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K26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2-9684(2014)06-0064-05 民国时期的四川农村合作运动在近代中国农村经济史上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尤其是在抗战时期,四川农村合作运动对促进大后方农村经济的发展和稳定后方农村社会都发挥了重要的积极作用。研究者一般把民国时期中国农村合作运动的发展分为三个阶段①。著名经济史研究专家赖建诚则把民国时期的农村合作运动分为五个时期。②民国时期,四川农村合作运动与中国其他地方合作运动的发展轨迹大致同步,但又有其自身特点。本文在查阅大量历史文献的基础上,认为民国时期四川农村合作运动应分为四个阶段:第一阶段为1935年以前四川合作事业的发轫时期,第二阶段为1935-1937年四川农村合作运动的初步发展时期,第三阶段为1937-1945年四川农村合作运动的全面发展时期,第四阶段为1946-1949年四川合作运动的惯性发展和结束时期。③ 一般说来,农村基层合作社数量是衡量合作运动发展规模的主要指标。因此,本文将重点对农村合作社的数量变化进行分析,以便更好地展现民国时期四川农村合作运动的发展轨迹。 一、“防区制”时代四川合作事业的发轫(1935年以前) 虽然早在1908年,西方合作主义思想就开始得到川人的注意并在一些学校设置“产业组合或产业合作”课程,但“仅有合作之主张与课程讲述,而殊少实施。”[1]94 五四时期,西方合作主义被认为是救治中国的“第三条道路”④而得到部分知识分子的极力推崇。与其他省市一样,四川也出现了旨在研究和宣传合作主义的团体:普益学社和成都农工合作储蓄社。普益学社前身为1919年聚兴诚银行职员伍玉璋所创设的普益阅报社,宗旨在于“研究合作主义,提倡合作事业,发展合作教育”。据统计,在其后的5年里,学社积累书报共计500多种,除了出版《节约是节俭制度》《合作效用论》及《生产合作社的沿革》等三种“普益丛书”外,学社还在重庆《民报》上加附《合作潮旬刊》,成为当时在四川宣传合作思想最有力者。[2]4成都农工合作储蓄社成立于1919年10月,旨在“提倡合作事业,发展农工经济。”1922年9月10日,其分社——中坝农业协社成立,以“专门提倡农业合作、资助农人经济”为其宗旨。1922年,成都农工储蓄社共有社员66人,资本1445元;1924年2月,主持者韩治甫去世后,该社逐渐走向衰落。[3]78伍玉璋曾把成都农工合作储蓄社的失败归结为下面几点:一是“鲜有成规遵循”,一般民众对合作“似无所需”;二是对于新鲜的合作思想,“旧的坚为保持,新的自难接受”;三是社中“真正想为合作主义尽力的人太少,不过是对新的主义‘见猎心喜’,随便拿来介绍”罢了。[4]81 20世纪30年代初,成都出现了专门的合作主义宣传刊物。1931年,李敬穆、方之恺、廖维章等人在成都创办了《合作半月刊》,“以关于合作事业之研究、调查、设计、指导、宣传各项为宗旨,一共发刊计二三十期,惠益于四川合作运动不浅”。同年,李敬穆、伍玉璋等人在成都创办了《成都社会导报》,其内容“除研究政治经济外,关于指导合作,调查农村经济,提倡救济运动,亦最近合作出版界之键者”。[2]6这些刊物不仅介绍西方合作主义理论,而且也开始关注中国其他省市合作事业的发展,对合作主义在四川的传播有一定的鼓吹作用,但其作用有限,尚不能推动合作实践的长足发展。 综观这一时期,四川在1931-1935年间成立的合作社数量极少,所占全国合作社总数的比重也微乎其微。据统计,1931年四川建立的合作社仅有7个,占全国总数的0.23%;1932年8社,占全国总数的0.20%;1933年2社,占全国的0.10%;1934年3社,仅为全国总数的0.02%。[3]127-129与同期合作社运动开展较好的江苏、河北、浙江等省份相比,四川在农村合作事业上的差距较大,发展明显滞后。以1934年为例,全国共有各类合作社14,649社,其中发展较好的江苏省有2,937社,山东省有2,472社,河北省有1,935,浙江省有1,793社,安徽省有1,463社,而四川则仅有3社。⑤考其原因,1935年前处于“防区制”下的四川仍然游离于南京国民政府的管辖之外,与国民政府推行的合作事业政策处于完全脱节的状态。四川合作事业最早的倡导者之一伍玉璋也坦言:“各地虽有若干合作社之组织,然亦不过是在无人理会中演成若断若续,时作时辍之局而已。这亦无怪乎在中央编纂之合作统计中,四川省到23年,仅有3个正式登记之合作社。”[1]94 二、川政统一后四川农村合作社的初步发展(1935-1937年) 1935年,川政统一不久,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委员长重庆行营便指令四川省政府设立农村合作委员会。此后,四川省农村合作委员会便根据鄂、豫、皖、赣等省办理农村合作事业的经验,按照《剿匪区内各省农村合作预备社章程》和《剿匪区内各省合作社条例》开始在川推行农村合作事业。由于自身经验不足,早期豫、皖、鄂、赣等“剿匪区”的经验为四川农村合作运动提供了较好的借鉴。⑥ 根据《剿匪区内各省农村金融紧急救济办法》,“凡新收付匪区各县在保甲编组后农村民众实在无力恢复生产者,得准其取具所属保甲长之证明,集合九人以上呈经该县农村金融救济分处核准”,即可设立农村合作预备社。⑦农村合作预备社并非严格意义上的正式合作组织,它与正式合作社的区别在于:一是农村合作预备社主要是作为承接资金转贷给社员的媒介;二是预备社无股金,社员大多也无缴纳股金的能力;三是社员对与其共同负担无限责任的合作社无选择权,社员由一二当地领袖选定。⑧合作预备社成立后,即可向县农村金融救济分处承借救济贷款,然后转放于社员。1935-1937年,四川省农村合作委员会主要办理了三次规模较大的农村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