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国家审计和内部审计都处于重要的转型时期,同为我国审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行政体制下的国家审计就是政府的“内部审计”,二者能否通过互相学习和借鉴,实现良性互动,达到优势互补,优化审计资源,提高审计效率与质量,在推动微观主体价值增值的同时,推动国家治理水平的提升,不仅是实务界面临的现实问题,也是理论界致力于研究的理论问题。 一、我国国家审计与内部审计关系的法律规定 我国国家审计与内部审计的关系是由相应的法律、规定确认、推动而演进的。1983年审计署成立后提出“以国家审计为主导,以内部审计为基础,以社会审计为补充”的审计组织体系,国家审计对内部审计拥有业务指导职责。1994年审计法规定“各部门、国有的金融机构和企事业组织的内部审计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将国家审计对内部审计的指导和监督关系上升到法律层面。随着国有企业改制和政府职能转变的推进,国家审计对内部审计的指导监督职责也在发生变化。2003年修订的《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确定国家审计机关不再直接指导各单位的内部审计,而是通过对内部审计协会的指导、监督和管理,间接管理和监督各种组织的内部审计。尽管2006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又沿承了原审计法的规定,但201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规定“审计机关可以通过内部审计自律组织,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2014年1月16日审计署发布的关于《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三十二条重申了“审计机关依法对内部审计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对审计机关应该履行的五个方面的主要职责做出了具体规定。国家审计与内部审计的关系以法律、规定的形式确定下来,为双方的关系奠定了法律基础。 二、国家审计与内部审计互动的必要性 国家审计与内部审计建立互动关系是审计系统内在需求和现实需求推动的结果,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审计系统的内在需要。审计在本质上是一个国家经济社会运行的“免疫系统”,国家审计、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是该“免疫系统”的三个组成部分。根据系统论原理,只有各子系统相互合作,充分发挥作用,做到优势互补,才能扩大审计整体覆盖面,增强各个组织的“免疫”能力,最终增强整个国家的“免疫”功能。孤立地看待单个的审计子系统,否认它们之间的联系就是非客观的。而讨论国家审计与内部审计的互动,实质在于明确两者客观存在的联系,通过相互协作,达到系统功能的最大化。 2.适应国家治理的需要。2011年,刘家义审计长关于审计的“国家治理论”引起了重大反响。“国家治理论”包含了审计目标和范围的扩大,审计职能更深层次的发现与发挥,国家审计同国家战略与治理方略保持一致等要求和期望。具体来说,国家审计要做到与时俱进,就要转变以经济监督职能为唯一轴心的审计模式,稳步推动经济评价与经济鉴证职能的发挥;构建、完善有关绩效审计、经济责任审计等不同审计类型的理论与实施体系;在复杂多变的环境中,关注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体系的建设与实施。这种转型对于国家审计既是机遇也是挑战。国家审计需要借鉴内部审计在治理程序、内部控制、风险评价方面的理论与方法,学习内部审计实施非财务审计中的经验与策略,结合自身实际与特点,为转型提供建设性思路。 3.控制审计风险的需要。国家审计的对象大多是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和国有大型企业,因而国家审计所出具的审计结论对审计机关、被审计单位甚至整个社会与经济环境都会产生影响。实施审计业务就会有审计风险,审计风险不能消除,只能控制或降低。在复杂的社会经济背景下,面对日益庞杂的组织结构与纷繁的经济业务,国家审计需要利用内部审计对于组织内部各方面的成熟见解,迅速准确地定位内部控制的薄弱环节,发现高风险项目,做出正确判断以支持审计结论,降低审计风险。 4.节约审计资源的需要。资源的有限性与需求的无限性之间的矛盾普遍存在。国家审计与内部审计在业务上存在重合部分,对同一项目进行审计将导致审计资源的浪费,提高了审计成本,降低了审计效率。而通过国家审计与内部审计的互动,实现审计资源和审计成果在双方之间的合理利用,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这一矛盾。 5.促进内部审计发展的需要。我国内部审计虽然取得了较快发展,但依然存在受重视程度不足、机构设置不规范、运行质量不佳、人员素质不高等情况。通过与国家审计加强交流与沟通,内部审计可借以树立自身权威,提高人员素质,规范运行质量。 三、国家审计与内部审计互动的可行性 国家审计与内部审计互动具有现实的基础,具体包括以下方面。 1.共同的愿景与基本职责。一方面,国家审计与内部审计同属我国审计体系,都秉承保护国家与组织资本资产,监督、促进资源合理分配与利用,推动价值增加,助推国家战略规划实现的相同愿景。另一方面,国家审计与内部审计都担负着评估审计对象、监督经济活动、发现问题等审计职责,这些职责客观归属于基本审计活动,不因审计类型的不同而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