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王化到民时:汉唐间敦煌地区的皇家《月令》与本土时令

作 者:

作者简介:
余欣,复旦大学历史学系教授,北京大学中国古代史研究中心兼职研究员 上海 200433; 周金泰,复旦大学历史学系硕士研究生 上海 200433

原文出处:
史林

内容提要:

本文梳理了敦煌文献中的时令内容,指出敦煌时令文献可大致分为两类:一类是由中央王朝颁行的皇家《月令》,另一类则是配合敦煌地域特色而生成的本土时令。在不同区域尺度上,时令知识也呈现出不同景致。以《四时月令诏条》和《御刊定礼记月令》写本为代表的皇家《月令》,折射出中央意识形态在敦煌的贯彻过程。而散落于蒙书、类书、字书、具注历、书仪等敦煌文献中的时令内容则反映了经典《月令》地方化与一般化的过程,也反映了时令作为一种知识在敦煌民间的生产、流通及消费过程。时令的国家政治象征意义与民间实际应用意义在敦煌文献中交汇,从而构成汉唐时期时令知识的两个主要面相。


期刊代号:F7
分类名称:经济史
复印期号:2015 年 0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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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K87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1873(2014)04—0058—12

       时令,又称“月令”,即古代随季节制定的政令,广义来看,还包括岁时节令的内容。战国中晚期,时令吸收阴阳五行思想,形成更为严密的知识体系,固又有“阴阳时令”之称。①李零指出时令是古人式图与原始思维的反映,葛兆光则将其归入与“天”有关的方术。②时令上可为天子提供施政纲领,下可为四民提供生活指导,是集国家权威性、礼仪神圣性及民众世俗性于一体的复合知识。

       今人理解古代时令知识,主要依靠《夏小正》、《诗·豳风·七月》、《逸周书·时训解》、《管子·幼官》、③《管子·四时》、《礼记·月令》(以下简称《月令》)、《吕氏春秋·十二纪》、《淮南子·时则训》以及《四民月令》、《荆楚岁时记》、《玉烛宝典》、《四时纂要》等各类传世文献,它们以《月令》为核心,内容不无重合之处。④近来人们对时令的认识逐步加深,则有赖于大量出土简帛文献:长沙子弹库战国楚帛书,是一部“与历忌之书有关的著作”;⑤银雀山一号汉墓出土大量时令类竹简,整理者将其归入“阴阳时令占候之类”;⑥此外秦汉法律文书及简帛日书中也有不少时令相关内容。⑦

       除此之外,不应忽略敦煌文献中也有大量时令内容。其存在形态十分多样:既有书写于泥墙之上被视为悬泉汉简一部分的《四时月令诏条》;也有石室遗书中《月令》经部文献及大量散落于蒙书、类书、字书、具注历、书仪中的相关内容。而且相较传世文献,隶属地方系统的敦煌文献,呈现出时令作为一种地方性知识的新镜像。然稍显遗憾的是,学界对此课题甚少措意。目前仅见一些针对《月令》经部文献的解题文字。⑧此外,敦煌天文历法与敦煌岁时礼俗这两个相对成熟的研究方向中也有部分内容与时令重合。⑨笔者不揣浅陋,拟对敦煌文献中的时令内容做出梳理,为免流于泛论,我们会适当缩小问题意识:敦煌时令文献可大致分为两类,一类是由中央王朝颁行的皇家《月令》,另一类则是配合敦煌地域特色而生成的本土时令。在不同区域尺度上,时令知识也呈现出不同景致。在国家知识与地方知识的互动中,我们可以窥探到敦煌地域政治生态及民众生活日常的特色所在。

       一 皇家《月令》在敦煌的贯彻与传播

       我们所言皇家《月令》,特指经过官方删定的《月令》变种,往往反映了中央王朝的意志。从现存敦煌文献来看,汉唐时期此类皇家《月令》曾两次颁行至敦煌。首先是前汉平帝年间的《四时月令诏条》,实际颁布者应是王莽。其次是唐玄宗时代流行于敦煌的《御刊定礼记月令》(S.621)写本。

       《四时月令诏条》(以下简称《诏条》)以布告的形式书写于敦煌悬泉置泥墙之上,并借助这一空间宣示出时令的威严。⑩《诏条》主体是五十条随季节制定的月令,详述各月应依时所行之事与不应违时所行之事,其中后者为重点,因此我们在《诏条》中见得最多的是“毋某某”的句式。五十条月令中,关于生态保育如“毋夭蜚鸟”、“毋焚山林”的规定最为集中,今人或以之为古代环保观念,(11)但这一解释可能脱离了《诏条》的原有语境,因为顺应天道才是其深层本意。整个《诏条》的核心思想是调理阴阳、顺天行事,这在开头的文字中有很好的体现:

       大皇太后诏曰:往者阴阳不调,风雨不时,降农自安,不堇作[劳],是以数被菑害,恻然伤之。惟□帝明王,靡不躬天之历数,信执厥中,钦顺阴阳,敬授民时,□劝耕种,以丰年□,盖重百姓之命也。(12)

       《诏条》乃《月令》变种,学者指出:“王莽在元始五年所颁布的‘五十条’,只是从传世的《月令》中抽选出与基层及百姓有关的内容制成的条文。可能这样做既便于地方执行,亦便于使者考核监察。”(13)另需注意的是,《月令》中有相当一部分内容是记述天子各月职事的,如“立春之日,天子亲帅三公、九卿、诸侯、大夫以迎春于东郊”,(14)这部分内容也不见于《诏条》,应是其与地方百姓无涉的缘故。

       《诏条》具备法律效力。汉魏时期,史书中以“诏条”执法的例证并不鲜见,如《汉书·地理志》:“乐浪朝鲜民犯禁八条。”(15)又如《晋书·武帝纪》:“班五条诏书于郡国:一曰正身,二曰勤百姓……五曰去人事。”(16)虽说《诏条》主要涉及兆民生活日常,且违者必受惩罚,但因此就说其是一份指导基层生产的实用性文件,此结论或显武断,这是因为:第一,《月令》中的农时物候记载主要反映了黄河中下游地区的情形,并不适用于敦煌;第二,出土《诏条》的悬泉置是“防御性质的亭障和接待、供给来往使者的驿站”,(17)除了往来使者,并无村落聚居,可谓人迹罕至。学者已经注意到:“这里是过往使者的必经之地,它写出来就是给使者们看的!”(18)因此,《诏条》的象征意义大于实际意义,那么该如何理解《诏条》颁行的意义所在呢?

       这恐怕要从时令的政令性质谈起。时令之“令”具有双重含义:既指节令,也指政令。上古时代,颁令是天子享有的特权,体现出天子对时间的垄断,因此颁令是极具象征意义的政治行为。《周礼·春官》:“正岁年以序事,颁之于官府及都鄙,颁告朔于邦国。”郑玄注云:“若今时作历日矣,定四时,以次序授民时之事。……天子颁朔于诸侯,诸侯藏之祖庙,至朔,朝于庙,告而受行之。”(19)银雀山所出时令简中,整理出《迎四时》与《四时令》两种文献,讲的就是天子在不同季节居于不同明堂以迎接相应季节到来,并把时令颁给所谓“四辅”,再由“四辅”颁至全国。(20)时至汉代,仍有颁令、读令之制。(21)时令知识在汉代政治实践中发挥着实际功用。(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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