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教育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但毋庸讳言,我国教育发展总体上仍是粗放式的。在导致我国教育粗放式发展的诸多原因中,教育改革不足无疑是主要原因之一。而教育改革之所以不足,与教育法治化程度不高、教育改革本身与法治化相疏离密切相关。因而,加大依法治教的力度,提高教育法治化程度,教育改革规划、方案律法化和避免教育改革的律令主义,不失为推进教育改革的有效而必要之举。 一、巩固积极的教育改革成效,必须加大依法治教的力度 依法治教是指依照教育类法律为主体的相关法律、法规管理教育,使教育管理、教育教学行为纳入法制轨道,在法制轨道上运行。依法治教是教育法治化的手段,是确保教育秩序良好、进而确保教育活动获至较高效率和质量的前提。作为教育法治化的手段,依法治教从其与教育改革的关联来看,可视为教育改革,属教育改革范畴。因为教育改革的目的是使教育的不合理现状得以改变、教育现状发生有意义的变革。就此而言,只要通过努力使教育现状发生了有意义改变、变革的行为,我们都可将其视为教育改革。所以,如果教育的违法现象因落实了教育法规而不再出现,在一定的期限内达到了依法治教的要求,我们便可将其视为教育改革,便可将依法治教的结果看做教育法治化、教育改革的成果。但依法治教、落实相关法规的行为属于消极的教育改革,而不是积极的教育改革。消极的教育改革针对的是包括教育类法规在内的相关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现象,它的直接目标是“治乱”,以确保教育发展的正常秩序;而积极的教育改革针对的是非法律明令禁止而必须解决的问题,它的直接目标是解决阻碍教育发展的深层次问题,以提高教育质量和促进教育公平。 我国目前教育改革的一个总体状况是积极改革和消极改革都显不足。就积极改革不足而言,“管、办、评”一体化、素质教育推进艰难、学校同质化等是必须解决的问题,但对这些问题的解决,或者是进展缓慢,或者是停滞不前。就消极改革不足而言,尽管相关教育法律早已有治理某些教育乱象的法规规定,但因为依法治教的力度不够,以致一些违法管理、违法办学、违法行教的现象仍较普遍。 因而,要推进教育改革,我们既应重视积极的教育改革,也应重视消极的教育改革。如果只重视消极改革而忽视积极改革,教育质量的提高就失去了根本动力;如果只重视积极改革而忽视消极改革,不仅会影响积极改革的进程,而且已取得的积极改革的成效也很难巩固,甚至一些积极改革所产生的效应也会严重背离其初衷。例如,教育改革应促进学校改进,以缩小学生间学业成绩的差距,而要缩小学生间学业成绩的差距,教师的教育教学能力应得以普遍提高。就学校而言,要普遍提高教师的教育教学能力,应将自身建设为学习型组织。例如,如果学校仍对学生作好差分班,未落实《义务教育法》所规定的义务教育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的规定,也就是说未进行相应的消极改革,那么,那些在学习型组织中学习能力较强、教育教学能力相对于其他教师有更大程度提高的教师,仍会像很多义务教育学校优待重点班那样,被安排到重点班任教。这样,非但不会缩小、反倒会扩大班级间学生学业成绩的差距。这也就是说,积极改革的学校改进的成果最终会成为负数、负能量。 为顺利实施积极的教育改革,并使其成果成为促进教育发展的正能量,同时,鉴于正常秩序对于教育发展的基本性、基础性和当下消极改革欠账较多的实际,我们在既重视积极改革、也重视消极改革的同时,应更加重视推进消极改革,即应从教育法治化出发,加大依法治教的力度,严格执行教育法律、法规,努力提高落实教育法律、法规的时效性;“实事求是地说,如果我国严格执行相关教育法律法规,当前存在的大多数教育问题,根本就不应该再存在。”①这也就是说,如果我们更积极地进行消极的教育改革,如今违法管理、违法办学、违法行教的现象会少而又少;这样,积极的教育改革会更加顺利,其成效会更加巩固、更加显著。 