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世界各国的发展历程看,在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过程中,腐败常处于高发状态,当前中国正处在社会转型和体制转轨的关键时期,亟待采取有效措施遏制和消除腐败,降低社会成本和社会矛盾的发生率。但是在目前情况下,我国的经济基础、上层建筑等诸多领域都呈现出了一些深层次的矛盾,领导干部和经济利益的关联越来越紧密,经济责任也越来越大。 一、经济责任审计的职能特点与作用 1.经济责任审计的职能特点。经济责任审计是一项复杂的工程,不单纯是审计部门的工作,除审计部门外,纪检监察部门、组织和人事部门等都要承担起相应的工作。因此,对经济责任审计这一经济活动来说,首先要经干部管理部门提出审计意见,在党委和行政部门同意之后,交由干部管理部门,按照审计原则书面委托审计部门进行审计。审计机构在接受了干部管理部门的委托之后,要依据经济责任审计的原则和步骤加以具体实施。在审计过程中,无论是干部管理部门还是相关成员,都有义务协助与支持审计部门完成审计工作,适时提供相关信息,保证审计结果更加科学和客观。在审计结束之后,审计部门要把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送给相关部门,以此为监督管理被审计领导干部的参考依据。 对经济责任审计概念的界定应从广义和狭义两个层面进行。从广义上讲,经济责任审计是一切审计活动的统称,而狭义的经济责任审计专指对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领导人的经营管理责任进行的“专项审计”,该类审计是近些年来大量出现的,旨在明确个人的任期经济责任或者离任责任等。因此,经济责任审计不但具有审计部门的法定职能,也是干部监督管理的关键环节与重要组成部分,其结果与干部监督管理部门的选拔、任用和奖惩等直接相关,也是对干部评价的重要参考依据,在干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这也是经济责任审计区别于其他审计工作的显著特征。 通常经济责任审计要在财政财务收支审计基础上进行,除了要审查党政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财政、财务收支工作目标的完成情况,还要调查否遵守国家财经法规,一旦发现问题应使其负相关责任;此外还要对党政领导干部的个人财产进行审查,监督其在财政财务收支中是否侵占了国家资产和人民的利益,是否严格遵照廉政规定与其他法律法规进行;当然为了防止企业领导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不当的账务往来,需要对企业资产、负债、损益等情况进行审查,尤其那些与目标责任制有关的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要进行重点深入的调查。 2.经济责任审计的作用。经济责任审计通过审计和防范,不断健全监督制约机制,杜绝财务管理漏洞、完善财务管理制度,提升财务管理水平,有明显的帮助;同时,经济责任审计还能促使领导干部加强自我教育和自我完善,促使其增强法制和纪律观念。可见,经济责任审计自产生之日起,就已经显示了与其他审计的不同之处,在保护国家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等方面,都取得了显著的成效。比如,经济责任审计要对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和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进行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的综合审查,这既便于“摸清家底”,也能明确继任者的接任责任和工作思路;同时也能够明确离任者的经济责任,界定前后任之间的经济责任关系,这对工作交接,保持工作的连续性大有裨益。 自改革开放之后,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呈现出了持续繁荣的景象,中国开始全面融入世界经济,这一切都为领导干部施展才干提供了广阔舞台。与此同时,也向领导干部的实际工作不断提出挑战。这是因为任何社会的进步都不可能体现在所有层面,经济层面的进步可能与法治层面的进步不相吻合,致使一些领导干部受利益的诱惑,在规避了法律打击之后,将个人利益放在组织利益之上,违背道德和法律,使人民群众和国家的财产受到损失。尤其在当今时期,我国社会正在进行政治、经济、文化等多个领域的改革,各种利益关系亟待梳理,各种矛盾和冲突急需化解。此时实施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对明确领导干部的社会职责,指导经济实践,具有直接的作用。比如,通过确认领导干部任期目标,对其工作业绩进行评价,可以客观、公正的确认其经济业绩,这对全面评价领导干部的任期业绩能够提供必要的依据,防止其短期行为的发生。 在经济责任审计之前,对政府部门与国有企业的审计体现了经济监督的较高成就,经济责任审计则更进一步,通过对拥有较高职位、较高权力的个人的监督,使传统审计活动范围和作用得到扩展,审计在社会生产和生活中的地位不断提升,对揭露与惩治腐败分子、规范干部行为起到了良好的促进作用。这是因为,经济责任审计以财政财务收支审计为主,其直接目的在于查明个人经济责任,尤其对那些任职时间较长的领导干部,审计活动的开展通常能发现年度财政财务收支常规审计中难以发现的问题,这对揭露黑暗、惩治腐败、促进廉政建设,具有积极作用。 二、经济责任审计在腐败治理实践中的局限 1.审计结果运用不充分,审计与问责脱节。目前对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大多集中在对“有错责任”的追究上,对那些无所作为的领导干部,并未出台相关政策和法律(比如退出机制的构建)对其加以约束,问责难度较大。这种现象的出现充分说明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不充分,审计与问责之间相互脱节,即便有书面规定,但是在实际工作中却难以操作。比如,审计机关在对领导干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时,纪检监察与组织人事部门要借助审计结果对相关人员进行问责,当审计结果的透明度较差时,问责部门之间的配合就显得松散,审计效果也就可想而知。此外,经济责任审计与问责之间的脱节还会直接引发审计工作缺乏公开性和透明性,这对公众知情权、参与权与监督权是一种冲击,要想强化动态问责就变得十分困难,经济责任审也无法落到实处。 2.审计问责法律法规有待进一步完善。当前,在经济社会改革不断向前推进的过程中,各种利益关系和矛盾不断显现,旧制度被废除,新的完备的法律法规体系相继建立。但是,在社会发展和制度体系构建的关系上,后者往往具有明显的滞后性,这种源于制度的漏洞是腐败现象层出不穷的根源所在。也就是说在经济责任审计中,对领导干部的问责法制建设还滞后于问责实践的需要,审计问责法律法规有待进一步完善。比如问责法律的依据有限,在权威性方面明显不足,在问责制的实践中,还未能做到科学化、常态化和法律化;再如,问责制度的操作性较差,审计机关的直接问责通常缺乏详细的程序性规定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