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6年召开的最高审计机关国际组织第十二届会议上提出,“对政府而言,除合规性审计外,若牵涉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建设的经济性、效率性以及效果性评价时,则可被定义为政府绩效审计。”应当说,一个体现国家审计活力的标志为是否能够有效开展政府绩效审计。 2013年3月,备受社会关注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出台,此方案重点阐明将在更大范围,以更大力度,从更深层次上整合机构资源,稳步推进大部门制的改革,理顺政府职能、职责关系,逐渐实现政府职能角色的转变。新一轮机构改革的释放信号让人们憧憬着,不久的将来将呈现出一个民主法治、职能科学、机构优化、廉洁高效的服务型政府。 在构建服务型政府的背景下,本文将以政府绩效审计为主题加以研究,基于服务型政府的视角,从我国政府绩效审计的法律法规建设、审计体制转变、审计队伍建设、审计指标设计等方面提出合理化对策,试图描摹与服务型政府建设配套的政府绩效审计模式,能够有效发挥政府绩效审计的监督功能,推动实现政府职能的转变。 二、服务型政府要求与政府绩效审计的关联性分析 (一)服务理念作为政府绩效审计的指导思想 作为仍处于发展初级阶段的政府绩效审计,想在实际运用过程中实现作用的得当发挥,则必然需以指导思想引导之。服务理念应当成为政府绩效审计当仁不让的推动工具。政府绩效审计在服务理念的指导下,可有效地克服过往合规性审计的缺点,实现从“过程导向”向“结果导向”的转变,真正为民所用,促进政府绩效管理质素的提升,有效地监督政府的公共服务实现、公共产品提供。 (二)政府绩效审计有助于提升政府公信力和公民满意度 服务型政府影响力和号召力的获取很大程度上仰赖于政府的公信力和公民满意度,政府的信用是国家信用的基础,是创建国家信用环境的前提。政府绩效审计最终以审计报告的形式予以公布,让身为委托人的社会公众可以充分了解到公共资金在政府手中如何运用,进而可考察社会资源作用发挥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使人民群众深刻感受民主公开的氛围,更易于引发社会公众的好感,于提升政府公信力和公众满意度多有裨益。 (三)政府绩效审计有助于提升社会对政府的监督力度 政府绩效审计很关键的环节之一就是审计报告的对外公布,这既是审计工作的要求,也是“阳光政府”、“透明政府”的建设要求,公众可以通过审计机关的公告,更加深入地了解政府对公共资源的使用情况,与服务型政府的民主、透明特征相契合。应当说,审计报告制度有效地提升了社会对政府的监督力度,从而为公民进一步实现参政议政权利提供了可能性,同时督促政府更加注重资源的合理优化配置,将注意力放在实现政府工作的经济、合理和效率。 三、限制政府绩效审计发挥作用的因素 (一)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 政府职能正在发生深刻变化,“管理者”向“服务者”的转变要求政府开展经济活动之前需做全面的利弊权衡分析,并依据法律实施之,若在政府绩效审计立项之前无法律依据予以考量,则政府绩效审计则全无意义。我国尽管有审计法、国家审计准则等法律法规,但从内容上多为政府的合规性审计规定,同时财务审计的要求与政府绩效审计亦相差甚远。政府绩效审计牵涉利益相关者甚广,如果没有明确的法律准则,则无法理顺审计责任,且现实正是政府绩效审计处于探索之中,因法律层面的缺失,导致其无法充分、有效地开展。 (二)现行审计体制的制约 我国的审计体制为行政型,与被审计者之间往往存在同一隶属关系,两者拥有着共同的利益关系,这就直接导致政府绩效审计的独立性无法得到有效保证。在政府预算开支执行的真实性与合法性审计中,由于现行的审计体制而使得无法全面反映公共资金的使用效益性。且在现行的审计体制下,政府绩效审计受到政府行政首长的影响十分明显,其监督作用的发挥与否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行政首长的态度。 (三)政府绩效审计标准的缺乏 政府绩效审计开展的另一难题就是缺乏完善的政府绩效审计标准。我国的政府绩效审计牵涉面广,审计的范围和类型复杂,不可能存在统一的适合所有审计项目的审计标准,这就需要政府绩效审计中应根据不同的审计要素、审计对象、审计范围等制定适宜的政府审计标准。这就给政府绩效审计的展开造成很大的困扰。 (四)审计队伍建设的不合理 目前,审计人员的知识结构和知识层次更多倾向财会,缺少管理、法律、工程技术等方面知识,审计队伍缺乏多层次、多领域的人才。面对复杂的政府绩效审计局面,仅靠擅长财务审计的审计人员显然难以满足政府绩效审计的有效开展。同时,目前审计人员更加熟悉的是早已成熟和完善的财务审计程序、方法和标准,面对绩效审计,很多审计人员比较生疏,存在畏难情绪。 (五)缺乏系统化的政府绩效审计方法 目前,我国的政府绩效审计更多仍偏重于财务合规性审计,更多的评价方法来源于财务合规性审计的方法,虽然理论界提出如因素分析法、指标分析法、经济分析法等,但更多处于探索阶段,且缺少系统性。 四、基于服务型政府视角的政府绩效审计模式对策 (一)基于服务型政府视角的审计模式运行保障因素 1.健全政府绩效审计的法律法规。为保障绩效审计的监督权和建议权的充分发挥,首先需要做的就是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政府绩效审计法》,宏观地对政府绩效审计的主体、客体、权利义务、责任承担、审计目标、公告规定等加以规定。在具体的审计实践操作中,制定《政府绩效审计实施细则》,将宏观审计指标、报告格式、审计程序等细化使之具有可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