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对外投资中不当利益输送的审计要点

作 者:

作者简介:
屠雯瑛,江西省审计厅

原文出处:
中国审计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V3
分类名称:审计文摘
复印期号:2015 年 0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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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计中发现,有的国有企业(简称“国企”)以对外投资名义,通过各种手段将利益由国企向民营企业及个人输送,造成国有资产大量流失。该类利益输送是国有资产流失的一种比较隐蔽的违法形式,并且该类投资行为往往披上企业自主经营、市场化运作的合法外衣。审计人员需思考提炼、总结规律,从而发现疑点、查证问题、确定违法违纪性质,遏止国有资产流失,威慑违纪违法分子,履行国家审计职责。其审计要点是:

      一、按“分类梳理、逐个审核、关注流程、确认性质”的原则,对账面反映的违法违纪问题进行核查

      1.关注国企与职工集资机构合资合作项目,分类梳理、逐个审核。

      国企未经政府监管部门批复成立类似“员工投资基金会”“职工持股会”等职工集资机构,筹集员工手中闲散资金,进行资本运作。在对某国有企业A公司的审计中,审计人员发现该公司的“员工投资基金会”投资股权占40%,国企A公司投资股权占60%成立B公司。经查阅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对B公司设立及股权变动的验资报告后得知,A公司部分撤资后,B公司股权比例变更为国企A公司占10%,“员工投资基金会”占90%。A公司撤资后,B公司仍然租赁使用已减资的国企的固定资产,每年仅支付相当于该项资产折旧费的租赁费,B公司历年可分配利润仅按10%向A公司分红,导致国有资产收益大量流失到“员工投资基金会”,并通过向员工分红,使国有收益流向个人。

      由于职工集资机构的参股员工人数众多,审计介入引起影响范围较大。为了将社会影响、审计压力降到最低,审计尽量减少现场审计时间,在短时间里迅速准确查实违法违纪问题。在审计过程中,充分利用社会审计结果,重点查阅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历次股权比例变动验资报告,了解股权比例变动过程及相关的财务信息,确定国有出资及撤资时间及内容,迅速锁定国有股权撤离后是否被实际继续占用的疑点。

      2.关注国企与民营企业(或个人)合资设立的产业链相关企业,关注流程、确认性质。

      国企在无须资金补充、经营条件完备的情况下,与民营企业(或个人)合资设立产业链相关企业,即新设立的企业业务与国企部分业务相同。在对由A公司和某民营企业共同出资成立的C公司审计中发现,该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其中国企A公司出资比例55%,民营企业出资比例45%,均为货币出资。C公司账面反映固定资产共2200万元,该项资产采购合同、结算资料反映固定资产应为2700万元,实际C公司支付固定资产采购款2200万元,其余500万元由国企A公司垫付。审计还发现,C公司与A公司的业务范围相同,实际生产过程中还使用了A公司的固定资产(含生产用固定资产、生产用地及办公场所)2000万元,虽签订了租赁协议,却并未支付租金。对于注册资本,民营企业仅出资到位300万元,尚有150万元未到位。C公司近两年的可分配利润均为1000万元,民营企业出资不到位却按45%比例获得分红;A公司垫付500万元固定资产购置款、C公司无偿使用A公司固定资产2000万元,均未获取收益,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据此,审计得出存在民营企业(或个人)无偿使用国有生产资料、出资不到位、人为切割划走国企利润、以权谋私等问题的结论。另通过了解新设立的公司生产流程,到现场查看固定资产使用情况,发现生产流程中使用的固定资产并未在新设立的公司账面反映的异常情况,锁定国企固定资产被无偿使用的审计疑点。

      二、账外反映的违法违纪问题,按“业务分类、发现异常、实地观察、抓住关键”的原则,锁定异常购销现象等进行核查

      1.关注适销产品加工及去向,查阅加工合作合同,发现对民企利益输出的线索。

      国企产业链条长,副产品多,任一环节的利益切割都可能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因此,深入了解产业链条结构是发现问题的关键。审计人员在核查国企A公司主要产品的销售情况时发现,该产品由于市场需求旺盛,一般情况下,购方需预付款项才能购得产品。但审计人员利用计算机辅助审计手段对该产品的销售情况进行筛选时,却发现该产品销售产生了大额应收账款,该非正常现象引起审计人员关注。A公司的解释是,民营D公司拥有产品升级技术,出于支持科技进步的考虑,半成品无须预付货款即可交给D公司再加工后对外销售,销售完成后才将半成品资金付给A公司。然而,审计延伸至D公司却发现该生产环节的关键技术、管理人员、技术工人均由国企A公司提供。D公司无须购买原材料的资金、生产技术,就可获得升级产品的高额利润。同时,据审计查证并到D公司财务上查阅资金来源发现,D公司出资人为本地某些权力部门的人员。审计核实后立即办理了移送手续,交相关部门立案侦查。

      2.关注以低于市场价格销售废渣废料给民营企业的情况,发现国企隐瞒废渣废料的销售收入,用于账外投资。

      国企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渣废料的销售收入管理是其内部控制的薄弱点,审计复核废渣废料的数量、销售单价后易于发现疑点。国企废渣废料的销售单价一般以会议形式确定,分为两种定价:一种是对本企业内下一级加工单位全资子公司的内部定价;一种是直接对外销售定价。国企A公司销售生产废渣给下一级加工单位全资子公司的内部价格为15元/吨;对外销售的实际市场价格为25元/吨至45元/吨。在审查A公司的财务资料时,审计人员发现,A公司对不符合上述规定的D公司,销售废渣的单价为18元/吨。该单价呈现异常,审计延伸调查D公司,了解到D公司由A公司与民营企业E公司合资设立,其中E公司出资3400万元占注册资本85%,A公司出资600万元占注册资本15%。D公司主要业务内容为以A公司的生产废渣制造建材产品。A公司对D公司的投资并未实际出资,而是由民营E公司代付,并从废渣销售收入款中逐步扣除。审计从销售价格异常的疑点进行延伸,最终发现了未入账的废渣销售收入及相应的对外投资和收益。由于该类投资在A公司的账外,投资和收益脱离了监控。据此,审计人员认为做出该项决议的A公司管理人员极可能存在贪污腐败等问题,并在调查核实后交相关部门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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