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国家审计的定位与改革

作 者:

作者简介:
陈炜煜,北京物资学院教授,会计学博士,研究方向为财务会计,审计;邓云露,北京物资学院会计学研究生,研究方向为审计。

原文出处:
商业会计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V3
分类名称:审计文摘
复印期号:2015 年 03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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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国家审计的含义

      国家审计,也称政府审计,是指由国家审计机关代表国家所实施的审计。国家审计职能是国家审计自身所具有的内在功能,是其满足社会需求的能力,其职能有经济监督、经济评价和经济鉴证等多个方面。

      关于国家审计的本质问题,由于学者们的研究视角不尽相同,可谓观点林立,如经济监督论、权力制约论、行政执法论、阶级专政手段论等。刘家义审计长提出了国家审计的“免疫系统论”,并从国家治理角度对其作出了深入的阐释:“审计实质上是国家依法用权力监督制约权力的行为,其本质是国家治理这个大系统中的一个具有预防、揭示和抵御功能的‘免疫系统’,是国家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免疫系统”作为一种全新的认识,是对国家审计经济监督性质和政治性质的高度统一。

      国家审计本质决定着国家审计目标。国家审计目标是指国家审计机关在一定的社会环境下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开展审计活动所要达到的理想境地或预期效果。从层次上划分,国家审计目标包括总目标、具体目标和项目目标,三者相互作用、相互联系,共同构成国家审计目标体系。根据《审计法》总则的规定,我国国家审计的总目标是监督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真实、合法、效益三者相互联系,相互影响。其中真实性是合法性、效益性的基础,实现真实性目标,在很大程度上就解决了合法性问题,被审计单位真实的效益也必然能够清晰地反映出来。

      二、国家审计体制的比较分析

      由于世界各国的发展进程不同,政治文化、经济制度均存在差异,从而导致各国国家审计机关的设置及其在国家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地位和隶属关系不尽相同,各自形成了别具一格的国家审计体制。尽管各国国家审计机关隶属模式不大相同,但都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世界各国审计理论和实践的发展,当前国家审计体制主要可以划归为四种类型:立法型、司法型、独立型和行政型。

      (一)立法型国家审计体制。也称英美体制,最早由英国建立并实行,后在美国进一步发展和完善。在立法型国家审计体制下,国家审计机构隶属于立法部门,如议会和国会。审计机关直接对立法机构负责并向立法机构报告工作,提供审计信息方便立法机构做出决策。

      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最高审计机关都属于立法型审计机构。以美国为例,其最高国家审计机关会计总署隶属于国会,是典型的立法模式。美国会计总署与各州或者地方审计机关不存在任何的领导和业务指导的关系,而是各司其职,分工明确。

      立法模式下,国家审计体制的特点是:(1)国家必须要有完备而强有力的立法体系和立法程序为审计制度提供保证;(2)国家审计机构地位较高,不受任何行政当局干涉,具有很高的独立性和权威性;(3)国家审计隶属于立法部门,向议会负责,独立于行政之外。

      (二)司法型国家审计体制。顾名思义,就是国家最高审计机关隶属于司法部门,具有司法性质,拥有最终判决权。这种审计机关既独立于立法部门,也独立于行政部门,更独立于财政部门,因此也具有较高的独立性。该模式下,审计机构一般以审计法院的形式存在,机构和人员设置也参照司法机关。由于具有司法权,国家审计的权威性也得以加强。

      司法型模式最具代表性的是法国。法国的最高国家审计机构是审计法院,是政府的一个准司法机关,掌管和引导大多公共机构和一些私营机构的财务和法定审计。审计法院的各业务部门均以法庭形式运行,具有判决权力。地方审计法院法律上独立于审计法院,但实际在很大程度上从属于审计法院。

      司法模式下,国家审计体制的特点是:(1)国家审计的审计权与司法权相互结合,与立法权和行政权形成制衡,增强审计的权威性;(2)具有显著的稳定性,能够有效地保证政府审计机构的稳定性及审计工作的顺利开展;(3)该模式下,国家审计提供的服务偏向于微观层面,主要工作是审查和追责,不注重提供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

      (三)独立型国家审计体制。该体制下,最高审计机关不隶属于任何权力部门,独立于立法、司法及行政机构之外,只对国家和法律负责。显而易见,这种国家审计体制的独立性很强,不受任何机构的制约和干涉,能够独立履行职责。

      目前,实行独立型国家审计体制的代表性国家主要是德国和日本。日本的最高审计机关——会计检查院是独立于国会、政府和司法部门的监督机构,但要向国会汇报工作。日本各级地方政府设有类似会计检查院的检查委员会,对本级行政区实行审计监督职责,并向地方政府报告工作。会计检查院与地方检查委员会之间不存在隶属关系,只在业务上有一定关联。

      独立模式下,国家审计体制的特点是:(1)独立性强,只服从于法律的独立;(2)同立法型国家审计体制相似,需要一个国家具有健全的法律体系作为保证;(3)国家审计机关对其审计出的问题没有处理权。

      (四)行政型国家审计体制。行政型的国家审计机构隶属一国政府的行政部门,或者隶属于行政部门中某一职能部门。行政型审计机关依据法律赋予的权限,对政府所属的各部门和各单位的财政预算和财政财务收支活动进行审计。

      这种审计体制最早由苏联创制,目前中国、俄罗斯等国采用。就我国而言,审计署隶属于国务院,作为中央政府的组成部门接受国务院的领导,在国务院总理的领导下主管全国的审计工作。地方审计机关则实行本级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的双重领导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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