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末民初浙江县税考释

作 者:

作者简介:
汤太兵,南开大学 历史学院,天津 300071

原文出处:
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

内容提要:

清末民初,随着县自治的进行,浙江于1912年出现县税。1913年北京政府颁布的《划分国家税地方税法草案》也确定了县税的存在。清末民初浙江地方文献中经常出现的“县税”一词内涵常不一致,大致有广义、狭义及中间意义的县税之分。广义的县税即县地方税,也可称为县自治税,指为办理县自治事务而在一县范围内征收的税收,主要包括国税附加税、各种地方杂捐杂税;广义的县税一词在文献中出现的频率较高。狭义的县税即地丁县税,是由清季的地丁平余演变而来的地丁附加税,有时也被称为地丁特捐等;狭义的县税一词在文献中出现的频率最高。中间意义的县税大致包含数种税收,有的包括地丁县税、抵补金县税;有的包括地丁县税、一成不动产转移税;有的包括地丁县税、抵补金县税、灶课县税与一成不动产移转税;有的包括地丁县税、抵补金县税、自治附捐。中间意义的县税一词在文献中出现的频率较低,主要是在浙江各县的财政预算决算中。


期刊代号:F7
分类名称:经济史
复印期号:2015 年 0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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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K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422x(2014)04-0086-06

       清末民初浙江地方文献中经常出现“县税”一词。对于北京政府时期的分税制暨县税,学界已有一定的研究。贾士毅《民国财政史》未直接使用县税这一名词,但其认为《划分国家税地方税法草案》的“地方”指的是省、县、市乡,故贾士毅认为县税是存在的。①贾氏《民国续财政史》认为随着清末民初县自治的进行,当时已形成独立的县地方财政,且根据1919年的《县自治法》,已出现县自治税。②杜恂诚《民国时期的中央与地方财政划分》认为《划分国家税地方税法草案》的“地方”是省、县,故其也认为县税是存在的。③彭雨新《县地方财政》认为:“县地方财政虽滥觞于清末,惟在国民政府建都南京以前,县之收支纯由省级管制,无单独财政可言。”④县既无单独财政,当然无县税。魏光奇《直隶地方自治中的县财政》认为清末民初直隶形成了县自治财政,县自治财政收入为地方杂捐、田赋附加(亩捐)等等。⑤魏氏且分析了《划分国家税地方税法草案》,认为:“这一草案所说的国家税,是笼统指除地方自治税收之外的、属于各级国家财政收入的税收,而对于在这种国家税系统内部如何进行中央税与省税的划分,《草案》没有做出规定,而省与县之间的财政划分更是无从谈起。”⑥此外,学界对于浙江的县税也有所涉及。⑦可见,对于北京政府时期的分税制尤其是县税是否存在,学界人言言殊。本文打算从大处着眼,小处着手,主要证实清末民初浙江存在县税,并厘清其缘起、流变、名与实等。而对于北京政府时期的分税制暨国家财政地方财政划分与收支构成,以及地方财政内部划分与收支构成,将留待另文详论。

       一、广义的县税

       “县税”一词经常出现在清末民初的浙江地方文献中。如1912年浙江临时省议会通过的《修正浙江省地丁征收法》第二条规定:“每地丁银一两各照原定折征钱数及备抵外债之粮捐数改征银元……折征钱数各县不同,应以每银一两合洋一元五角为省税,其每两带征备抵外债粮捐三角,亦一律解省,余充县税。”⑧又如1912年浙江临时省议会通过的《浙江省暂行不动产移转税法》第十条规定:“凡依本法所课之税八成解财政司作省税,一成作县税,一成作征收经费。”⑨又如1912年的《浙江省修订县自治章程》七十二条规定县自治经费来源为:一县公款公产;二县税;三公费及使用费;四因重要事故临时募集公债。⑩又如1919年北京政府公布的《县自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县税之附属于国税征收者,其税率及征收方法以法律定之。”(11)再如1923年,诸暨县议会为解决地方财政困难,通过《请求附加卷烟县税案》,议决照浙江省卷烟特税附加二成作为县自治经费。(12)

       这些例子都说明民国初年浙江曾有过县税,且县税的涵义似乎是指为一县所用之税。要解决这个问题,就需要了解清末民初的分税制。清末西方的税收理念虽传入中国,清廷开始考虑国家税与地方税的划分,但由于理念与利益的纠葛,并没有出台划分国家税地方税的法律。中华民国建立后,北京政府财政部也试图划分国家税地方税,经过与各省都督及社会各界协商,于1913年11月22日颁布《划分国家税地方税法草案》。(13)该法条文共13条,非常简单。该法第二条规定:“地方自治团体因处理自治事务诸经费所征收之租税为地方税。”理解该法案的关键是确定“地方”一词的涵义。1912年,财政部在拟订该法案时,认为:“前清各省设谘议局已具自治团体雏形,而县及市乡在历史上亦久成地方之区域,惟有暂定地方团体为省、县及市乡之三级。”(14)既然地方为三级,地方税当然就分为省税、县税、市乡税三级,也就是说,县税肯定存在。

       要深入了解县税的缘起、产生与演变,需要对清末民初的地方自治进行一番考察。1909年初,清廷正式颁布《城镇乡地方自治章程》,次年又颁布《府厅州县地方自治章程》,拉开地方自治的大幕。时人认为地方自治就是“以本地之绅民,集本地之款项,图本地之公益”。(15)所谓公益事业,其实就是学务、卫生、道路工程、善举、农工商务等。但“地方自治既不能动用国家正税,则于旧有公款公产之外,不能不别开筹措之途。”(16)《府厅州县地方自治章程》第七十四条规定府厅州县自治经费来源为:一、府厅州县公款公产;二、府厅州县地方税;三、公费及使用费;四、因重要事故募集之公债。也就是说,县地方税是为筹办县自治事务而规划的税收。(17)清末浙江地区县自治尚在筹办之中,县地方税尚未正式出现。

       1912年,浙江省临时省议会以清末的《府厅州县地方自治章程》为蓝本,议决出台《浙江省修订县自治章程》。该章程第七十二条规定县自治经费来源为:一县公款公产;二县税;三公费及使用费;四因重要事故临时募集公债。(18)县税一词最早正式在法律中出现。同年,浙江临时省议会对原县自治章程进行修正,议决出台《修正浙江省县自治章程》。该章程第七十条规定县自治经费来源为:(一)县税;(二)县公款公产;(三)公费及使用费;(四)因重要事故临时募集公债。(19)通过以上梳理,我们可以发现,浙江的县税其实就是由清末设计的县地方税演变而来,是为筹办地方自治事务而设计的税收。1912年浙江各县普遍成立县自治的标志性机构县议会,县自治正式开始,县税也正式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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