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政府公务支出监管的借鉴与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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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区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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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代号:V3
分类名称:审计文摘
复印期号:2015 年 04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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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区政府公共财政理念之一:审慎理财、量入为出。因公接待费、公车购置等公务消费必须遵守“适度与保守”的原则。政府通过《公务员事务规例》《总务规例》《公务员(纪律)规例》以及其他相关指引,规范公务员福利、津贴及公务消费,使用公币必须按既定程序申请及审批。一般公务费用在运作支出中预算,非常详细。政府部门的开支来自年度财政拨款,各部门需就每年的各项开支制订预算,交立法会财政委员会特别会议详细讨论,各局局长在明确回复议员的质询后,立法会才正式审议通过。

      一、公务费用的预算和管理

      (一)招待费用。年度财政预算按为各部门开支的主要分目设定上限。主要分目下的细分目预算包括招待(也称酬酢)、外访等,在经常开支项下的运作开支中预算和列支,由各部门自行确定预算。公务宴请的原则:公务宴请可作为促进决策或部门的对外关系和开拓社会网络的有用平台,但部门主管应行使谨慎判断及符合经济原则为前提,避免构成奢侈浪费的公众观感。

      用于招待费的预算和执行体现三个方面的特点:预算合理性,部门的开支预算须合理,并符合部门的业务和运作需要,如果年度预算增加较多,要作说明;在监管方面,酬酢开支由各部门负责人监督,并须保证“用得其所”及符合相关指引;支出不合理要被问责,若部门的酬酢开支受到质疑,部门负责人要解释情况并可能被问责。

      应酬开支中四个官员可以例外,政府为行政长官、政务司司长、财政司司长及律政司司长提供一项非实报实销的酬酢津贴,以支付其在官邸举行的酬酢活动开支,其中:特首80万元,政务司长60万元,律政司长20万元。如行政长官办公室2013/2014年年度预算,在运作开支项下安排的预算为9911.2万元,用以支付行政长官办公室的薪金、津贴及其他运作开支,其中包括安排给行政长官83.42万元的非实报实销的酬酢津贴。

      其他委任官员的酬酢开支均为实报实销,但需遵守规则和开支上限,其规则与适用于公务员的规则和规例相同。

      《公务员事务规则》规定,以公费支付的开支,须与有关人员所执行的职务有直接关系,或以该人员公职身份来说,是必须用以联络有关人士或与他们保持联络的必需开支;或为公众利益而花费的开支。公费宴请应基于实际需要,以节俭为原则,频率亦应智谋地减至最低,更应避免在短时间内重复宴请同一组宾客。规定宴请的陪同比例,如陪同人员超过标准,多出的人员需自行承担相应费用。在决定酬酢形式、地点及规模时,有关人员必须考虑宴请的目的、宾客的身份及执行的标准是否切合有关场合。

      政府各部门须按照相关的政府规例和指引处理与公务有关的酬酢事宜,在部门内审批报销方面,部门首长或副首长必须亲自批核所有在部门公款宴请拨款项下报销的开支。在申请发还实报实销的酬酢开支时,需提供收据及有关资料,如宾客及出席政府人员名单、身份、宴请的公务理由等。活动的宾客名单必须保留至少12个月,如需要则要向审计署署长提交。报销单据不能分开。只涉及公务人员的宴会不能用公费支付。

      从2014年1月起,包括食物、饮料、服务费及小费等所有开支,公务午宴及晚宴每次的开支上限分别为每人450元及600元。若因礼节考虑或因特殊情况及需要,批核人员可行使酌情权,批准开支超越指引的建议上限,但须详细记录原因。餐单不应包括鲍参翅肚类的昂贵食材或濒危物种。以公费举办的中式宴会,尽量只点六道菜或以下。

      (二)车辆管理。目前,香港政府车队共有6300多部车辆,车辆使用分一般用车和部门首长用车,行政长官、各司长、终审法院首席法官及各决策局局长可以不限用途使用车辆;有些部门首长、副首长或政策局副常任秘书长,可使用部门车辆上、下班及出席公务活动,其他时间,部门车辆可供他人使用;一般人员用车,可以酌情选择不同的方式,如公车和的士,部门首长可以决定。

      配给个别官员的车辆由其秘书和部门行政科专责人员共同管理;政府司机须对每日运行情况详细记录,包括乘客、始发地点、到达地点、行车线路、行程公里数等,以及车辆维修项目和费用等,所有记录须定时向部门行政组提交;财经事务及库务局辖下的政府物流服务署负责车辆的采购、调配和管理,以及政府司机的管理,物流服务署车辆管理科通过先进的电脑管理系统,对所有公共车辆的运行机制和维修状况进行监督和管理;部门行政科专责人员定期检视记录,发现可疑或违规情况,须作出适当澄清及跟进;公务车均以“AM”开头,方便管理和社会监督;如发现滥用政府车辆,有关人员须向政府报告如数缴付涉及的开支,并可能受到纪律处分。

      其他人员公务用车的使用安排。若部门车辆闲置(包括局长以下官员获配的汽车),其他人员因公可使用;使用其他车辆时须考虑工作需要和成本效益,使用最合适的交通工具如地铁、巴士等;原则上须采用最廉宜的公共交通工具执勤,但可视乎外勤地点、携带物品及时间是否紧迫等使用其他合适的交通工具如计程车等;如公务员需使用公共交通工具执行职务,事后可向部门主管申请发还有关交通费。

      因应部门运作需要,例如外勤人员需要负责执行巡察任务,政府会编配适当类型车辆,包括中小型房车、客货车及小巴等,供部门人员使用;部门也可因应情况及需要,例如没有政府车辆可用而公共交通工具并不适用时,租用商营车辆供部门人员执行公务;所有采购均须遵从有关采购和指引,邀请报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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