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租房项目持续审计监管模式探索

作 者:

作者简介:
王杏芬,重庆工商大学会计学院副教授

原文出处:
财会月刊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V3
分类名称:审计文摘
复印期号:2015 年 04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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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租房大多由政府投资、委托其他单位建设、管理,其中的多重委托代理关系,难免发生权力寻租等违法行为,因此,做好公租房项目建设的持续审计监管工作非常重要。本文结合我国公租房项目建设及审计监督情况,构建了公租房项目建设云审计监管体系与多部门协同监管模式,以促进公租房项目建设健康发展。

      一、公租房持续审计监管模式概述

      公租房持续审计监管模式是指公租房项目或制度自融资、建设到交付使用,直至报废进行持续审计监管的指导思想、计划、程序、技术方法和实施效果等的总称。该模式从不同的角度有如下分类:

      1.按照监管的主体划分。按照监管主体,公租房持续审计监管模式可分为内部审计、外部独立审计和政府审计三种:①内部审计监管,是公租房管理主体对每个公租房项目建设进行相对独立的内部鉴证,该模式的主要特点是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全面或部分审计。②外部独立审计监管,是独立于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的中介机构的鉴证活动,即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公租房主管部门或社会公众的委托,对公租房项目建设进行审计,其特点是定期的部分审计。③政府审计监管,是各级政府审计机关对公租房融资、建设和管理单位账务处理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等进行的独立审查,该模式的特点是针对重大项目进行不定期的抽查审计。

      2.按照监管的对象划分。完善的审计监管模式是对项目资金运作全过程的监管,通过对资金流的持续监管,反映出其在融资、建设和管理各环节的状况。按照监管对象活动过程,审计监管分为前期监管、中期监管和后期监管。前期监管主要是对项目资金的筹集方式、途径及管理等的监管;中期监管主要是对建设项目的资金使用、项目预算、资金周转的监管;后期监管主要是对建设项目资金回收、再使用,以及整体效益的监管。

      3.按审计监管导向类型划分。按照审计监管导向,可将公租房项目建设持续审计监管模式分为:财务导向、管理导向和治理导向三种:①财务导向审计模式是以被审计对象内部资金管理为核心,通过执行审计程序来确定经济业务中责任的分配,即对行政管理和绩效管理的经济责任进行监管。②管理导向审计模式是指以经济权利限制为核心,通过制定审计程序,发现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审计意见的一种审计组织方式,它旨在规范职责、明确权利范围、各司其职、权责分明。③治理导向审计模式是立足于公司治理评价之上,通过对治理状况的分析,据以识别审计重点与估算审计风险,进而实施审计程序,编制审计报告(蔡春,2009)。

      二、我国公租房审计监管模式的现状与不足

      1.审计的监管主体单一。我国现行的公租房监管体制中,作为主要监管主体的政府在公租房项目建设中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而社会监管和外部专业机构监管的作用尚未发挥出来(刘玉峰,2011)。其中,审计监管主要是审计署和地方政府审计部门进行的专项监管,缺乏内部监管、社会监管和独立第三方的审计监管。内部监管是指公租房管理部门、建设单位等内部对公租房资金使用效益进行的监管,这里主要指内部审计监管;社会监管主体主要指各类媒体、社会公众和独立第三方外部机构等的监管。独立第三方审计监管是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的外部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应严格按照经济法、税法等法律法规以及适用的会计审计准则,恪守职业道德等,在坚持诚信的原则下,通过审计活动保证被审计单位公开信息的完整、真实和合法。然而,我国现有的公租房审计监管过程中,内外部审计机构都没有充分发挥作用。

      2.监管主体间缺乏有效协同。公租房项目建设的监管主体除政府主管部门外,还应包括内部审计部门、外部审计机构和社会公众等。内部审计是公租房管理部门进行的自我鉴证,政府审计是公租房的上级或同级部门进行独立的鉴证,相比之下外部审计最具独立性;社会公众通过媒体发挥监督作用。然而,在我国公租房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只有政府独立审计,未与其他监管机构形成相互协调的监管体系,既造成许多重复检查,又形成一些监管盲区。各地公租房管理局有的将监管职能赋予住房管理处,未单独设立内部审计机构或其他监管机构,有的根本就没有监管机构,各省市公租房管理部门间也没有直接联系,因而未形成全国统一的监管体系。这种信息的不共享和不对称显然不利于监管工作开展。

      3.监管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和标准。我国始于2009年初的公租房制度已经实施5年,从国务院到各个省市自治区虽然都制定了相关管理办法,但迄今没有全国统一的监管法律法规,更未设立专门的监管机构,未建立公租房项目建设管理机构,而是由保障房的管理部门自行监管。审计署数年一次进行的抽查审计也没有统一的标准和惩戒激励机制。如《北京市公租房管理办法》规定:公租房的监管方式是对申请公租房的家庭实行三级审核、两级公示制度,这说明公租房的监管仅包括分配环节,而在融资、投资建设和租金补贴等方面缺乏监管。相对于全国不断涌现的大量的公租房权力寻租及其建设质量问题等造成的恶劣影响,监管的作用显然是杯水车薪。

      4.审计监管缺乏持续化和常态化。审计监管持续化是指在国家审计法规规定范围内的审计事项发生的当时或在稍后较短时间内进行的全程审计,包括:①评价内部审计的有效性和审计风险;②保证审计证据的有效性和审计报告的时效性。但是在我国目前公租房审计监管中,并未对所有项目及时进行审计,而是习惯性地固定在某个时间段对某一项目的某个阶段进行审计。审计署2013年8月9日发布的审计公告显示,2009年初我国实施公租房制度至今,审计署仅对2012年度全国实施的公租房项目建设进行了抽查。这说明,2009~2011年三年间国家级审计机关尚没有对公租房项目建设进行正式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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