句子的核心是动词,动词的词汇语义是句法结构投射的基础,而动词的词汇语义又需要通过题元(theta)来实现,因此无论哪种句法理论都不能不讲题元。题元所体现的是语言之外的概念与句法结构之间的关联。形式句法虽然讲“句法自主”,但也不能不讲题元;而在最简方案的框架下,形式句法对概念-句法接口的探究很容易走上“功能”主义的道路(隋娜、胡建华2013)。 题元在形式句法中的地位经历了很大改变。自生成语法Y-模型论开始,对概念结构和底层结构之间关系的探讨就产生过许多极具启发性的理论。传统的生成语法理论把词库和句法区分为两个各司其职的句法模组(module)。1980年代中后期,Baker(1988)以及Larson(1988)等对VP内部结构做了细化,通过假设隐性(covert)V中心语来增加VP的层次。在此基础上,学者们继而提出“小v”以及与之类似的功能语类的假设,如Bowers(1993)的PredP、Chomsky(1995)的vP、Kratzer(1996)的VoiceP、Collins(1997)的TrP等。这些围绕VP所提出的功能成分不仅进一步疏远了主语与VP之间的关系,而且把动词语义从结构上进行了分解。Halle和Marantz(1993)提出的分布形态学(distributed morphology,DM)则彻底取消了词库在句法理论中的地位,将形态操作完全放入句法进行处理。为了让概念结构和句法结构之间尽可能一一对应,学者们开始考虑如何从事件结构推导出题元结构,他们认为动词在句法上所合并的功能语类决定了动词在不同事件中论元的实现方式。这种理论取向以新构式主义(Neo-Constructionism,Borer 1994,2005)为代表。根据该理论,词库只提供包含概念信息的词汇条目,动词的论元结构由句法结构决定,于是词库和句法的界线便开始变得越来越模糊。虽然形式语法学界内部也不时有反对的声音(Kitahara 1997;Horvath and Siloni 2002),但在这些句法理论的推动下,将动词题元结构和论元结构的变化归因于句法转换还是成为当前生成语法的主流。国内外学者在讨论论元结构问题时大多都采用句法上的词汇分解,但并不细究其背后的原理。 正是在这种大背景下,Reinhart(2000,2002)提出题元系统理论。该理论坚持词汇主义的原则;反对将“活跃的词库”从语法中抹去的做法,并且试图用特征分解法来描写题元,用题元特征联结(linking)规则推导题元在句法上的映射(mapping)。这套理论后来被Reinhart和Siloni(2004,2005)、Marelj(2002,2004)等进一步细化和发展。但据我们所知,国内对这一理论并不熟悉,除了胡建华(2010)用题元特征处理汉语题元映射的问题之外,基本没有使用题元系统理论研究汉语问题的文献。沈园(2007)讨论句法-语义接口时简单综述了Reinhart的题元特征分解,但对理论的来龙去脉和理论意义并未做详细讨论。我们认为Reinhart的题元系统理论不仅给纷繁复杂的题元提供了形式化的描写和定义,而且在占据主流地位的词汇分解的理论背景下为我们提供了新的视角,使我们可以挖掘更多的语言事实,因此值得重视。 本文首先讨论题元的原生性(ontology)问题,然后评介Reinhart(1991,1996,2000,2002)的题元系统理论,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探讨与题元结构有关的理论问题。 2.题元的原生性问题 按照管辖约束理论,动词根据词库信息投射出底层结构,再通过句法转换形成表层结构,而表层结构则分别进入逻辑层和语音层进行语义和语音处理(Chomsky 1981,1986等)。词库中的每个词条中都包含形态音系信息、语义信息以及形态句法信息。形态句法信息包含语类和子语类(subcategorization)信息以及题元栅(theta grid)的信息。动词的题元栅主要标注语义选择(s-selection),即从动词语义出发,规定动词可以指派多少以及何种题元。题元在生成语法早期被认为是底层句法映射的基础①。但是近30年来,随着研究的深入,题元的原生性不断受到质疑,主要有以下两点原因: 第一,根据不同语言抽象出来的题元等级序列很难统一。据Levin和Rappaport-Hovav(2005:162-3)的统计,文献里谈到的题元等级序列有以下一些主要的提法②: (1)施事>受益者>接受者/历事/目标>工具>客体/受事>处所(Bresnan and Kanerva 1989) 活动者>受事/受益者>客体>目标/来源/处所(Jackendoff 1990) 施事>影响者>历事>处所>客体>受事(Van Valin 1990) 施事>历事>目标/来源/处所>客体(Grimshaw 1990) 施事>客体>目标>旁格(方式,处所,时间等)(Carrier-Duncan 1985) 施事>受事>接受者>受益者>工具>处所>时间(Dik 1978) 施事>客体>目标>旁格(Larson 1988) 之所以有各种不同的题元等级序列,是因为研究者的依据不同。如Jackendoff(1990)根据词汇语义表征中题元的显著度来安排题元等级,而Croft(1991)等根据事件结构(尤其是致使结构)来排序,还有一些学者既根据句法上论元实现的顺序,又同时加入事件结构来排序(Grimshaw 1990)。排序的概念基础不同,自然导致排序的结果不同(Levin and Rappaport-Hovav 2005:131-83)。正因如此,Newmeyer(2002)指出普遍语法中并不存在题元等级,而且题元等级在理论中也没有多大的用处,因为理论上对这一概念根本没有统一的认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