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刚刚过去的几个月中,美国监管部门对中概股(中国概念股)的审计风暴似乎突然进入了“静稳状态”。甚至有人认为,持续三年的中概股审计风暴已经基本结束。但需要提醒中国企业和投资者的是,这种观点很可能过于乐观了。 在这之前,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在调查一些中概股账务是否涉嫌造假时,认为四大会计师事务所(简称“四大所”)“刻意”不提供相关审计文件,因此对其作出惩罚措施,裁定将暂停四大所的审计资格半年。四大所提出上诉,表示事务所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无法提供文件给SEC。事情在2014年6月突然峰回路转。SEC披露的一份文件显示,四大所与SEC可能就和解协议进行协商。外界估计,这不但有助于双方最终达成和解,更令中概股的审计危机出现了转机。 但是,笔者认为:短期内结束审计风暴的可能性很小。基本可以肯定,2014年年底美国退出QE(量化宽松政策)后,在未来一两年时间内,投资机构做空中概股的行为不仅会持续,美国监管当局对中概股的监管、审查甚至可能更加严厉! 这至少有以下几个原因: 原因一:美监管部门有意将审计扩大化。 从2011年开始,由于一些中概股涉嫌财务报表造假,在SEC的严厉打击下,逾50家在美国上市的中国企业退市,超过40名相关人员被控涉嫌欺诈罪。现在SEC又把目标对准了其他200家左右的中概股,要求有关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这些中概股的审计文件。 赴美上市的中概股主要可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在20世纪90年代中期的保险、能源和电信领域的国企;第二类是极具竞争力的大型私企,如百度、携程等;第三类则是一些中小民企。大部分出现造假问题的是那些中小民营企业,但SEC却把范围扩大到所有中概股,其原因不禁让人深思。 尤其需要警惕的是:部分中国国有企业的财务审计数据,可能涉及国家机密;中国私企尤其是互联网企业的审计数据,则可能涉及中国的大数据。所以,SEC这次要查看中概股的审计文件,其醉翁之意,不可不察。 另外,SEC对于要求四大所提供相关审计文件裁定,确实暂时没有生效。这只是因为四大所已上诉,司法诉讼程序仍在进行中;更重要的是,如果四大所的审计资格真的被暂停,将造成100家中资企业暂时无法在美国股市交易——这个影响过大,SEC才不得不多加考量。 当然,美国监管当局对本国企业的利益,不仅体现在这种暂时性的战术保护,更体现在其一贯的双重标准,即对己宽、对人严。而随着QE的退出,美国经济在外部刺激手段消退、经济增长更加依靠内生力量时,这种保护手段必然会进一步强化。 原因二:美监管部门长期执行“双重标准”。 中概股被曝出涉嫌财报造假事件后,不仅引发了美国做空机构的做空浪潮,也引来了美国监管机构SEC的调查和严厉处罚。惩罚造假行为本无可厚非,但如果深挖细节,可以发现美国的公司对于中概股的这些问题,也有无法撤清的责任。 自从中国国企、部分实力强大的民营公司开始寻求美国上市,美国各大投行、私募基金和会计、审计机构纷纷深入中国寻找到美国上市的候选民营企业。这些机构(尤其是投行们)一方面把中国经济高速增长的概念注入这些民营企业,再经过多次粉饰、包装,让其成功在美国上市;另一方面,协助中国民营企业通过反向并购方式,以避开SEC的全面资格审批,迂回进入美国资本市场。 投行、私募基金等机构通过上述两大方式,协助部分暂时不符合条件的中国民企到美国上市后,时机一到就高价退出,获利丰厚。然而,正因为这些机构的刻意包装,导致中国民营企业的很多概念都是依靠无形资产来支撑的,等到这些被粉饰过的企业被揭发有问题甚至被做空后,中概股受到严厉指责与处罚,对其进行包装、从中获利的投行等机构的责任却没有被深究。 在这里需要思考一个问题:除了部分中概股确实存在财务造假行为外,许多在美上市的中国民营企业的问题,会不会有因为无知、对美国证券市场规则不熟悉,而听任美国的投行等机构对其粉饰、包装的成分呢?这个情况显然存在! 但难道美国SEC会不了解当中的猫腻?那为何最后受惩罚最重的却是中国企业呢?除了美国实行的标准不一外,很难找到其他解释的理由! 实际上,美国对己宽、对人严的例子还有不少,例如美国的会计制度就有值得商榷的地方。一个耐人寻味的现象是:自从美国政府在2009年修改美国会计准则后,美国本土的企业很少有实质性的破产。 因为按照美国最新的会计准则,企业负责人可以自由选择是否在财务上承认还没有实现的损益。打个比方:某人投资了价值100元的商品,如果该商品的价格跌到70元,这意味着亏损了30元,但美国修改了会计制度之后,只要投资者打算长期持有这个商品,就可以不承认亏损了30元,在做账的时候,仍然可以100元入账,表示这个商品的价值是100元。 美国政府这样做实际上是让企业在清理资产负债表时,可以争取到宝贵的时间,至少在账面上不会出现亏损的情况,更加不会出现破产。 原因三:美国希望继续主导国际金融市场秩序。 从市场规则的技术层面分析,对于资本市场的运作,每个国家都制定了相关法律,都有独立的司法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规定,由于审计文件可能涉及国家机密,审计机构需要在中国有关部门同意后,才能将此类文件转交给境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