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室优待条件”的法律性质与违约责任

——基于北京政变后摄政内阁逼宫改约的分析

作 者:

作者简介:
杨天宏,四川大学985工程区域文化与民族历史创新基地教授,成都 610064

原文出处:
近代史研究

内容提要:

北京政变后摄政内阁逼宫改约,在胡适及摄阁支持者之间引发一场清室优待条件的法律性质与违约责任之争,留下诸多法史悬疑。结合史实与法理分析可知,优待条件是民、清双方商订的双边法政协议,非如论争一方及后来学者所言,仅系民国施与逊清皇帝的片面恩惠,可单方修改。就协议执行而言,清室固常爽约,但条件本身含混不清,易生歧义,亦有以致之,而指责清室违约的民国方面也长期违约欠款。至于条件修改,不仅摄阁所提诸如清帝复辟应负刑责及清室未履约移宫一类理由难尽成立,修改手续也成问题。根本上言,在不敢承认所为系“革命”事实上也不具“革命”含义因而问题已被当事人纳入既有法律框架内认知的前提下,摄阁的成立本身已不被认为“合法”。行为主体既非“合法”产生,修改优待条件自然谈不上有法律依据。


期刊代号:K4
分类名称:中国现代史
复印期号:2015 年 05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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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24年10月23日,正当直奉战争进行至直方胜利在望的关键时刻,本属直系阵营的冯玉祥班师回京,发动政变,控制都城,囚禁总统,组成以黄郛为总理的摄政内阁。数日之后,黄郛摄阁以大总统名义向溥仪出示《修正清室优待条件》,宣布永远废除皇帝尊号,将其逐出宫禁,并将皇室优待费由原定每年400万元改为50万元。①

       这场政治变故,被部分当事人和一些史家称为“首都革命”,认为是在完成辛亥革命的未竟事业。虽然冯的行为能否称得上“革命”一直有人表示怀疑,但所激起的剧烈政治思想震荡及产生的深远历史影响却不容忽略。“首都革命”甫发,一场激烈的有关清室优待条件的法律性质之争便随之展开。参加论争者主要包括胡适以及站在其对立面的周鲠生、王世杰、周叔禺、马叙伦、周淦、钱玄同、李书华、李宗侗等人。一些事件当事人如段祺瑞、王正廷、唐绍仪、庄士敦也卷入争论。清室方面,宝熙以内务府名义致函北上至京的孙中山,辨析优待条件性质,请求维持原案。孙中山则通过秘书处发表声明,表示立场。社会上,有关讨论更为热烈,支持者成立了“反对清室优待大同盟”,声援政变后组建的临时政府,反对者亦通过各种方式表达不同意见。优待条件修改的影响甚至及于国外,一些自认为与此有关系的国家纷纷向摄政内阁询问缘故,表示关切。②问题的重要性及影响可见一斑。

       学术界对这一重大问题的研究不乏其人。除当时学者从学理事实两面展开争论之外,1942年曾有学者发表专论,详述颠末。③以后数十年,国内外越来越多的学者意识到这一问题研究的重要性,相继参与探讨,推出大量论著。其中吴瀛的《故宫尘梦录》,吴相湘的《清帝退位与出宫经过》,胡平生的《民国初期的复辟派》等著作,钩沉史料,还原历史,对于厘清事件真相颇具参考价值。近年来中外学者发表的大量学术论文,从问题探讨角度,展开思考,提出新见,亦富启发意义。④

       不过尽管既有研究对厘清事实作了必要的铺垫,却也存在明显缺憾。主要问题在于脱离优待条件订立过程,仅凭颁布者身份及条件内容判断其性质,颇类离开程序谈实体,言虽雄辩,却鲜得要领;对于清室“违约”的指控未能听取受控方辩解,且很少注意到民国政府其实也没有遵守条件规定这一事实;对优待条件修改是否“合法”与摄政内阁本身“合法性”的关联,缺乏起码的研究照应;在研究方法上,即便综合性差强的学者,也多为分别研究优待条件的订立或修改,很少将其作为一个完整的历史存在来认知。凡此种种,导致当时各界激烈争论的优待条件的法律性质与违约责任问题,至今仍然悬疑,无以定谳。

       本文拟结合法史,略献刍荛,希望于这一重要历史问题的解决提供新的思路。

       一、优待条件的性质之争及所留悬疑

       有关争论始于胡适给摄政内阁的一封抗议信。1924年11月5日,即事变发生当天,胡适致函摄阁外交总长王正廷说:“先生知道我是一个爱说公道话的人,今天我要向先生们组织的政府提出几句抗议的话。今日下午外间纷纷传说冯将军包围清宫,逐去清帝;我初不相信,后来打听,才知道是实。我是不赞成清室保存帝号的,但清室的优待乃是一种国际的信义,条约的关系。条约可以修正,可以废止,但堂堂的民国,欺人之弱,乘人之丧,以强暴行之,这真是民国史上的一件最不名誉的事。”⑤

       4天后,该函发表在北京《晨报》上。胡适在函中除表达对冯军违反道义、以强凌弱的“抗议”外,还对清室优待条件做出系“国际条约”,关乎“国际信誉”的性质判断。由于胡适新文化运动领袖的特殊身份和近期与溥仪过从甚密的各种传闻,其将信函公诸报端无异惹火烧身,很快引来各方面的严厉批评,并触发了一场激烈的优待条件的法律性质之争。耐人寻味的是,出来向胡适挑战者首先是胡适的北大同事。

       胡适信函刊出一周后,北大物理系教授李书华、法文系教授李宗侗联名致函胡适,除对废除溥仪帝号并将其逐出宫禁表示“绝对赞同”外,也表达了对优待条件性质的认知,指出:“清室优待条件,乃非牛非马,不伦不类,古今中外独一无二的一种条件。这是民国对于清废帝的关系,与国际条约的性质,当然不能相提并论。”⑥

       如果说二李只是以信函交换意见,周鲠生、王世杰、宁协万等人发表在正式刊物上的意见则将争论上升到学理层面。事变发生翌月,北大政治系教授周鲠生在《现代评论》上发表文论,就修改优待条件是否合法展开讨论,认为要解答这一问题,须辨清室优待条件的性质。若是国际条约,片面改废当然会发生违反法律义务的问题,但优待条件并非国际条约,因条约是“国家间的契约”,清室不是一个国家,与民国并未立于“对等立约之地位”,故国际条约说不能成立。⑦

       与周鲠生一样,北大法律系教授王世杰也不认同胡适的说法,他专门写了《清室优待条件的法律性质》一文,申论己见。认为一种协议是否构成国际条约,须看缔约各方是否享有缔约资格。享有缔约资格者虽不限于独立国家,但若不具此资格,则须经一个或数个独立国赋予。清室既非独立国家,亦未经任何独立国家赋予缔约国资格。若强认优待条件系国际条约,只能假定清室为大清帝国,假定优待条件为大清帝国与中华民国缔结的条约。但在同一中国土地上,岂能同时存在中华民国与大清帝国两个独立国家?此一假定不能成立,一目了然。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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