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古汉语“夺取”类双及物结构研究

作 者:

作者简介:
大西克也,日本东京大学人文社会系研究科,E-mail:onishi@L.u-tokyo.ac.jp。

原文出处:
语言学论丛

内容提要:

本文考察上古汉语的“夺取”类双及物动词,得出了如下结论。(1)“夺取”类动词可分两种:“夺”是(三元)非宾格动词,“取”、“受”为(二元)非作格动词。(2)“夺”字构成的双宾结构与“给予”类双宾结构之间没有结构上的差异。(3)能否用于双宾结构由动词的语义起决定性作用,动词的个性优先于句式的语义,上古时期所谓“与格交替”并不常见。


期刊代号:H1
分类名称:语言文字学
复印期号:2015 年 05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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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前言

      不管是现代汉语还是古代汉语,双宾结构(Double Object Construction)或双及物结构(Ditransitive Construction)一直是大家关注的热点问题。近年来有学者从构式语法(Construction Grammar)的角度进行深入研究,取得了不少值得重视的成果。古汉语方面有时兵(2007)、Phua(2007)、潘秋平(2010)等研究。本文在时哲的研究基础上对上古汉语“夺取”类双及物结构进行进一步的探讨。

      “夺取”类双宾结构在古汉语中大概是问题最多的一类。过去一段时间学者对“夺取”类动词是否构成双宾结构有争论,但是最近几年来大家的看法倾向于承认此类双宾结构。

      古汉语的双及物句型主要有两种①,即“V+IO+DO”(A式)和“V+DO(+Prep.)+IO”(B式)。A式即所谓双宾结构,B式则所谓单宾补语结构。例如:

      

      使用A式还是B式,每个动词大体上是固定的,比如“夺”字使用A式,“取”字使用B式,但也有部分交叉。那么,使用A式的动词和使用B式的动词有什么不同?一个动词选择使用A式或B式,表达的意思有什么不同?这是本文讨论的主要问题。

      关于这个问题,时兵先生和潘秋平先生提出了很好的意见。时兵(2007:72)认为,第一类只使用A式的动词在语义上含有导致所有权转换及其隐喻事件发生的特征;第二类只使用B式的动词在语义上含有导致空间位移及其隐喻事件发生的特征;第三类可以接受A式和B式的动词有很复杂的历史因素。

      潘秋平(2010)则认为A、B两种句式体现了与事角色“受影响性(affectedness)”的不同。进入A式的动词对与事有较大程度的影响,如“赐”、“夺”;进入B式的动词则对与事不具有较大程度的影响,如“献”、“取”。潘先生的这个看法很好,但是还有点不大清楚的地方。与事角色“受影响性(affectedness)”的大小程度是由句型实现还是动词语义本身所具?要是前者的话,那么,同一个动词使用在不同的句式中应该可以表达不同的语义。果真是否如此,潘先生没有说清楚。要是后者的话.问题似更大。杨伯峻、徐提《春秋左传词典》中“取”的第二义项是“以强力夺取他人之物”。例如:

      (3)子皙怒,既而櫜甲以见子南,欲杀之而。(《左传·昭公元年》41—15A)

      “取”表“以强力夺取他人之物”,其对与事的“受影响性”应该很大,但是几乎没有看到进入A式的例子。再如:

      (4)侯氏坐取圭,升致命,王,侯氏降阶,东北面再拜稽首。(《仪礼·觐礼》26下17B)

      “受”表接受、容纳,其对与事不具有很大的影响,但也可以进入A式。据刘宋川先生的统计(1998:436),在先秦的语料中“受”有33个进入A式的例子。A式和B式表达的结构语义和使用条件,看来还有待进一步的探讨。本文选择三个常用的夺取类动词,即“夺”、“取”、“受”,根据其在战国秦汉文献中的句型分布,考察其语义和句式的互动关系。

      2从“夺”字的非宾格性谈双宾结构的使役性

      “夺”字能否带双宾语,过去有争论。最近学者倾向支持能带双宾语的学说,本文也赞同,对此不拟进行详细讨论。②我要强调的是,动词“夺”的论元结构确实存在与事(dative,也可称夺格)论元。请看如下几个例子:

      

      以上四个例子中主语由与事充当。比如例(8)“人主夺威势”是人主被夺取威势,例(9)“令、丞、尉夺爵各二级”表述令、丞、尉被剥夺爵位,例(10)也同样。例(11)“彼以夺矣”的主语“彼”是侵夺的对象,不是施事。由此可见,“夺”字的各种句式中有如下三式(A表施事,D表与事,P表受事或客体):

      (12a)A夺D

      (12b)D夺P

      (12c)D夺

      句式的如此分布不仅说明“夺”的与事的独立性,还显示出“夺”的一个很重要的特点,即非宾格(作格)性的表现。

      关于三价动词的非宾格性,Cheng等(1999:162—164)曾经谈到过。他们使用的例子是所谓“施受同辞”的动词。比如动词“假”出现在如下两种框架:

      (13a)唯器与名不可以假人。(《左传》)

      (13b)范宣子假羽毛于齐而弗归。(《左传》)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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