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干部离任审计是对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所履行经济责任等情况进行真实、准确与客观的审查与评价。自上世纪80年代以来,领导干部离任审计制度从无到有、从弱到强,已成为我国干部人事制度重要组成部分,对优化干部队伍,维护经济秩序,推进依法行政,强化权力监督,促进党风廉政建设等均起到了积极作用。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指出:“加强和改进对主要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加强行政监察和审计监督。”新时期,关于进一步优化领导干部离任审计制度仍是一项重要课题。 一、优化干部离任审计制度的重要性、紧迫性 当前进一步优化领导干部离任审计制度既有重要性,又有必然性,紧迫性,亟需进一步优化。 第一,进一步优化领导干部离任审计制度是执政党建设的必然要求。针对当前执政党内腐败问题的严峻性,党的十八大将反腐倡廉建设提到了制度建设之前,不仅符合执政党建设的内在逻辑,也更加突出了反腐倡廉的重要性。在执政党反腐倡廉决心与力度不断增大的情况下,领导干部离任审计制度在实现干部清正、政府廉洁、政治清明等方面大有可为。同时,党的十八大将制度建设置于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之后,更加强调了制度建设总揽全局、综合保障的意义。新时期,纯洁广大党员干部党性、保证各级党组织的健康运行、推进党内民主生活的规范有序、弘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构建反腐倡廉制度机制体系等,这一切决定了领导干部离任审计制度的提升空间。 第二,进一步优化领导干部离任审计制度是现代国家建设的必然要求。近年来,随着中国社会与经济发展,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透明政府等理念得到了国家与社会普遍关注并在实践中得到相应的贯彻,这就必然体现为一系列相关制度安排,领导干部离任审计制度无疑属于这样的制度安排。特别是,其对于领导干部克服“四风”等,推动高效能、低成本的服务型政府建设,促进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遏制政府公权力滥用与腐败等方面均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第三,进一步优化领导干部离任审计制度是现代组织结构建设的必然要求。“火车跑得快,全靠车头带。”一个合格、优秀的领导干部对于组织结构的发展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领导干部离任审计制度既是对领导干部任职期间良好政绩的肯定,更是对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消极政绩的事后追惩。特别是,就那些即将履新的领导干部而言,领导干部离任审计制度能够促进其在新的组织结构中发挥良好作用。这体现在:其有利于增强领导干部的进取心。领导干部的优劣决定于工作实绩与效果。领导干部的注意力将会转移到真抓实干、为民办实事上来;其有利于调动领导干部的积极性。领导干部离任审计结果成为干部升迁的重要依据,能者上、庸者让、劣者下,各级领导干部开拓创新、奋发有为;其有利于优化领导干部的使用。对政绩突出、风清气正的领导干部委以重任,对政绩平平、甚至失职的领导干部降职或免职,形成正确的用人导向与良性竞争的领导干部使用氛围。 二、当前干部离任审计制度的问题与不足 毋庸讳言,目前,尽管国家与社会普遍对领导干部离任审计制度寄予厚望,但其实践效果尚不令人满意。仅从制度标准来衡量,主要不足表现为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制度意识淡漠。领导干部离任审计制度在我国发展历史并不长,“家长制”、人治主义等传统思维仍根深蒂固,制度权威与信任尚未根本确立。从对象而言,部分领导干部对离任审计工作的支持与配合力度明显不够,普遍存在“重防范、轻合作”心态。从所属部门而言,由于原任领导干部已离任或即将离任,部分现任领导与财务人员事不关己,高高挂起,不重视不支持,很容易使离任审计工作流于形式。从部分组织管理部门而言,其并未真正将离任审计贯穿于干部监督管理中,评价与任用干部时只是委托审计机关“走形式”、“做样子”而已;很多情况下是在干部已被提拔任用后,才委托审计机关对其进行审计,给离任审计工作增加了难度。从审计机关而言,部分审计人员本身在思想上就重视不够。在进行离任审计时,部分审计人员审计并非以发现与解决问题作为宗旨与目的,而首先想到的是做“好好先生”、做统计数据,落个顺水人情,给离任领导干部一个满意结论。 第二,制度供给滞后。随着我国市场经济发展与行政体制改革的深化,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而我国至今还缺乏完备的关于领导干部离任审计的法律保障。《审计法》等是关于领导干部离任审计制度的最高法律渊源。《审计法》原则规定:“审计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国家机关和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对本地区、本部门或者本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负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目前,关于领导干部离任审计制度规范主要包括:国务院颁行的行政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实施条例》等;国务院所属部门、尤其是审计署颁行的规章,如《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央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实施细则》等;各地颁行的地方性法规,如《上海市审计条例》等。可以看出,现行关于领导干部离任审计制度规范之法律层级明显偏低,刚性效力有限,相关准则与工作规范等仍存在较多“空白”,特别是针对地区、行业差异性,立法“分门别类”并不够。 第三,制度文本粗陋。目前,关于领导干部离任审计制度文本质量并不高。在关于离任审计的主体与对象、期限与时间、程序与方法、相关机构的协调与配合、评价与标准、结果与利用以及对离任审计工作的管理与监督、违反离任审计制度的后果与责任等诸多方面并不严谨与规范,存在较大的主观性与随意性。以离任审计范围为例,相关制度文本一般将其定得过宽。这样看似全面,实质上不仅不能突出离任审计重点,而且影响离任审计质量。因为领导干部任期一般都在数年以上,审计机关要在较短的时间内一次性对数年的财政财务收支、资产负债损益及基建项目等内容进行全方位精确审计难度极大,离任审计质量自然难以保证。以离任审计相关机关协调与配合为例,相关制度文本在责任划定、协同方式、工作衔接等方面存在很大模糊性或矛盾性。离任审计由组织、纪检、审计等部门多头管理,其大多由组织部门确定,纪检部门参与,审计部门则往往处于被动局面。组织部门经常片面强调组织程序,与审计部门并不沟通,扰乱了审计部门相关审计计划,造成审计工作程序紊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