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的通知》,部署进一步做好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更好发挥积极财政政策作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 2014年11月,按照国务院的部署,审计署再次组织开展对中央本级和18个省市本级及部分市县财政存量资金情况的审计。通过审计,全面摸清了被审计对象财政存量资金的规模和结构,掌握了管理情况和结存原因,提出了盘活存量的具体建议。审计报告上报后,国务院高度重视,召开常务会议专题研究财政存量资金问题及审计意见。按照国务院要求,财政部和审计署起草了盘活财政存量资金通知。 通知指出,要贯彻落实新修订的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的有关规定,以促进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为主要目标,坚持摸清存量、分类处理,上下联动、全面推进,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多管齐下、惩防并举,在用好财政增量资金的同时,着力盘活财政存量资金,不断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通知提出了盘活财政存量资金的十条具体措施。一是清理一般公共预算结转结余资金。对连续两年未用完,接收付实现制核算的结转资金,要求各级政府作为结余资金管理,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二是清理政府性基金预算结转资金。要求将政府性基金项目中结转资金规模较大的调入一般公共预算统筹使用,并提出了量化控制标准,即结转资金规模一般不超过该项基金当年收入的30%。三是加强转移支付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明确结转两年以上的转移支付资金要视情况收回上级政府或同级政府统筹使用,不到两年的要加大整合力度,避免资金长期闲置。四是加强部门预算结转结余资金管理。要求各部门加大结转资金执行力度,结转两年以上的由同级财政收回统筹使用。五是规范权责发生制核算。要求地方各级政府除国库集中支付年终结余外,一律不得按权责发生制列支,对已经列支的要在2016年底前统筹使用完毕。六是严格规范财政专户管理。在严格控制新设财政专户的同时,对存量财政专户进行清理,除经财政部审核并报国务院批准保留的财政专户外,其余财政专户在2年内逐步撤销并规范财政专户资金管理。七是加强收入缴库管理。主要是积极推行非税收入电子缴库,实现非税收入直接缴入国库;暂未实现非税收入直接缴库的,应当将缴入财政专户中的非税收入资金在10个工作日内足额缴入国库。八是加强预算周转金、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和偿债准备金管理。严格控制预算周转金额度,不得超过预算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比例。按照有关规定管好预算稳定调节基金。从2015年1月1日起不得新设各种形式的偿债准备金,已设立的要纳入预算管理。九是编制三年滚动财政规划。在水利投资运营、义务教育、卫生、社保、环保等重点领域开展三年滚动财政规划试点。十是加大督查和问责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