。”又如:“(唐)休璟初得封时,以绢数千匹分散亲族,又以家财数十万大开茔城,务礼葬其五服之亲,时人称之。”卢倜(727-790)在父母去世后,“处妹四人,未行他族,携持鞠养,皆选择贤良士,咸得其所;兼领诸孤待府君为命者凡六十人。婚嫁即毕,优游淮楚。”以上诸例说明,在唐代大家族中某一优秀成员对于本家族其他成员在婚嫁与赡养上的照顾和救助是唐代家族制度的特征,也是魏晋南北朝以来某一世家大族荫蔽其他穷困家族成员之积习的遗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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