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位全国政协委员呼吁:整合监督资源,实行国有企业派出审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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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代号:V3
分类名称:审计文摘
复印期号:2015 年 05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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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协委员石爱中、董大胜、余效明、李勇库等提案呼吁:对国有企业监督的深度和力度不够是部分国有企业产生腐败的主要原因。一方面,审计力量不足的问题突出,加之审计署受一些部门的规章和要求制约,只能对领导人员由中央直接管理的企业进行审计,没有实现对国有企业审计监督的全覆盖。2008年以来,仅对国资委和财政部监管的118户中央企业中的57户进行过审计。同时,由于相关法律制度不配套,对国有企业境外(不含香港、澳门)机构和投资从未审计过,境外国有资产处于监督“真空”。另一方面,监督力量分散,职能交叉重复突出,未能形成有效监督合力。在现行体制下,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和发展改革委重大项目稽查特派员办公室等都对企业进行监督。这些监督机构相互之间职能交叉重复,且与审计职能相同或相近。监督资源的分散和职能的交叉不仅增加了企业的负担,而且由于各监督机构之间监督执法标准和力度不完全相同,有时甚至出现监督结论不一、各执一词的现象,影响监督的权威性,损害了政府公信力。还有就是问责机制不完善的问题也很突出。主要原因是,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整改及责任追究不力,对拒绝、拖延、谎报审计所需资料的法律责任规定不明确,审计监督未能形成对违法违规行为的震慑力。

      提案建议应加快建立健全国有企业审计监督体系和制度。一是整合监督资源,将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等监督资源与审计署整合,形成监督合力。二是实行国有企业派出审计制度。监督资源整合后,审计署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派出审计机构,负责对中央企业实施经常性审计,实现审计监督全覆盖。三是完善国有企业审计、纪检、巡视、组织等部门的工作协调机制,包括相关信息共享等。四是健全审计发现的问题整改及责任追究制度。国有企业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整改结果在书面告知审计机关的同时,要向本级政府或主管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告。对审计反映的问题,被审计企业主管部门要及时督促整改。对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履职不到位的,组织、人事、纪检监察等部门应依纪依规予以追责。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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