二、推进引入性教育改革,禁止性改革规定需上升至律法的高度 我们可将教育改革划分为禁止性改革和引入性改革。所谓禁止性改革指的是对教育实践中存在的较突出的消极现象作出禁止性规定,它要求消极现象在一定的时限内停止;落实禁止性规定的结果是时限一过,消极现象不再出现。之所以说落实教育的禁止性规定属教育改革,是因为禁止性规定一旦落实,相关的教育不合理的、消极的现象便得以改变,而教育改革的目的正在于使教育发生正向的、有意义的变革。例如,由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禁止学校乱收费的规定和种种“禁补令”(主要是禁止学校利用节假日补课的规定)等,其目的在于维护教育当事人的经济利益和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落实禁止学校乱收费的规定和“禁补令”便属于禁止性改革。引入性改革是指为提高教育质量、促进教育公平,在原有的教育体系中引入新质因素。这里的新质因素或者是一种新的理念,或者是一种新的体制、机制、制度和方式、方法等。例如,教学上引入某一新的教学理念及这一新理念下的教学方式,便是此处所谓的引入性改革。 引入性改革与禁止性改革两者密切相关。从动态考察,禁止性改革与引入性改革可能存在的关系模式有三种。模式Ⅰ,先引后禁。在这种模式下,引在前,禁在后,不合理的教育现象得以禁止是新质因素逐步成长、壮大的结果。例如,学校针对其人事和工资制度问题所实施的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增量改革,是在老的一轨或老的人事、工资制度中引入新的一轨或新的人事、工资制度,以形成具有更大激励作用的新的利益机制,便属于禁止性改革与引入性改革的先引后禁的关系模式。这里老的一轨是随着新的一轨的成长、壮大而渐被汰除。模式Ⅱ,先禁后引。这种模式是在进行引入性教育改革时,必须先行实施禁止性改革,或者说引入必须以禁止为前提。因为没有相应的禁止,就难以引入,即不减便不能增,不禁旧就难以引新。例如,要解决学校活力匮乏、教育功能偏离等问题,必须建立并实施或者说引入依法办学、自主管理、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现代学校制度;而建立并实施现代学校制度,必须以先行禁止不必要的行政干预为前提。模式Ⅲ,引与禁平行推进。这一模式即引与禁同步推进模式。有的教育问题的解决需要同步推进引入性改革和禁止性改革。例如,对于我国公办基础教育学校②的“一元体制、二元运作”的现象,必须同步推进禁止性改革和引入性改革。这里的所谓“一元体制”是指我国公办基础教育学校的产权、人事编制和学校负责人的任免等都是一元的,均为政府所有、控制、规定。所谓“二元运作”是指公办基础教育学校一方面延续了计划经济时代作为行政机构的分支、成为政府附属品的地位;学校办学行为主要强调的是对上负责,主要依照长官意志,这使学校成为唯上是从的官僚化的行政下属。另一方面它又像企业一样成为创收的市场主体(时下最为典型的是一些地方的“超级中学”),既有政府的色彩,又有商业色彩。在“一元体制、二元运作”的模式下,学校既无生存的压力,更无改革的动力。要改变公办基础教育学校的“一元体制、二元运作”的现象,针对其市场化的营利行为,显然需要禁止性改革,即禁止公办基础教育学校的市场谋利行为。同时,针对其缺乏改革动力的情况,则需要引入性改革。之所以说针对“一元体制、二元运作”的现象需要同步推进禁止性改革与引入性改革,是因为如果在实施引入性改革时,不同时实施禁止性改革或者说不同时禁止公办基础教育学校的市场化行为,它们还会在原有的政府加市场的“二元运作”的体制模式中存活得很好,因而不会有改革的动力;而如果只对公办基础教育学校的市场谋利行为加以禁止而没有实施引入性改革,如引入社会力量办学,公办基础教育学校也不会有改革动力,因为在市场谋利行为被禁止后,公办基础教育学校会在抱怨既得利益的受损中得过且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