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罗马尼亚政府审计概况 罗马尼亚是一个共和制国家,议会实行两院制,上院为参议院,下院为众议院。参众两院的议员在四年一次的选举中产生。总统每五年选一次,总理由总统任命,内阁人选再由总理任命,由议会通过。罗马尼亚政府审计机构称之为审计院(Court of Accounts),审计院直接对议会负责,向议会提交审计结果和审计报告。 当前罗马尼亚正在进行政治改革,逐渐将职责和财政资源下放到地方政府。改革能否成功取决于对地方政府的财政管理能否进行足够的审查,从这方面来讲,审计功能的发挥是十分重要的。罗马尼亚地方政府审计功能的发挥必须考虑两个方面的规定:一是公共内部审计,由672号法案(2002)规定。二是公共外部审计,由最高审计机构罗马尼亚审计院执行,并通过审计院地方分支机构开展工作。审计院的法律基础是94号法案(1992)《罗马尼亚审计院组织与运作》以及之后进行的一些修订和完善。 加入欧盟的谈判促使罗马尼亚在政府公共审计方面做了卓有成效的改革。《欧盟法》第28章要求成员国在所有公共实体中建立内部公共审计单位,功能上必须独立,还要求有独立的外部审计。罗马尼亚将相关的《欧盟法》进行翻译并加入到国内的立法中,2003年年底结束了与欧盟的谈判,但是这些措施的执行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重要的问题,尤其是在地方政府层面上。 在罗马尼亚加入欧盟的谈判过程中,几乎所有的关注点都集中于政府的改革要求,而地方政府审计却很少引起政策分析人员的关注。罗马尼亚正式成为欧盟新成员以后,来自欧盟的压力和监督也相应地减少了很多,因而近些年发起的一些改革有可能会出现停滞,出现的问题也有可能不被重视。因此罗马尼亚国内对地方政府审计功能的发挥有着紧迫的需要。 二、罗马尼亚审计院的法律基础 在宪法层面,2003年修订后的《宪法》强调了审计院的功能,审计院对政府和公共部门财政资源的形成、管理和使用进行控制,由审计院产生的诉讼行为需要由专门法庭处理。《宪法》还规定审计院对议会负责,向议会提交年报,年报内容包括国家公共预算管理情况和审计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宪法》除了规定审计院向议会负责、独立开展审计活动外,还规定审计院应众议院或参议院的要求审计公共资源的管理情况并报告审计结果。 在基本法层面,94号法案(1992)《罗马尼亚审计院组织与运作》是一部针对审计院的专门法律。94号法案中明确规定了审计院对建立、管理和使用政府资源和公共财政资源进行审计的权力,法案还强调审计院独立开展活动要与相关的法律法规保持一致,此外,规定由审计院移交的有关诉讼案件要由专门法庭处理,审计院还可以制定自己的审计准则,这些准则要与公认国际审计准则保持一致,审计院通过外部审计的形式实现其审计功能。 宪法和基本法两个层次的法律对审计院的工作都做了相应的规定,审计院实际上拥有了很大的职权,在进行审计时能够很好地坚持独立性和客观性,发挥审计人员的能动性,提高审计活动的效率和效果。 三、罗马尼亚审计院组织框架 审计院是罗马尼亚最高审计机构,对所有公共部门和公共基金进行外部审计活动。根据当前有效的法律条文94号法案(1992),审计院可视为“事后外部财务控制的最高机构”。审计院负责复核物资和货币资产管理的合法性,分析财政管理在效率、效果方面的质量。 审计院由全体会议、管理委员会、审计院主席、审计部门、地方审计厅、审计管理局、秘书处等部门组成。全体会议由18个成员组成,成员由罗马尼亚议会任命,任期9年,负责审议众议院和参议院预算委员会、财政委员会、银行委员会提出的提议。管理委员会由审计院全体会议选举的3名审计参赞(accounts councilors)组成,主要负责人力资源政策制定和执行、管理人员人事任命、协调不相容情况。审计院主席全面管理、协调、宣传审计院的活动。审计部门主要执行控制和审计活动,由7个分部组成,由审计参赞领导,成员主要是直接参与审计的审计人员。地方审计厅是审计院的地方分支机构。审计管理局没有法人资格,审计管理局的活动独立于审计院,在欧盟的授权下执行财政控制和审计活动,活动范围覆盖欧盟基金管理。 四、审计院审计职权范围 94号法案(1992)以及其后的修订和完善对审计院的审计权限做出了相关规定:对管理和使用中央财政资源以及地方政府公共资源的公共机构进行审查。审计院的职权范围实际上包括了所有的公共部门,如中央与地方行政机构以及其下属机构和公共服务部门、罗马尼亚国家银行、独立行政单位、公有制企业、公有资本占50%以上的社会机构、自治性保险机构等。审计院也有权对其他法人组织(如受到政府津贴和政府信用担保的实体、管理国家资产的实体、未能偿还所欠政府债务的公司)提出审计请求。审计院的审计范围也包括各种基金、交易、中央和地方政府预算、政府社会保险预算、预算外资金、国库资金、公共债务管理、政府信用担保、预算补贴和转移支付资金、公有和私有文物、欧盟资金等。 94号法案(1992)之后,77号法案(2002)又授权审计院进行绩效审计和合规性审计,审计院的审计范围扩大了很多,但是管理能力的不足阻碍了更新、更现代的审计的发展。审计院控制活动很重要的一部分是对所有公共预算单位执行年度审查,运用国际审计准则对财政收支和政府绩效进行审计,使审计院的审计能力得到了提升。在审计院看来,公共行政部门的违规行为依然很普遍,尤其是在地方政府层面,因此在地方政府层面进行永久的控制类审计比较合理。公共行政部门违规行为之所以很普遍,主要是因为很多公共部门领导还没有认识到审计院活动的性质和好处,另外,一些地方政府问责机制还很欠缺,对审计院的审计活动不够重视。77号法案(2002)之后审计院的活动范围扩大。在实际中审计遇到的困难也证明了强有力的审计活动的必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