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用法律思维推进审计法治化

作 者:
李璐 

作者简介:
李璐,审计署驻济南特派员办事处

原文出处:
中国审计报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V3
分类名称:审计文摘
复印期号:2015 年 04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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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现审计法治化面临的问题

      审计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组成部分,现行审计制度由宪法确立,审计依据、程序和标准也都由宪法和法律确定。这就要求审计机关牢固树立法治理念,运用法律思维,按照法律规定行使权力,做到客观公正、依法审计。但中国法治化建设处于由“法制化”走向“法治化”的过渡进程中,审计工作在审计立法、审计执法、审计责任等方面还存在不同程度的缺陷与不足,制约了审计法治化的发展。

      审计法律体系不够健全。目前我国审计法律体系以审计法为核心,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行业准则以及惯例为一体,对于审计过程、不同审计项目类型的审计程序、审计执法等特定环节的审计程序作出了相应规定。但是,审计法某些规定或过于原则、缺乏实践操作可行性,或缺乏对某一领域审计工作的规定。比如,对于效益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的规定不够明确具体;社会捐赠资金审计的规定不能完全适应当前形势的发展;信息系统审计、境外国有资产的审计缺少比较直接的法律法规依据。

      审计执法程序不够规范。这是审计法律体系不健全,尤其是对于审计程序的法律规定不集中不统一的必然结果。虽然审计法和审计法实施条例对一般审计程序作出了规定,审计机关根据各类审计项目的特点又对特殊审计程序进行了相应的特别规定,同时,针对审计过程的具体环节例如取证、三级复核体系也作出相应规定,但是目前审计程序的规定并没有完全体系化、制度化,都散见在各个不同法规之中,审计活动的程序只能遵从众多的实体法律规范。实践中,审计取证、审计工作底稿编制不规范,审计人员超越法定职责范围发表审计意见等现象,都制约了审计法治化的实现。

      审计法律责任追究制度不够健全。目前,我国审计的查处存在着重纠正财务违法违规,轻对责任人、当事人处理处罚的问题,或对集体研究决策难以追究个人责任。因为审计问责制的缺位,审计监督难觅责任人。

      推进审计法治化的路径

      深入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精神,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必须努力适应形势和环境的变化,大力推动审计理念创新、体制创新和方式方法创新,在法律思维的视角下,运用法律思维方式完善审计工作,推动审计法治化发展。

      重塑法律信仰,对法律怀有敬畏之心,推动审计立法科学化。立法是“万法之源”,建立科学的审计准则体系是审计法治化建设的“桥头堡”。审计实践中,应对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审计、联合国审计、驻外机构审计、环保审计等新的审计监督领域的相关法律问题加强研究,使这些领域的审计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根据审计法和修订后的审计法实施条例,结合业务工作需要,借鉴国外的先进做法和有益经验,修订和完善原有的国家审计准则,组织制定各项审计指南。在完善审计法律规范、准则和指南体系的过程中,要注意解决好立法的技术性问题,坚持从实际出发,确保规范建设服务于审计业务工作,防止规范之间的矛盾和冲突。

      运用法律解释的思维方法,对现有法律规范进行补充完善。如前所述,法律解释是指对法律内容和含义所做的说明,是立法活动的继续。由于缺乏与新的审计工作业务相关的规范,司法解释工作开展遇到一定困难,法律规范的立、改、废工作进展较慢,现有的规范不能适应形势发生的变化。针对这种情况,要着力提高审计规章立、改、废的效率,建立对审计法律规范体系持续跟踪检查评估的制度,对不适应现代国情民情及经济发展的法律条文作出顺应实际工作需要的补充和解释,维护审计法律规范体系的协调统一。具体来说,对于上位法中规定的趋于原则性的法律条文,要抓紧出台配套法规或规章予以明确和细化;对于与上位法冲突,或者不适应审计工作发展实际,已难以实现其立法目的的规定,要及时予以废止;对于审计法律法规或者规章中条文滞后于审计实践的情况,要及时进行修订或提出修订建议。

      运用法律论证方法,进一步完善审计项目跟踪审理制度。如前所述,法律论证是通过语言主要是书面语言,根据一定的理由对案件处理决定的正确性进行符合形式逻辑的推导和证明。要认真贯彻《审计署审计项目审理工作试行办法》,并通过细化操作规范(例如,对跟踪审理的介入时间、权限责任界定、内容、重点、范围、流程等方面进行规范)、建立计划管理程序、完善审理会议规定等措施,逐渐细化、规范和完善审理制度,建立一套规范、高效的审计复核和审理的业务流程。运用法律论证的思维,落实一、二级复核制度,充分发挥质量监督作用。贯彻执行审计组审核、业务部门复核、审理部门审理的三级责任质量控制制度。要从形式上的复核,延伸到实质内容上的审理,运用法律论证方法,从合理性与合法性两个方面严格把关,提升审核把关水平和审计成果水平。另外,凝结审理成果的审计报告则是法律论证思想方法的集中体现,对审计报告正确性进行符合形式逻辑的推导和证明,可以促进改进完善复核审理工作。

      运用法律推理思维方法,进一步完善审计工作过错责任追究制,充分发挥审计监督职能。法律推理就是指法律人在从一定的前提推导出法律决定的过程中所必须遵循的推论规则。审计责任的追究实质是一种法律推理制度,即审计人员在掌握一定的审计事实与材料之后,结合相关的法律规定与准则,对被审计单位的经济运行状况作出评判,对于违反国家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应承担的法律后果的评价行为。目前审计法律责任追究制度不健全,“徒法不足以自行”,制度被制定只是完成了第一步,而如何运用一部法律规范,实现审计责任的追究,实现法治社会的“良知”愿景,便是法律推理思维在审计责任追究制度中承担的内容。要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研究制定违反审计法律法规行为处分规定,逐步建立并完善审计执法责任制和审计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增强审计人员的责任意识和风险意识,提高审计工作质量水平,促进审计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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