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政协委员、湖南省监察厅副厅长胡旭晟:监察部门和审计部门有很多工作上的配合,审计能够发现问题,根据审计提供的线索,特别是领导干部违纪违规的线索,有助于我们对人进行处理。监察、审计部门职能和工作手段各不相同,审计在发现、查找问题时更具优势,监察则在问题处理上更有力度。监察部门在开展工作时,如寻找相关资料、处理具体问题时常会请审计部门提供帮助。2014年上半年,中央在湖南的巡视组发现了一些问题,在问题整改过程中,湖南省监察厅常请审计部门会商、咨询,因为审计部门在财会、经济方面更专业,政策把握更准。 同为监督部门,监察与审计在工作配合上还有些环节需要完善,比如,首先要实现信息共享。两部门各有信息渠道,发现线索应及时反馈。像监察部门收到的举报很多,而且多涉及单位经济方面的问题。目前,监察部门内部信息管理强调得很多,但向审计反馈不够。两部门需要建立信息化平台支撑。其次,两部门应在办案手段、方法和力量上相互支持。另外,审计部门在如何查出问题、发现问题等方面更有经验,可加大对监察部门的支持力度。 对干部需要信任,但信任不能代替监督。在我国传统文化上,对监督不够重视,监督体制和框架存在不足,需要强化。目前,审计工作仍存在局限。作为政府内设部门,往往由一把手分管,审计出的一些问题提出后,可能会被政府过滤掉。这在一些地方审计机关代政府向人大所作的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结果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时有所体现。审计机关需要继续独立、高效地行使职权,进一步如实地披露查出的问题。同时,审计机关也需要接受监督,这既有利于规范权力,同时能促进审计更好地发挥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