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B8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8634(2015)01-0046-(06) DOI:10.13852/J.CNKI.JSHNU.2015.01.005 教育伦理作为人类社会伦理实践中的一个十分重要的专门领域,直接关涉人类文明教化的善治水平。从教育伦理现代化、专业化建设角度分析,教育伦理具有规范伦理和智慧伦理的双重属性。教育伦理既具有社会伦理的共同属性,如强调爱国敬业、文明诚信、遵纪守法等公民伦理规范,又具有教育活动自身的专业属性和特殊品质,如科学指导受教育者的健康、文明成长,引导特定个体生命和群体生命积极向学、向上、向善,“把人类文化中所蕴含的对美好事物的欲求转化成正在成长中的青少年个体内心之中对美好事物的生动欲求”,[1](P7)促进受教育者主动、全面和可持续发展。关于教育伦理的属性和特点,学界有许多不同的认识和观点,本文主要从规范伦理和智慧伦理的视角来讨论教育伦理的性质、类型和层次,并强调由教育规范伦理向教育智慧伦理的转型升级。 当前,我国社会发展已经步入快速多变、纷呈复杂的现代化、信息化、全球化的新时代,存在多种社会思潮涌动、多种价值观念碰撞、多种人生信仰并存、多种文化思潮激荡等现象,人们在生活信仰、思想观念、行为方式等方面,呈现出多样化、个性化、变异化、冲突化、情境化等一系列新的特点。与此同时,新时期教育活动的环境、对象、价值、目标、条件、方法等也发生了显著、深刻、具体的变化,我们长期习以为常的“教育形态”已被打破,新的教育常态尚未建立起来,教育事业发展步入与时俱进、改革创新的时代潮流之中。在此背景下,如果一味强调教师规范伦理建设,不断对教师群体提出更多、更高、更严的外在要求,忽视教师个体和团体在道德上的主体自觉、集体自律及其智慧修炼,显然不利于教师职业道德和专业伦理的健康发展,对教师开展职业道德教育培训等工作的实际效果也十分有限。由此,基于时代精神探索教育规范伦理向教育智慧伦理的转型性变革,是当前教师职业道德建设的重要方向和路径。 二、教育规范伦理的价值和功能 规范是指明文规定或约定俗成的标准,具有基本性、明晰性、条理性和约束性。教育规范伦理是对教育工作者职业行为的伦理或道德要求。由于教育工作具有人本性、教化性、传承性、崇高性等特点,通常全社会对教育工作者的职业伦理和道德水平要求会更高。例如强调“传道”、“立德”、“树人”是教师的首要职责,要求教师努力做到“为人师表”、“行为世范”,成为“人之楷模、榜样”。通常,教育工作者的职业行为既要遵守法律规范,更要遵守伦理规范。法律规范是教育工作者作为一个人、一个合格公民所必须遵守的社会规范,伦理规范则是教育工作者作为直接影响、教化他人尤其是未成年人的专业人员所必须遵守的职业规范。教师遵守法律规范是教师为人行事的底线标准,教师遵守职业道德规范是教师从业的首要准则。 从教育工作者的职业性质、特点等角度分析,教育规范伦理的价值和功能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即教育工作者自我修身养性的伦理规范、教育工作者作用于教育对象的伦理规范、教育工作者从事专业和社会工作的伦理规范。这三方面构成教育工作者尤其是教师伦理规范体系,整体规制教师的职业道德行为,显示教师职业的道德特征与形象,确立教育工作者在公共社会领域中的德性位置。 1.教育工作者自我修身养性的伦理规范 “修身进德、正己立德”是中国传统文化和教育的典范。孔子讲过:“古之学者为己,今之学者为人。”孟子讲过:“君子之守,修其身而平天下。”韩愈讲过:“道之所存,师之所存也。”不论什么时代,不论什么条件,教师作为专职教育工作者,首要条件是心理健康、人格完善、富有爱心、有责任感和使命感,在教育活动中拥有道德上的善意和爱心。教育活动本质上是人对人的影响、人对人的引导和人对人的期待,是人与人之间通过知识、文化、经验、思想、技术等产生的社会性交往实践活动。也就是说,教师作为专职教育工作者应该是一个合格的、健全的、友善的、真正意义上的“人”。只有当教师作为一个“真正意义的人”,一个充满人性关怀、教育之爱和生命正能量的人,他们才具有影响、引导、教化学生的资格和条件,他们自身的品格、素养才能获得可持续发展。教师要成为一个真正的人,尤其是一个具有“美善”品格的人,需要在工作实践中不断学习、交往和修炼,以不断提高自身的志趣、能力和素质。 譬如,教师要引导学生热爱知识、学习知识,自己就得热爱知识、参悟知识。要引导学生追求真理,自己就得探索真理。要引导学生“立学”、“向学”,自己就得“好学”、“善学”。要引导学生感知、鉴赏美好,自己就得懂得、辨识美好。任何优秀的教师都拥有真性情、真才学、真本领,他们心智健康、人格健全、思想敏锐、情趣高雅、情感丰富、多才多艺。因此,政府、社会、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必须坚决将那些学识浅薄、能力低下、自我封闭、心胸狭隘、情趣低下、品德恶劣的人,拒之于教育工作者的行列之外。譬如,1975年美国全国教育协会颁布的《教育专业伦理规范》提出,“教育专业的服务质量直接影响国家和国民,基于这种信念,教育工作者必须竭尽全力提高专业标准,促进鼓励行使专业判断的风气,争取条件以吸引值得信赖者从事教育工作,并且帮助阻止不合格者从事本专业”。 2.教育工作者作用于教育对象的伦理规范 这是教育伦理规范的重点问题,也是世界各国对教师规范强调最多的内容。教育工作者作用于教育对象的伦理规范,是相对狭义的教师伦理规范。教师除了具备自我规范性道德之外,其主要的伦理行为直接同教育的对象即学生相关联。如果说教师修身养性的道德是教师伦理规范的内修或者储备,那么教师作用于学生的伦理行为就是教育伦理规范的外化或者实践。教师作为专职人员,其自我修炼、修身养性、陶冶情趣等主要不是为了独善其身、孤芳自赏,而是要转化到教育实践活动中去,直接引导、促进、帮助学生健康成长。反之,如果教师的教育行为延缓、阻碍、压制了学生的健康成长,那么就违背了最重要、最根本的教育伦理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