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科研经费审计是科研、教育等事业单位,特别是大学内部审计中最热门的审计业务之一。科研经费审计应重点把握三项内容,即外协合同的审核、购买大型仪器设备的审计以及发票的鉴别,这三个方面的审计重点不同、意义不同,具体的审计程序也有较大的差别。 一、以外协合同为导向的审计是科研经费审计的最低要求 从审计实践来看,利用虚假的合同套取资金是转移资金的惯用手段,它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因此,无论是以防止科研人员误入歧途为目的的调查式审计,还是以查出案件寻找突破口为目的的专项审计,都应将外协合同审计作为科研经费审计的最低要求。 套取资金触犯刑法,风险较大。因此,项目负责人往往是同利益相关公司,即“项目负责人和参与人员本人及其亲属或有直接利益关系人员”的公司签订虚假的或利益不对等的合同,来实现资金转移的目的。因此,合同的审计不是审计合同形式的完整性,也不是审计法律的有效性,同时也不应在合同的可执行性方面过多地纠结,而应该在合同的必要性、价格的合理性以及支付方式的适当性条款等方面进行审计。 一般来说,当科研项目负责人签订了没有必要签订的合同时,就存在转移资金的最大嫌疑;同时价格不合理也是这种欺诈行为的表现形式之一。审计人员因个人职业判断能力的不同,可以或多或少地从外协合同看出是否利用科研项目为特定关系人谋取私利的诸多表现。见图1。 合同审计可以得到的最有价值的线索之一是查看并确定对方的公司名称、法人代表等信息,然后通过对营业执照所包含信息的查询来验证相关推断。审计实践中,利用上述审计方法往往可以审计出“科研大户”是否有转移资金的现象。见图2。 二、大型仪器设备采购审计是降低审计风险的重要一环 科研项目越大,相对来说大型仪器设备的采购就越多,而这往往也就隐含了较大的违规风险。就正常情况而言,项目负责人从资金节约以及科研经费管理的角度出发,是能够按照正常的价格、正常的招标程序来采购大型仪器设备的。其主要风险点在于采购了不需要的或者质次价高的或者高于市场价格的仪器设备,项目负责人或者经办人从中拿取了回扣或获得了其他不当利益。
从资产购置的合理性来说,应结合学校现有同类资产及其利用情况以及开放共享情况等进行审计。绝大多数的大学都能够做到严格控制大型仪器设备购置,同时,每个学校也都出台了鼓励共享、试制、租赁专用仪器设备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的相关制度。但也不尽然,如对于个别“学霸”,他们在大学里往往有较大的话语权,不愿意共享学校的尖端仪器设备,以防止其相关学术研究信息泄露等。这样,内部审计人员的审查力度就十分有限。因此,从经济角度上看,某一学校可能存在多台大型仪器设备闲置的现象,显得购置不合理,但从学术的角度看,却不一定能反映出科研经费使用的违规问题。 此外资产管理也容易出现违规现象,如未纳入学校管理、未正常使用等。其风险示意图见图3。
三、发票审计是科研经费审计的难点之一 科研经费发票审计有其独特的特点。一般而言,税务机关稽查发票的重点在增值税发票,关注有无虚开增值税发票。而高校科研经费发票审计的关键在于发票本身是否虚假,以及发票所反映的内容即相关经济业务是否真实,而不关注发票本身的抵扣价值。 实际上发票的违法形式有三种,即假发票假内容,假发票真内容,真发票假内容。假发票是税务机关不认可的发票,通过相关网站可以查询,易识别;假内容反映的经济业务是虚假的或与实际不符,仅仅依靠审计人员职业判断能力,鉴别比较难。从性质看,这三类发票违法的严重程度由高到低依次是假发票假内容、假发票真内容、真发票假内容,它们都是内部审计人员发现违纪违法问题的突破口。见图4。 发票的真伪可以通过税务局发票查询网辨别。发票内容的甄别要比发票真伪的查验要复杂得多,如开具的发票未标明某些项目的具体名称、“大头小尾”等,这需要审计人员具有较强的判断能力才能做出正确地识别。同时,获取适当充分的审计证据还需实施函证、外调等审计程序。见图5。 四、进一步的审计 1.根据相关文件确定下一步审计方向。审计实践中,审计人员发现了重大舞弊嫌疑特别是转移资金的重要线索时,可参照《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项目管理的意见》(教技[2012]14号)第六条中“要严格区分和界定校内科研活动与个人公司业务范围,加强对项目负责人和参与人员本人及其亲属或有直接利益关系人员所成立或参与公司承担合作(外协)项目的严格审查,确保关联交易的公允性”的规定进行下一步的审计程序。审计实践中,这一尺度不易把握,不同职业的审计人员,审计判断能力差异较大,而审计机构或“试图包庇”的暧昧态度或“一查到底”的严厉追究则决定着审计线索的进一步挖掘和审计结果的处理。见下页图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