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中审计是经济责任审计制度改革的方向,是未来经济责任审计的主流,现阶段在制度机制、选择审计对象、确定审计内容、规范审计评价,及至审计结果的应用,都需要完善、深化和提升。 一、建立任中审计为主的经济责任审计机制 首先,建立任中审计制度。建立和完善领导干部任中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等制度,是以制度化形式明确任中审计范围、对象、重点、程序、内容、评价、责任界定、结果运用,是推行任中审计的根本保障。 其次,实现任中审计常态化。任中审计是干部监督管理的需要,是经济责任审计的一种形式,组织部门、审计机关要高度重视任中审计,制定年度计划时,有意识安排任中审计对象,持之以恒实现任中审计常态化。 第三,50%以上经济责任审计对象应为任中。对于任职满二年及其以上的领导干部,组织部门应有计划、有步骤的安排任中审计,力争做到任中审计不少于当年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的50%以上。 第四,任中审计为主,任中审计与离任审计相结合。由“逢离必审”为主转变为任中审计为主,任中审计与离任审计相结合,健全经济责任审计机制。 二、突出任中经济责任审计重点对象 任中审计时应分门别类,把握重点选好审计对象: ——已任期二、三年的领导干部,应有计划、有步骤的安排任中审计; ——重要经济部门,把掌握经费物资较多、具有保障资源分配权与调节权、负责大项工程建设与大宗物资采购的单位和部门主要领导; ——发展潜力大的年轻领导干部、列入后备干部的领导,优先安排审计,通过任中审计,既能发现人才,又能加强监督; ——信访件多、举报多的领导干部; ——地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 三、确定任中经济责任审计内容 任中经济责任审计的最终目标是评价领导者的责任,审计自始至终着眼于“人”,抓住经济责任这个重点,凡是与领导干部直接相关的经济事项就应是审计的重点。根据中央两办《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以领导干部守法、守纪、守规、尽责情况为重点,以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本地区、本部门(系统)、本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为基础,严格依法界定审计内容。”具体应当关注领导干部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相关情况,中央两办也作了如下规定: ——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经济社会科学发展情况; ——遵守有关经济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经济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情况; ——制定和执行重大经济决策情况; ——与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管理、决策等活动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情况; ——遵守有关廉洁从政(从业)规定情况等。 以党政部门领导为例,本部门(系统)、本单位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重要投资项目的建设和管理情况,重要经济事项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领导个人在财政财务收支中有无侵占国家资产、违反领导干部廉政规定和其他违法违纪的问题等,应作为审计的重点。而由于财务人员自身原因造成的会计处理上的问题或单位财务收支中情节轻微的违规问题,则不必花费过多精力去追究。只有这样,审计时才能集中精力把重点问题查深查透。 四、规范审计评价和责任界定 任中经济责任审计的评价和责任界定是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至关重要的环节,它关系到审计工作的质量和风险。中央两办《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要求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作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评价”,明确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仍然很难准确评价、严格区别。可以通过量化四类指标、遵循四项原则,使任中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和责任界定能够比较规范。 量化四类指标: ——依据领导具体项目的决策方式进行界定。领导决策常规方式大致采取程序规范的民主集中制方法、共同讨论集体决定的方法、领导者独断专行盲目决策。对盲目决策,是不具备民主性和科学性的个人决策,领导人应负直接责任;对科学性决策民主集中制方法,由于重大的决策往往伴随着重大风险,对其后果领导人一般承担主管责任。对重大决策失误项目,一定要依据决策的民主性和科学性,全面分析失误的主观原因及领导人可控与不可控因素来具体确定领导人的直接责任或主管责任。 ——用主要经济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价,包括国家下达的经济发展计划、上级下达的任期经济考核目标、行业分布的经济业务标准、同类先进单位达到的经济水平或行业平均水平、前任离任实现的经济水平、单位本身历史上的最高经济水平以及组织从事部门要求考核的一些指标等。 ——用国家的法律法规及财务会计制度进行评价,包括被审计单位遵守国家经济法规情况、财务管理和内部控制情况、个人廉洁自律情况等,按照法律法规制度进行对照,很多经济事项不用评价一目了然。 ——用审计结果进行评价,根据审计结果判明被审计单位财政、财务收支是否真实、合法和效益,国有资产是否保值增值,重大投资决策管理效益情况以及其他经济责任履行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