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以来,我国多地连续出现大范围雾霾天气,对广大民众的身体健康造成危害,工作生活带来不便。中央随即采取措施,国务院正式出台《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中央财政设立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大量的、多层次的财政资金投入大气污染防治中,大气环境审计成为审计领域新的着力点。研究大气环境审计依据,理清审计各阶段的审计依据,能够为审计人员顺利开展大气环境审计工作提供有力支撑。 一、审计依据的含义 在探讨审计依据的含义时,学者们倾向于将其置于审计过程中进行研究。竹德操认为,命令或者委托就是审计工作的根据,即审计依据。李凤鸣认为,在审计过程中,审计人员需要有衡量被审计事项是非优劣的准绳,这里的准绳即审计依据。李永臣认为,审计依据是指审计主体之所以能够实施以及如何实施审计行为的规定。可见,审计依据贯穿审计全过程。 关于审计依据和审计准则、审计标准以及审计证据之间的关系存在界定不清的现象,张汝晶认为,审计证据是用来证实审计事项与有关既定标准之间的相符程度,既定标准就是审计依据。潘智勇认为,审计准则和审计依据的主要表现形式是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但是在范围上,审计依据涵盖的范围大于审计准则。李宏鑫认为,审计依据是衡量审计工作的具体尺度,是审计准则的具体化。 学者大多在审计依据含义的基础上加入环境方面事项,总结得出环境审计依据的含义,目前理论界尚未总结大气环境审计依据的含义。笔者总结现有理论成果认为,审计依据是指审计人员在审计全过程中作为根据或依托的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性文件。审计全过程包括计划、实施和报告三个阶段,审计准则、审计标准和审计证据分别是这三个阶段的审计依据。 二、计划阶段的审计依据 审计计划阶段主要解决审什么的问题,包括审计权限和审计对象。审计权限、审计对象在相关法律法规、条例中均有明确规定。 (一)审计权限 早在2000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条就明确指出,审计机关有权对征收的排污费的使用情况实施审计监督,可见审计人员有权对环境保护收入的财政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2006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条对审计对象的范围进行了规定,明确审计机关有权对国务院和各级地方政府及其各部门的财政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2014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二十七条按照功能对公共预算支出进行了分类,其中包括环境保护支出。结合上述法律规定可知,审计人员有权对用于环境保护支出的财政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二)审计对象 由于审计资源有限,审计机关不可能对所有财政资金涉及的事项都进行审计,必须合理制定审计计划并依据审计计划开展审计工作。2011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第二十八条对审计机关如何选择审计项目作出规定:审计机关应重点考虑与国家和地区财政财务收支密切相关的情况、围绕政府工作中心、上级审计机关授权审计事项以及公众关注的事项等。 目前中央高度关注大气污染治理,财政部投入大量财政资金用于治理,且金额较上年成倍增加。地方政府也开始重视大气污染问题,尤其是雾霾严重地区纷纷斥资治理大气污染。随着大量财政资金投入大气污染防治,审计机关有责任对其进行审计。 三、实施阶段的审计依据 审计实施阶段主要解决如何审的问题,包括审计取证和审计评价。审计人员在对被审计事项进行审计评价时,需要依据相关审计标准。审计标准是对被审计单位经济活动的基本要求和限定,是审计人员对审计对象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做出评价的依据,即审计标准是审计实施阶段的审计依据。在进行大气环境审计时,审计人员可用作审计评价依据的相关环境标准主要包括环境法律法规、环境保护标准以及其他标准。 (一)环境法律法规 有关环境法律法规主要包括《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影响评价法》、《清洁生产促进法》、《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等。上述相关法律法规对政府及环保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能进行划分,对企业的生产行为可能造成的大气污染将承担的法律责任进行认定,这些规定为审计人员开展审计工作提供了线索,为审计发现的大气污染问题向谁问责提供了依据。上述法律法规的法律效力大,审计人员在选用审计依据时,应尽可能选用以增强说服力。 (二)环境保护标准 大气环境保护标准包括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大气固定源污染物排放标准、大气移动源污染物排放标准、大气监测规范和方法标准及其他相关标准,每一类标准都针对大气污染物浓度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给出了明确的规定。审计人员对不同地区、不同行业的大气污染防治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时,需要选择相应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审计人员需要关注相关标准的最新动态,掌握其是否修改或废止等,避免被审计单位为了掩盖污染实情以过时的排放标准欺瞒审计人员导致审计失败。 (三)其他标准 其他标准为地方政府和环保部门或者企业自身为了更好地履行保护大气环境的责任,结合具体情况制定的相关规范性文件,如地方环境保护规划、管理办法、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等。这些规划或管理办法虽然与地方和企业的发展情况更为贴切,但是法律效力远不如上述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标准,而且在审计过程中可能会发现部分依据相互矛盾,因此审计人员在进行审计评价时应以层次高、法律效力大的依据作为审计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