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K2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5072(2014)10-0001-10 “澳人治澳”属于“一国两制”下的创新产物。由于本身具有创新性与政治性的特点,它必然经过一个从无到有、从有到优的发展适应过程。而适时适当的回顾、反思是必不可少的。“澳人治澳”正迈向15年,基本法规定的高度自治50年不变,已走至1/3。从50年的发展战略看,15年是一个相当重要的发展时刻,适时回顾及反思有利于总结发展规律和检讨自身发展不足,有助于及时制订下一个15年的“澳人治澳”战略规划。从文献看,学界对“澳人治澳”15年的成功落实几乎是一致持肯定看法(杨允中,2014;饶戈平,2014;杨开煌,2014)[1]1,278[2]9[3]13。不过,这看法更多偏向较宏观的政治层面。然而,“澳人治澳”的成功不但要严格贯彻落实“一国两制”与基本法的相关规定,而且要在基本法相关规定赋予的高度自治权下,做好“澳人治澳”。所以说,“一国两制”的成功内涵应包括政治与治理两方面。从本人手上掌握的文献看,有关特区管治问题的研究不少,但从“澳人治澳”治理层面结合“一国两制”政治层面的研究相对较少,而以“一国两制”下“澳人治澳”为题的相关反思文章更为鲜见。问题可能出现在学界一直是政治层面思考凌驾于治理层面思考,不排除把“一国两制”成功落实等同于“澳人治澳”成功治理。经过15年的发展,是时候分开来看。这正好是通过“澳人治澳”研究“一国两制”成功实践的最佳时间点与切入点。本文将从治理层面对“澳人治澳”15年的绩效进行回顾,并因应一些治理不足、缺位提出一些反思。 学术界从政治层面对“澳人治澳”15年的成功落实几乎是持一致肯定看法。为了避免重复研究,本文不再从政治层面论述“澳人治澳”15年的成功实践,而选择在治理层面进行相关回顾。由于治理层面牵涉广泛,本文将集中从政治、经济、社会的治理进行相关描述以及治理绩效分析。 (一)政治发展的回顾 从秩序和持续性角度来看,“澳人治澳”15年的政治发展,总的而言,政治发展相对稳定。从秩序看,政治秩序可解读为权力、权利的依法执行,不管是政府权力抑或居民权利。过去15年,一方面,澳门特区没有发生重大的政治性事件,如政治动乱、权力突变等。即使2006年发生轰动一时的“欧文龙事件”,以及今年发生“反高官退休补尝法案”,也没有触发政治动乱和权力突变。此外,由于澳门特区政府贯彻落实“一国两制”与《澳门基本法》相关规定,在中央的信任下,基本法赋予特区的高度自治权正有序地运行,政治互信基础日益巩固。从中央到特区,以至特区内部,政治秩序有条不紊,权力自上而下地有效运作。另一方面,特区内部虽有不少政治诉求,如提出普选行政长官、高官问责制、立法会间选制度改革等,但这些诉求符合基本法和本地法律赋予居民自由表达的权利,完全合法,所以它没有影响,也没有干扰整个政治系统的运作。在“澳人治澳”15年下,特区政治秩序是井然有序的。从持续性来看,政治的持续性可解读为政治不中断下权力的顺利交接。过去15年,在“澳人治澳”下,澳门特区政治没有发生中断,权力交接顺利。2008年,特区政府落实了基本法第23条立法;2011年,为了与时俱进地推行民主政制,特区政府向人大常委会提出修改第47条、第68条及附件一、附件二规定。附件一修改:选举委员会人数由300人增加至400人,附件二修改:立法会直接、间接议席分别增加2个,经过五部曲,2012年6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有关申请,澳门立法会随后于2012年8月29日完成相关立法程序,2012年9月3日,时任行政长官崔世安签署命令,公布了这两个法律文件,澳门政制发展正式迈前了一步。此外,澳门特区经历了3次权力交接,第1次是时任行政长官何厚铧连任,成为第二任行政长官,第2次是权力移交至第三任行政长官崔世安,第3次是现任行政长官崔世安连任。由于基本法对参选行政长官设有一定门槛,故3次连任都是在没有竞争对手下顺利交接权力,并没有发生政治不持续发展问题。 在政治发展相对稳定下,“澳人治澳”15年的政治治理绩效并没有因为政治相对稳定而有较突出的表现,相反更有政治问题边缘化现象。从政治学看,政治改革的核心主要有三方面:权力改革、政制改革、公共行政改革。从权力改革看,关键是权力再平衡。我们不能一刀切地认为特区政府过去15年没有推行权力再平衡的权力改革,但从一些司局级的官员15年来毫无变动来看,这种权力再平衡的权力改革是十分微不足道的。而在微不足道的权力改革下却发生了巨大的“欧文龙贪腐案”,大致上反映出权力再平衡改革的失败。从政制改革看,重要的是行政长官选举制度、立法会选举制度,司法制度独立。过去15年澳门在政制改革方面也作出了努力,推进了行政长官选举制度和立法会制度的修订。行政长官产生委员会由原来的300人增加至400人,立法会的直选、间选议席分别增加两席。司法制度继续保持了较高的独立性。改革绩效是循序渐进和有目共睹的。但循序渐进的改革似乎未能满足社会要求,包括行政长官产生委员会的广泛代表性、立法会间选制度的认受性和直选制度的公正性,社会一直存有极大争议。从公共行政改革看,其改革治理绩效取决于公务员系统的专业性、制度性、组织性。可以说,过去15年,特区政府在公共行政改革方面是不遗余力的。例如2006年颁布《公务员公积金制度》、2007-2009年推出公共行政改革路线图、2009年制定第14/2009号法律(《公务员职程制度》)、制定第15/2009号法律(《领导及主管人员通则的基本规定》),2010年制定第24/2010号行政法规《澳门特别行政区主要官员通则》、第112/2010号行政命令《澳门特别行政区官员守则》,2011年颁布第23/2011号行政法规《公务人员的招聘、甄选及晋级培训》等。但社会普遍对这些改革绩效评价一般,如主要官员通则没有形成有效约束的高官问责制,公务员的职称制度没有形成一种向上激励、公务人员的招聘、甄选及晋级培训没有产生一支专业化的公务员队伍等。正如有研究指出,特区政府成立14年来在公共行政改革和公务人员制度改革上取得了一定成绩。然而,工作表现评核制度并没有完全调动公务员士气和积极性,而官员问责在一定程度上也没有办法得到全面落实,有待改善(杨允中等,2014)[4]142。 综上可见,就过去15年澳门的政治治理绩效综合权力改革、政制改革、公共行政改革而言,一些核心的改革大部分未能经得起发展所需的检验,绩效未如理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