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香港特别行政区普选的基本原则及其实践意义

作 者:

作者简介:
李晓惠,香港《文汇报》。

原文出处:
政治学研究

内容提要: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有关决定,香港特区可先后于2017年和2020年实行行政长官普选和立法会普选。这是“一国两制”实践中新的重大课题。香港社会关于如何落实普选争论极大。要化解分歧,关键在于依法办事,既要以香港基本法和人大常委会决定的有关规定为根据,也要遵循香港基本法所规定和体现的基本原则。比较而言,原则具有更基本的意义。尤其在香港基本法对于普选办法极少作出具体规定的情况下,基本原则对于制定香港普选方案的指导和规范,显得更加重要。考察从姬鹏飞关于香港基本法(草案)的说明,到全国人大常委会2014年8月31日有关决定对香港政制发展基本原则表述的历史过程,全面厘清香港普选的基本原则及其实践功能,不仅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而且具有很强的社会现实意义。


期刊代号:D424
分类名称:台、港、澳研究
复印期号:2015 年 03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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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香港特区普选须遵循基本法所规定和体现的基本原则

       (一)选举的“基本原则”须符合三项要求

       所谓基本原则,是指观察、处理问题的基本法则或标准。作为选举的基本原则,就是指用以指导和规范制定选举制度的基本法则或标准。那么,什么样的原则可以确定为一个国家或地区制定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本人认为,必须符合以下三方面的要求:

       第一,源于宪制性法律的规定或者体现宪制性法律的要求。一个国家或地区的选举制度,必须符合当地宪制性法律的规定和要求。由于宪制性法律是最高层级的法律,不可能也不必要对选举制度作出全面而具体的规定。具体的选举制度基本上是通过一般性的法律予以规定。宪制性法律或者明确规定选举的基本原则,或者在立法原意和具体条文上体现选举基本原则的要求,以指导和规范制定具体的选举制度。作为一个国家或地区选举的基本原则,必须是源于宪制性的法律规定或者体现宪制性法律的要求,唯有如此,才能具有必要的法律和法理基础,具有能够指导和规范制定选举制度的权威性和作用,以确保当地的选举制度符合宪制性法律的规定和要求。

       第二,符合和体现当地国情或区情的要求。任何国家或地区的选举制度安排,都须符合当地的国情或区情的要求。脫离当地实际空谈民主,或者照搬照抄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民主模式,不仅会“水土不服”,更可能事与愿违,给当地的经济社会发展带来灾难,甚至会造成社会撕裂和动乱。因此,作为一个国家或地区选举的基本原则,必须符合和体现当地国情或区情的要求,唯有如此,才能指导和规范制定当地的选举制度符合国情或区情的要求。

       第三,符合法治要求。各地民主选举的发展历程表明,缺乏法治的民主,脱离宪法与法律制约的民主,往往会变成无政府状态,走向另外一种极端,导致多数人暴政,人权无法得到保障。法治将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为民主创造一个可操作的、稳定的运行和发展空间,把民主容易偏向激情的特性引导至理性规范的轨道,为民主的健康发展保驾护航。没有法治及相关的意识形态建设,民主政治无法立根,甚至会走向反面。选举制度是民主的实现形式,必须要有法治的保障和制约。作为一个国家或地区选举的基本原则,必须符合法治的要求,唯有如此,才能既确保基本原则于法有据,又保证民主选举沿着法治轨道有序发展。

       (二)香港基本法所规定和体现的政制发展基本原则可分为两类①

       从特定含义来讲,香港的政制发展是专指修改行政长官和立法会的现行产生办法,以达至香港基本法规定的行政长官和立法会双普选目标的过程。香港基本法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的宪制性法律,其所规定和体现的香港政制发展的基本原则,不仅指导和规范香港迈向普选过程中的政制改变和发展,也同样适用于普选办法的安排。在香港基本法中,政制发展的基本原则可分为两类:一是基本法条文中有明确规定的基本原则,即第45条和第68条中规定的“实际情况”和“循序渐进”原则;二是基本法的立法原意和条文规定中所体现的基本原则,如“一国两制”原则、“均衡参与”原则、“行政主导”原则、法治原则等。

       对于香港特区政制的确立以至前十年的发展,基本法通过附件这种特殊形式作出了具体的安排和规定。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分别详细规定了香港特区成立头十年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和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及表决程序。至于行政长官和立法会普选的具体办法,基本法仅仅只写明普选行政长官的候选人须“由一个有广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按民主程序提名”,立法会普选办法则完全没有具体规定。行政长官和立法会的选举办法需要在基本法规定和体现的政制发展基本原则指导和规范下制定。基本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香港政制发展的决定也都明确要求。制定香港普选的办法须遵循香港政制发展的基本原则。

       本来,在制定基本法、确立香港特区政治体制的时候,香港政制发展的基本原则已体现在基本法之中。然而,在香港的普选讨论中,不仅对普选的基本原则及其重要性缺乏应有重视,更出现一些歪曲甚至否定普选基本原则的言论。有人只承认基本法有明确表述的“实际情况”和“循序渐进”原则,对于基本法所体现的其他基本原则则予以否定。有些人更是要将所谓“国际标准”作为香港普选的基本原则,全面排斥基本法规定和体现的基本原则。针对香港社会有关普选原则的一些不正确的认识理解甚至歪曲,有必要正本清源,全面厘清香港特区普选的基本原则及其实践意义。

       二、香港特区政制发展基本原则认知和表述的历史考察

       事实上,人们对于基本法所规定和体现的基本原则的认知和表述,有一个不断清晰、深化的过程。考察这个历史过程,有助于全面了解和把握香港政制发展的基本原则。

       (一)姬鹏飞关于基本法(草案)的说明是对基本原则的权威性诠释

       香港特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主任委员姬鹏飞于1990年3月28日在第七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上所作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草案)》及其有关文件的说明”(以下简称“说明”),被公认为是诠释基本法立法原意的最权威的文献。姬鹏飞在该“说明”的第四部分“关于政治体制”中,明确指出了基本法规定香港政治体制所必须坚持的原则:“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政治体制,要符合‘一国两制’的原则,要从香港的法律地位和实际情况出发,以保障香港的稳定繁荣为目的。为此,必须兼顾社会各阶层的利益,有利于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既保持原政治体制中行之有效的部分,又要循序渐进地逐步发展适合香港情况的民主制度。”②姬鹏飞强调,正是根据上述原则,基本法第四章“政治体制”以及附件一、附件二对香港特区政治体制作出了一些主要规定。“说明”的这段文字,是认识和理解基本法所规定和体现的政制发展基本原则的权威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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