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两岸关系研究中的“主权—治权”分析框架及其替代方案

作 者:

作者简介:
王英津(1969- ),男,山东淄博人,中国人民大学教授、中国人民大学国家发展与战略研究院研究员,博士生导师,主要从事政治学、台湾政治与两岸关系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国际关系学院,北京 100872

原文出处:
广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内容提要:

通过对“主权—治权”分析框架及其相关政治论述的检视和反思,发现该分析框架存在诸多问题:治权是一个学术上欠规范的概念,两岸对“治权”的理解不尽相同,该分析框架存在着逻辑上的缺陷,该分析框架对两岸分裂现状的解释欠缺说服力。针对这些问题,笔者提出了替代性分析框架,即“主权所有权—主权行使权—一般治权”分析框架。新分析框架的核心是将国家权力整体划分为三部分,这在逻辑上比“二分法”更加严谨与科学。它有助于更具体地描述和界定目前两岸现状,有助于更有力地维护“一个中国”框架,有助于更好地找到解决两岸统一问题的切入点。


期刊代号:D424
分类名称:台、港、澳研究
复印期号:2015 年 02 期

字号:

      [中图分类号]D82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6597(2014)05-0029-14

      众所周知,两岸政治关系的核心问题是主权问题,所有两岸之争无不以主权之争为核心。这既是两岸关系60多年来发展变化的主轴,也是我们研究两岸关系必须把握的主线。研究两岸政治关系定位不应该、也无法回避主权问题。反观既有的两岸政治关系(尤其两岸政治关系定位)研究中,主权和治权两个概念可以说是最常用的一组概念。对于这组概念,学界一直将其作为公理式的分析工具不加怀疑地使用,很少有学者质疑其科学性和严谨性。然而,这一概念组合中有些问题仍模糊不清,甚至充满争议。譬如,如何理解“主权统一,治权分裂”以及马英九提出的“互不承认主权,互不否认治权”?两岸关于“治权”的涵义究竟有何异同?如何看待“主权—治权”分析框架适用于两岸政治关系研究的意义和缺陷?如何界定两岸分裂的现状和性质,既能维护“一个中国”框架,又能更容易地为两岸人民所共同接受?等等。为进一步厘清诸如此类的一系列问题,本文特作如下探讨。

      一、“主权—治权”分析框架下的两岸政治关系论述

      从两岸既有研究成果来看,“主权—治权”分析框架下的两岸政治关系论述,不外乎是运用“主权”和“治权”这两个概念进行的四个组合,即“主权统一,治权统一”、“主权统一,治权分裂”、“主权分裂、治权统一”和“主权分裂,治权分裂”,具体参见表1:

      

      以上四个组合着重于从主权和治权的存在状态来界定和描述两岸政治关系。其中,“主权统一,治权统一”是正常统一国家的形态,无法用来界定和描述两岸尚未统一的现状,事实上当前也没有学者用其定位两岸政治关系,故不将其列入讨论的范围。下面重点讨论上述其他三个组合:

      (一)“主权统一,治权分裂”论

      此可谓一个颇为流行的两岸政治关系论述,其影响范围甚为广泛。不仅有相当一部分台湾人士(尤其蓝营人士),也有为数不菲的大陆学者用其界定和描述目前两岸尚未统一的性质和状况。该论述的主要观点是:“一个中国”是两岸现行法律规定的最大公约数,依据各自现行规定,彼此在法理上互不承认在对方所在地区(大陆地区或台湾地区)尚有一个主权国家存在,大陆地区和台湾地区均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或“中华民国”“主权”所覆盖,呈现重叠状态,故“主权统一”;对于两岸目前在现实中存在的“分裂分治”,该论述将其界定为治权层次上的、而非主权层次上的“分裂分治”,此即“主权统一,治权分裂”的主要意涵。在现实政治中,“主权统一,治权分裂”还有几种变相论述,如:“主权重叠,治权分立”、“主权统一,治权分立”、“主权共享、治权分享”等。

      “主权统一、治权分裂”论述的正向意义在于坚持中国主权(至少在形式上)的统一性和唯一性,认为被分裂的只是主权之外的权力——治权。较之“主权分裂”论,该论述坚持两岸同属“一中”,这对于维护中国领土和主权的完整、反对“台独”,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是,尚须注意到,两岸出于各自的政治立场和用意而对于“主权统一,治权分裂”的理解和解释存在一定落差。大陆方面侧重于将“治权”理解和解释为地方性权力,并以此为支点来进一步论证中国的主权并未分裂;而台湾方面则侧重于将“治权”理解和解释为涵盖中央和地方两个层级的权力,具体而言,包括两种情形:一是坚持实体“一中”的解释,强调“中华民国”的独立存在和“主权地位”,认为“一中即中华民国”,其“主权”涵盖大陆,而其“治权”仅及台澎金马,如“一国两区”;二是坚持虚体“一中”的解释,坚持“一中”框架下存在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中华民国”两个“对等分治、互不隶属的中央政府”,如“一国两治”、“一国两府”等。以上分析表明,“主权统一,治权分裂”论述存在较大的模糊空间,其既可向“一国两区”方向解释,也可向“一国两府”方向解释。

      (二)“主权分裂,治权分裂”论

      该论述主要出自台湾绿营人士。他们往往简单套用西方学界的分裂国家理论[1]438-442,主张依照两德关系模式或两韩关系模式来定位与处理两岸关系,声称两岸之间是“国与国关系”。该论述坚持“中华民国主权”仅及台澎金马,同时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合法性,且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仅及大陆;否认“两岸同属一中”这一基本事实,坚持“一边一国”,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即中国,“中华民国”是独立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或中国之外的另一“主权国家”。该论述的实质是主张“两个中国”或“一中一台”,是典型的“台独”论述。该论述的最大问题是,将两岸分裂与两德、两韩分裂混为一谈,无视两岸分裂与两德、两韩分裂在性质上的不同和程度上的差别。众所周知,两岸分裂在实质上是一个中国内部两个政权的政治对立,故两岸关系是一个中国内部的关系,迥异于两德或两韩之间的国与国关系。就实质而论,两岸之争属于政权之争而非主权之争,李、扁时期台湾当局将两岸之争由政权之争上升为主权之争,是对“一个中国”原则的挑战和破坏。

      (三)“主权分裂,治权统一”论

      严格说来,此种情形在一个主权国家内部并不存在,其仅存在于邦联或个别区域性国际组织(如欧盟等)之类的政治共同体之中。这些政治共同体无主权分裂,因为它们原本非一个主权统一的国家;所谓治权统一也仅仅是部分(而非全部)治权统一,即成员国家间的“共治”。众所周知,欧洲统合模式下,各个成员单位均为主权独立国家,原本不存在统一主权,惟各成员国为了追求本国利益的最大化,在某些领域里进行治权让渡,实施共同治理,此即所谓的“部分治权统一”。邦联模式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组成的政治联合体,其成员国的主权状态亦无严格意义上的“主权分裂”,但的确存在共同行使“部分治权”的现象。台湾学者主张借用欧洲统合模式[2]258、邦联模式[3]29来定位两岸关系,主张两岸应因循“治权合作→治权统一→主权统一”的路径(即通过治权的合作与统一来结束“主权分裂”),最后实现两岸统一。尽管该论述极力主张两岸朝“合”的方向靠拢,但其所设计的路线图并非一定能使两岸走向统一,其所界定和描述的两岸分裂情形并不符合法理和事实,已超越了“两岸同属一中”这一基本架构,仍可视作“分裂国家理论”思维模式下的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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