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世纪50年代中期人民监察通讯员组织的普遍整顿

作 者:

作者简介:
邬思源,法学博士,教授,上海对外经贸大学人文社会科学部,上海 201620;荣嘉,硕士研究生,上海对外经贸大学人文社会科学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专业,上海 201620。

原文出处:
当代中国史研究

内容提要:

1956年6月至1957年,国家监察机关对人民监察通讯员组织进行了普遍整顿,呈现出广泛性、力度大的特征。通过整顿,人民监察通讯员人数总体下降,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由于人民监察通讯员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力的保障,因而整顿所产生的积极效应并不持久。普遍整顿意味着人民监察通讯员工作阵地的大收缩,从一定意义上说,这一调整也标志着20世纪50年代的人民监察通讯员工作从空前活跃逐步走向停滞与沉寂。


期刊代号:K4
分类名称:中国现代史
复印期号:2015 年 03 期

字号:

       [中图分类号]K27;D693.6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4952(2014)04-0084-09

       20世纪50年代,国家监察机关建立了人民监察通讯员制度,它是专门监督与群众监督相结合的制度尝试。1956年前后,国家监察机关对人民监察通讯员队伍进行了一次普遍整顿。国内学术界对这一问题研究极少,仅在为数不多的研究成果中有所提及①,但还不够完整、具体。本文试图借助相关档案资料对这一问题作一初步探讨。

       一、人民监察通讯员组织普遍整顿的动因

       (一)人民监察通讯员队伍发生了显著变化

       自1950年起,各级国家监察机关即着手在政府机关及其所属企业、事业部门、人民团体、城市街道和农村中设置人民监察通讯员,以监察公务人员的不良现象并向监察机关报告。在“三反”、“五反”运动中,人民监察通讯员发挥了积极作用,引起各级党政领导重视,组织逐渐得到发展。从1952年8月政务院发布《关于加强人民监察通讯员和人民检举接待室的指示》至1956年6月国务院批转《监察部关于对人民监察通讯员调整设置和加强领导的报告》这段时期,人民监察通讯员工作空前活跃、队伍飞速发展。至1954年5月底,据不完全统计,全国有人民监察通讯员78196人,比1952年增加了近3倍。[1]至1954年9月,全国共有人民监察通讯员10.6万多名。[2]但是数量庞大的人民监察通讯员队伍由于形势的变化出现了新的情况和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监察通讯员频繁调动影响了其工作的开展。如上海市合作社一名工作人员给《支部生活》编辑部写信说,他从1952年起担任人民监察通讯员,其后三四年工作调动了24次。[3]二是人民监察通讯员组织机构的变动,如合并或撤销等原因,使人民监察通讯员由相对集中变得分散,为其开展工作带来了困难。三是有些原来是工人或一般干部的人民监察通讯员后来被提拔为单位负责人,无暇顾及人民监察通讯员的工作。四是有些同志犯了错误,不适宜再担任人民监察通讯员。五是某些监察机关忽视了对人民监察通讯员的领导,导致工作流于形式。这些情况的出现表明,迫切需要对这一队伍进行整顿,以便正常开展工作,继续发挥作用。

       (二)国家监察机关体制发生了变化

       20世纪50年代,国家监察机关体制一直处于不断变动当中。1949年9月21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一致通过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其中第19条规定:“在县市以上的各级人民政府内,设人民监察机关。”[4]同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第18条规定,在政务院下设人民监察委员会。[5]1949年10月19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人民监察委员会正式成立。

       各地人民政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相继建立了监察机构。至1950年底,“有五个大行政区,一个中央所辖的民族自治区,二十八个省,十二个中央或大行政区所辖市,八个等于省的行政区和三百四十五个县(市、旗),成立了人民监察委员会”。[6]至1952年10月底,“已在六个大行政区、一个民族自治区、四十五个省、市、盟和一百七十个专区、一千一百六十个县建立了人民察监机关,并有二百四十八个省、市以上的业务部门建立了监察机构”。[7]1953年年底,全国已建立了3586个监察机关,其中县(市)监委就达到1775个。[8]1954年4月,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决定撤销大区一级党政机关,各大行政区委员会随同各中央局、分局一并撤销。1954年6月19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32次会议通过了《关于撤销大区一级行政机构和合并若干省、市建制的决定》。各大行政区监察委员会也随之被撤销。

       1954年9月,政务院改为国务院,原政务院人民监察委员会改为国务院监察部。1954年9月21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组织法》,该法规定各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委员会设立监察厅(局),各专署设监察处。1954年12月,《监察部关于调整地方各级监察机构及其有关事项的指示》规定,“在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委员会中设监察机关,县和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的人民委员会不设监察机关”。[9]在工作特别需要的县和不设区的市,专署或省的监察机关派遣监察组。

       自1949年国家监察机关成立伊始,就明确要求各级人民监察机关设置人民监察通讯员,并且领导其工作。大部分县级监察机关被撤销后产生了一个问题:县级人民监察通讯员由谁来领导?县级以下的人民监察通讯员组织如何处理,是继续保留还是撤销?这就使整顿人民监察通讯员组织的工作提上了议事日程。

       二、人民监察通讯员组织的普遍整顿

       (一)国务院批转《监察部关于人民监察通讯员调整设置和加强领导的报告》

       1956年6月11日,国务院批转了《监察部关于人民监察通讯员调整设置和加强领导的报告》(以下简称《报告》)。[10]《报告》的主要内容有:

       第一,肯定了过去几年中人民监察通讯员所起的作用,并指出调整人民监察通讯员设置的必要性。《报告》指出,人民监察通讯员“广泛地揭发了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部门的各种不良现象,在改进工作和维护国家纪律方面,起了不小的作用”,但是由于目前国家监察机关的组织形式已有改变,人民监察通讯员的设置应该做相应的调整。同时,社会主义建设和社会主义改造正在加速进行,这就需要更加有效地发挥人民监察通讯员的监督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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