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占领中环”运动:理论滥用与性质定位

作 者:

作者简介:
张定淮,全国港澳研究会理事,深圳大学港澳基本法研究中心教授、副主任 518060

原文出处:
港澳研究

内容提要:

“占领中环”是香港极端反对派打着“公民抗命”理论招牌向中央和特区政府施压而发动的街头政治运动,在香港社会极具蛊惑性。本文梳理了西方公民抗命理论,并对这个理论的实施条件做出了考察,指出“占领中环”并非西方学者所定义的“公民抗命”。《基本法》和其所构建的制度在香港受到极大尊重的情况表明,“占领中环”运动严重破坏香港繁荣稳定,根本不具有正当性。从“占领中环”运动的整个过程观察,它起先是香港极端反对派表达政治诉求的工具,在实际运行中突然提出了特首下台的诉求。这种以“非暴力抗争”为形式、以政权更迭为诉求的社会运动,极具“颜色革命”之嫌。


期刊代号:D424
分类名称:台、港、澳研究
复印期号:2015 年 0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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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D676.5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7687(2015)01-0010-08

      2013年1月16日,香港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戴耀廷在香港《信报》发表了题为《公民抗命的最大杀伤力武器》一文,首次提出了“占领中环”的主张和构想。“占领中环”(也称“占中”)作为一种社会运动,其组织者和参与者自认为依据的是“公民抗命”理论,针对的是香港2017年行政长官普选中的提名机制问题。12月4日,香港特区政府发表《2017年行政长官及2016年立法会产生办法咨询文件》,正式启动为期5个月的公众咨询。其间,香港社会围绕行政长官候选人的产生方式问题出现了严重分歧。2014年8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普选问题和2016年立法会产生办法的决定》(以下简称“8·31”决定),对此香港的反对派表达了极大不满。9月28日,在极端反对派人士的组织和推动下,“占领中环”运动开始启动,持续时间达79天。其对于香港现实所造成的严重冲击自不待言,对于香港社会未来所带来的潜在深刻影响也有待评估。

      由于这场社会运动的几位发起者均为香港知识界或宗教界人士,他们用“公民抗命”这样一种在道义上具有某种优势和吸引力的理论作为“占领中环”运动的理论招牌,因此在香港社会具有很大的欺骗性。“占领中环”的组织者利用青年学生的冲动特性和对“公民抗命”理论的一知半解,行破坏香港法治传统之举;以学生为参与者主体,试图博得社会同情。只有在理论上对其做出剖析,方能揭露这场运动组织者的真面目。

      一、公民抗命理论的滥用

      “占中”发起人用“公民抗命”理论伪装“占中”运动,但“占中”并不具备公民抗命的前提条件,且其宣传“准备以有限度违法的公民抗命行为去建立民主宪政制度”完全是对民主宪政的误读。

      (一)“占中”理论谬误之一:《基本法》及相关法律并不具有制度“恶性”

      香港的所谓“公民抗争”是“占领中环”运动的别称,用西方理论的话语就是“公民不服从”(civil disobedience)。“公民不服从”指的是这样一种社会行为,即在一个民主政治社会中,公民个体或群体以非暴力形式,故意以公开的行为违反与自己的政治理念、道德认同和所信奉的宗教不相符的法律、政策或裁定,行为者自愿接受因此行为而导致的国家制裁。在阐发“占领中环”这一社会运动设想时,其组织者曾反复声称,这场运动的性质是“非暴力的和平公民抗命”,所效仿的是印度的圣雄甘地和美国黑人民权运动领袖马丁·路德·金。通过非暴力行动挑战不公义的法律和制度。其所采用的具体手段是“感召”,以争取民心。怎样实现“感召”民意的效果呢?用“占领中环”策划者的话讲,就是“一群追求公义的公民,透过集体抗法,之后愿意为违法行为承担罪责,突显出行动所挑战的法律和制度的不公义性。当他们因挑战不公义的法律和制度而遭镇压、起诉甚至入罪,社会和政府就会出现分化,人们就会受到感召,不公义的法律和制度就会瓦解,新的法律和制度就会产生。”①这批抗争者俨然以一种“正义”的化身,一种“悲切”的腔调,一种貌似“勇敢”的气势,向着现行制度发起挑战。

