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了2015年《中国审计》第一期“争鸣”栏目文章,对“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指标量化”这一论题,笔者认为,评价指标量化在审计实践中还面临一些问题,单纯将评价指标进行量化,无法科学、客观和公正地对领导干部履行的经济责任进行评价,应将定性评价与定量评价有机结合,适当限定经济责任审计评价量化指标的适用范围。 审计评价是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的难点与核心。近年来,一些地方尝试对经济责任审计对象进行评价指标量化,其做法是通过对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经济责任履行情况量化打分,并以打分结果对领导干部进行审计评价。因评价指标量化模式具有方便、直观等特点,易于审计人员操作,在经济责任审计项目逐渐被采用。一些地方出台了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办法,在经济责任审计中推行量化评价。 目前,我国尚无统一的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指标体系和标准,这也导致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指标量化的过程中出现了一些问题。正确认识和使用评价指标量化模式,对准确评价审计对象经济责任,建立科学、完善的经济责任审计评价体系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和研究价值。 评价指标量化面临的问题 将审计对象的所有经济责任进行量化,容易进入指标万能论的误区,还会导致指标泛化与审计重点之间的矛盾,不利于提高审计工作效率。尽管将审计对象的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全部予以量化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全面性、广泛性,但这不符合突出重点的审计理念。从理论上讲,不同的经济责任审计项目有不同的审计重点,即使是同一岗位的领导干部,也会因为所在地域、决策事项的不同而有所差异。尤其在将所有的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均作为量化指标的情况下,也不符合审计工作经济性原则,不利于提高工作效率。在实践中,有的审计人员为了完成大量的量化指标填制,仅仅依靠审计对象的汇报或说明材料,而不进一步核实或调查取证,这就会导致评价工作流于表面。 有的量化指标评价结果与审计查处结果脱节,造成“两张皮”现象。由于评价指标量化将经济责任事项分解成了各类分值指标,如某市制定的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量化评价办法,设置了60余项一二三级指标,按照权力运行公开化、资源配置市场化、操作行为规范化等模块权重计算综合得分,按照分数确定优秀、良好、一般和较差等次。由于领导干部个人违法乃至经济犯罪事项只是其中的一个量化指标,该量化评价办法只是予以扣分处理,这就会导致出现一方面审计查处了领导干部个人严重违法犯罪问题,另一方面该干部量化指标评价结果为优秀的情况。尤其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结果作为干部考核、任免和奖惩依据的情况下,评价指标量化难以发挥应有的评价作用,有时甚至起到负面作用。 量化指标的结果导向性与客观原因之间的矛盾。目前设计的量化指标,属于结果性指标,单纯以结果为导向,如参保人数、是否出台相关制度等。在单纯以结果为导向的情况下,对履职情况中客观原因的忽视会导致量化指标评价结果的简单化,不利于全面评价审计对象的经济责任履行情况。以某市招商局局长经济责任审计为例,招商引资任务的完成量是审计组设计的重要量化评价指标,审计发现该局长招商引资完成量逐年增加,但未完成当年政府下达的任务量,原因是政府为凸显政绩,脱离实际大幅提高任务量。审计人员如果简单地以结果为导向填制量化指标评价表,在没有分析上级下达任务合理性的情况下,单纯对完成这一结果性指标进行审计评价,有失客观公正。此外,在任中经济责任审计中,这种单纯以结果为导向的评价指标量化对阶段性、持续性工作难以做到准确评价。 量化指标要素与空值事项之间的矛盾。空值事项是审计对象自身并不存在的事项,也就是审计对象并不存在相关经济责任事项。量化评价指标明细表如果包括空值事项,会导致指标权重分配不合理。如某审计组设计的量化评价指标明细表中,招投标占10%的权重,但审计发现审计对象在经济责任履行期间不存在招投标事项,也就不存在招投标事项是否为满分还是扣分的问题。将空值类型事项纳入评价指标,容易导致评价依据不足。 将填写完成量化评价指标明细表视为履行了审计职责,导致审计评价工作的僵硬化、机械化。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工作中,一些审计人员简单地将审计评价等同于填写量化评价指标明细表,存在“走程序”的误区。一般而言,在社会审计领域,注册会计师按照既定的准则和指南履行审计程序,即使事后被审计单位仍然暴露出一些违法违规问题或缺陷,注册会计师仍被视为履行了审计责任。就单个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的目标而言,国家审计工作人员仅靠填制量化评价指标明细表,很难达成审计预设的目标。 评价指标量化设计应遵循的原则与模式选择 (一)评价指标量化设计应遵循的原则 客观公正。客观公正要求审计人员设计量化指标时应尊重客观事实,以法律法规作为评价指标设计的依据,公平公正地评价审计对象的经济责任履行情况,避免审计人员的主观因素或个人倾向。评价指标的设计应符合实际。审计在以有关部门的考核目标为依据进行评价时,应综合分析考核目标未完成的客观原因,不能简单地以未完成考核目标得出审计结论。 一致性和可比性。一致性包含两个方面,既包括量化指标与审计对象职权相对应,还包括对同一层级和类别的审计对象适用同一套或近似量化指标,不因人而异。量化指标应具有可比性,可比才有量化的意义。在指标类型的选择上,不仅可以选择能以数字反映的数量型指标,还可以使用表述某一情况或事实的存在型和事实型指标。一致性并不意味指标是固定不变的,审计人员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设置较小幅度的指标变动范围。在遵循同类审计项目量化指标一致性的基础上,根据审计重点的不同,经济责任审计的评价指标量化权重、分值等可以小幅变动,在调整过程中应避免指标调整的随意性,确保客观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