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国属于行政型的组织体系,即国家审计机关隶属于国家行政系列。该体制因审计力量相对集中,时效性强,提高了政府的行政管理效率。但行政型审计机关的独立性较低,缺乏预算的独立性和人事的独立性,对政府公共经济责任的监督乏力,受行政部门的干扰大,且因其法律约束力弱,对国家宏观及微观经济的监督和管理作用受到一定制约。 一、国家审计组织体系 泰国宪法规定,国家审计机关是独立的、自治的法定机构。从1972年开始,国家审计机关将原有只向总理府报告工作的模式,改为直接向总理报告,独立性大大加强。实践中,泰国国家审计机关甚至调查和弹劾过时任总理,审计独立性和监督力强。 二、审计长任免 泰国自1932年军事政变之后,政治体制由君主专制政体改制为君主立宪政体。政府主要部门官员的任免需要得到国王的批准。审计长为审计长公署最高行政长官,由总理提名,议会同意,国王任命。审计长职责属于公务员系列最高的职位之一。审计长负责审计长公署的所有事务。2005年,针对原内阁总理他信的贪污腐败丑闻,时任审计长乍鲁万·迈达加掀起审计风暴,因坚持核查他信家族的账目,被他信以“任命手续不完整”的理由罢免。尽管罢免案泰国国王放置整一年都没有签署,但因被提名候任审计长威素·蒙蒂瓦的主动退出得到国王同意,时任审计长得以继续留任。 三、报告对象 从1972年开始,泰国国家审计机关将原有只向总理府报告工作的模式,改为直接向总理报告。在实践中,泰国审计长公署可以根据国家需要,审计和调查任何层级的国家机构和人员,其中包括总理府官员。更因审计长的任免由国王决定,审计长对国王负责,泰国国家审计受行政体系的干扰较少,审计的独立性更强,审计结果更加全面、有效。 四、审计对象 1.总理府、部、部级机构、厅局级或冠以其他名称的部级、厅局级机构;2.地区级行政机构;3.地方行政机构;4.按国家财政预算拨款立项法律设立的国有企业或其他国家机构;5.按法律规定或内阁总理指定应由审计长公署审计的任何其他机构。 五、国家审计职责 1.审计财政年度收支报表、评价财务状况,并进行合法性和正确性审查;2.审计货币储备账户,并进行合法性和正确性审查;3.对被审对象的收支情况和财产使用情况进行财政财务收支审计、经济效益审计和财经法纪审计;4.对被审对象征收的税收、手续费和其他收入进行合法性审查。泰国的国家审计职责订立虽然相对简化,但在长期的审计实践中,审计长公署作为泰国独立机构的中坚力量,始终担负着监督、监察和反腐的重要任务,其较高的独立性和良好的审计效果得到了广大民众的高度认可,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提供了有力依据。 六、审计机关权限 泰国法律赋予了更多的法律权限给国家审计机关直接处理在审计过程中干扰审计调查的相关责任人。泰国《国家审计法》第十七条规定,对在审计过程中泄漏情节的(为履行审计职责或有利于案件调查和诉讼的除外),应处以不超过六个月的监禁,或不超过六千泰铢的罚款,或并行处置;第十八条规定,对审计证据进行损害、破坏、隐瞒、带走等导致证据无法正常使用的,可处以相关责任人不超过五年的监禁,或不超过五万泰铢的罚款,或并行处置;第十九条规定,对阻挠审计人员执行公务的,应处以不超过三个月的监禁,或不超过三千泰铢的罚款,或并行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