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成立初期反腐制度建设论析

作 者:

作者简介:
王传利,清华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北京 100084)

原文出处:
政治学研究

内容提要:

新中国成立初期,党和政府在注重群众运动反腐的同时,初步构建了由根本制度、党内规章、纪检监察制度、审判制度、刑事法律、行政规章、财经制度等构成的反腐制度体系。群众反腐运动与创设反腐制度并不矛盾,反腐制度是在总结群众反腐运动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形成的。尽管带有奠基期必然出现的缺点和不足,但总起来说,建国初期的反腐制度建设,对于中国共产党创造世界历史上极其少见的政治清明时代起到了积极作用。不能以反腐制度不完善不规范为由,否认新中国成立初期党和政府反腐制度建设的努力和探索。


期刊代号:K4
分类名称:中国现代史
复印期号:2015 年 04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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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加快推进反腐败国家立法,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形成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坚决遏制和预防腐败现象。”①加强反腐倡廉的制度建设,有必要借鉴国外依法治理腐败的成功经验,更应该从中国共产党反腐倡廉制度建设的历史中寻找智慧。但是,学术界流行一种观点:新中国成立初期,“始终把群众运动看成是解决反腐倡廉的唯一‘正确’‘有效’的方式和途径”,根本没有进行反腐的制度建设。至于中国何时开始制度反腐,有人认为1978年后全党才形成反腐应靠民主法制的共识。还有学者以“运动反腐”为标签,否定建国初期的反腐制度建设,又以“权力反腐”为标签,否定1978年到2004年间反腐制度建设的努力。

       那么,究竟新中国成立初期有没有进行反腐制度建设?这是一个需要澄清的问题。我们认为,新中国成立初期是我国反腐制度建设的奠基期,当时党和政府在注重群众运动反腐的同时,努力探索反腐制度建设,已经初步建立了包括党纪法规在内的一整套反腐基本制度。

       一、新中国成立初期党对反腐制度建设的体悟与实践

       薄一波在评价三反五反运动时说:毛泽东指导有力,领导有方,“大体上做到了斗而不乱”。②之所以能够做到“斗而不乱”,靠的是在反腐运动中及时制定的一系列反腐制度规章。党发动群众运动反腐败,但并没有忽视对整个运动的指导和规范,没有拒绝反腐的制度建设。

       (一)党依法依规反腐,在反腐运动中及时发布法令条规

       群众反腐运动的主体,可以分为运动的发动者与参与运动的群众。参与反腐运动的群众往往人数众多,群情激昂,容易突破法令条规,不利于反腐的制度建设,需要运动的领导者统筹全局。新中国成立初期,当大规模的急风暴雨般的群众反腐运动发动起来后,领导机关和领导人注意控制运动节奏,严防运动失控、斗争过火,要求在处理定案阶段按照制度规定处理腐败分子,即便在处理宣判后,还要依法依规纠正错捕错判。中共中央在1951年12月1日发布的《关于实行精兵简政、增产节约、反对贪污、反对浪费和反对官僚主义的决定》提出,中央人民政府“将颁布惩治贪污的条例和惩治浪费的条例”,以便使反腐运动做到有法可依。中央要求在执行惩治贪污条例时,“典型的贪污犯,必须动员群众进行公审,依法治罪。”③时任北京市委领导人的彭真同志强调:对大盗窃分子,“除坦白悔改并有立功表现者外,必须从我们的队伍中清除出去,并给予法律制裁。”④这里强调了执法的严肃性,治罪必须“依法”,还强调要尊重法律的程序,先公审,再治罪。在指导三反五反工作时,毛泽东要求严格执法、实事求是、调查研究,严禁逼供信,曾指示:“检查违法工商户,必须由市委市政府予以严密控制,各机关不得自由派人检查,更不得随便捉资本家到机关来审讯。”⑤1952年6月16日,刘少奇为中央起草三反运动中处理党纪问题的指示时写道:“在三反和整党中对于党员的处分,必须既严肃又慎重”,“对于干部党员的处分,应照中央和总政治部规定的办法由相当的党委作出决定,然后送相当的上级党委批准。在送请批准时,必须附送受处分者本人对处分的意见。”⑥总之,党和政府强调了将反腐纳入党纪法规的轨道上来,对腐败分子给予党纪法律的制裁,依法依规惩治腐败犯罪,而并非完全任由群众和领导人的好恶或情绪来决定。

       在三反五反运动中,对犯有不同程度贪污行为的党员干部如何处理,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中共中央密集发布了专项处理条规、指示、命令和意见,严格政策界限。1952年1月29日,中共中央发布的《关于犯有严重贪污罪行的党员应开除党籍的决定》的核心内容是:凡有严重的贪污罪行而须逮捕法办的共产党员,应首先开除其党籍。2月9日,中共中央发布的《关于中小贪污分子处分问题的补充指示》指出:“鉴于贪污一千万元以下的中小贪污分子占全体贪污人数的百分之九十五至百分之九十七,带着很大的群众性,中央已规定除对其中情节严重者应予以刑事处分外,其情节不严重者一般应免予刑事处分,而由其工作机关按其情况,予以不同程度的行政处分,以示严肃。”⑦2月12日,中共中央发布的《关于三反运动中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则规定了死刑、无期徒刑和免刑的隔两级批准制度。其间,党中央还发布了《关于处理贪污浪费问题的若干规定》《关于处理贪污、浪费及克服官僚主义错误的若干规定》《关于在三反运动中党员犯有贪污、浪费、官僚主义错误给予党内处分的规定》《关于三反运动中对贪污分子量刑的指示》《关于在三反和整党运动中处理党纪问题的指示》《关于在复审工作中和继续处理三反运动中的党纪问题的指示》等,规定详尽具体,具有很强的操作性和适用性,有力地指导和规范了反腐运动。

       (二)在反腐运动中,专门设置了制度建设的阶段

       有人认为,建国初期的反腐往往是靠发动群众运动,一阵暴风骤雨般的群众运动过去了,反腐成果难以持续下来,难以跳出腐败——群众运动——腐败的怪圈。其实,这是对建国初期反腐运动的误解。那时的群众运动反腐,一般分为发动群众检举揭发、处理、制度建设等若干阶段,其中,制度建设阶段是对群众运动反腐成果的巩固。1952年6月15日,中共中央在《关于争取胜利结束“三反”运动中的若干问题的指示》中强调制度建设,提出在制度建设阶段“改进‘三反’运动中所发现的工作中的各种缺点,以便从思想上、组织上、制度上巩固‘三反’运动的成果”;“必须有组织建设和制度建设。组织建设的中心内容是整编。……制度建设的内容包括民主制度,新的财务制度,基本建设制度,人事制度,工作、生活、学习等制度及监察和检查制度。制度建设的中心是民主制度。民主制度的关键在于首先健全机关党内的民主生活,而党员代表大会和代表会议,则是最适当的组织形式,应定期召开,认真进行;其次则为机关内的民主生活的建立,而机关工作人员的代表会议和小组会议,以及每年一次的民主检讨制度,均应按期进行。”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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