      在香港的反对派挥舞着民主大旗,以所谓“正义”、“悲切”和“勇敢”的姿态标明所谓的“抗命”之时,他们却犯了一个低级的理论误用的错误。这就是西方理论中所陈述的“公民不服从”行为的正当性是以现行制度和法律具有“恶”性为前提。而在香港的现行制度和法律具有充分正当性的前提下,“占领中环”运动是不能够打着“公民抗争”的幌子来破坏香港法治,破坏香港繁荣稳定和破坏香港普选的。也就是说,基于香港现行制度和法律的“良”性,“占领中环”即为一种违法犯罪行为,因为即使在西方的制度环境下,“公民在非常情况下来遵守良法的行为也不能叫做公民不服从。”②

      笔者在此坚持强调香港法律和制度的良性是有充分理由的。众所周知,25年前通过的《基本法》在香港是一部具有宪制性的法律文件,香港社会往往称谓《基本法》为小宪法,这种称谓虽然不够严谨,且被香港社会极少数从事法律或政治专业工作的人士用来抵制国家宪法在香港的适用问题,但从另一角度观察,这种称谓至少反映出《基本法》的崇高地位和香港社会对《基本法》的高度尊重。而香港的法律等其他制度都是建立在《基本法》的基础之上的,在《基本法》受到如此高度尊重的情况下,其法律及其他制度怎么会具有“恶性”?香港是一个成熟的法治社会,这也是世界所公认的。这种法治浸淫着充分的商业理性,且为香港这样一个商业社会所广泛认同。广大港人对于现时香港法制的高度遵从充分显现出香港的现行制度和法律的良性。因此,“占领中环”所挥舞的理论招牌——“公民抗命”是误导香港社会的理论阐述。

      (二)“占中”理论谬误之二:政府并非未依据良法行事

      对于“公民抗命”的正当性还有另一层意义的理解,即在制度和法律具有良性的前提下,当局并不能或没有依据良性制度和法律的规定来办事,进而造成了对公民权益的损害,在此种情况下,公民的抗命行为是具有正当性的。此种情况最具有典型意义的事例便是美国的马丁·路德·金所领导的“非暴力”抗争。

      凡对美国历史稍微了解的人都会知道。美国内战结束后通过的三个宪法修正案虽在国家制度层面基本上解决了种族歧视的制度问题,③然而,在其后的美国社会却充满了种族歧视,如“种族隔离”政策实施长达近百年之久,有色人种公民的投票权长期因为各种原因而被剥夺。正是在这种背景下,马丁·路德·金领导的公民抗争得到了全世界人民的支持。

      香港的社会与制度背景与上述情况截然不同。香港是世界瞩目的成熟法治社会,而国家主体是一个正在走向法治的社会。法治作为一种正面积极的社会治理价值已经深入人心。正是基于此种考虑,中央和特区政府都强调2017年香港行政长官普选必须严格按照《基本法》的相关规定推进。这种做法的好处在于,它体现出的是中央对香港政制发展的主导和香港实行高度自治的最大公约数。对于香港行政长官普选的程序,《基本法》第四十五条是作出了十分明确的规定的。这些规定不仅凝聚了香港社会精英的智慧,也体现了中央在香港回归后推进香港民主政治发展的决心和诚意。特区政府严格依照《基本法》的相关规定及法定程序开展第一轮政改咨询。显然,中央政府与特区政府并非没有依据良性制度和法律的规定来办事,反而是“占中”者故意忽视,甚至公然违背《基本法》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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