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1月12日,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其中把“承担社会责任”作为六大重点改革之一,毫无疑问这将促进企业进行社会责任信息的呈报,提高可持续发展报告的相关性与重要性。但目前我国学术界对企业社会责任报告(以下简称“CSR报告”)审计鉴证的研究才刚刚兴起,在可持续发展治理日益重要的今天,探索CSR报告审计鉴证无疑具有重要的理论研究价值和现实意义。 一、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审计鉴证现状 CSR报告的概念最早出现在20世纪40年代,在70年代有过一段短暂的发展,但直到20世纪90年代后期,随着相关利益者越来越关注企业可持续发展方面的做法和绩效,加之企业社会责任思想的流行,越来越多的公司才开始披露社会责任报告。英国BP公司的石油泄漏(2010)、日本福岛第一核电站核泄漏(2011)更是在全球掀起了对社会与环境影响的关注高潮。目前社会与政府组织普遍对企业社会责任和环境活动及其影响予以关注,CSR报告审计鉴证研究应运而生(Hopwood,2009),有效的CSR报告和审计鉴证都将帮助企业建立良好的声誉(沈洪涛,2010)。 在过去的二十多年里,会计师事务所不仅在财务信息审计鉴证上能给CSR报告审计鉴证的开展提供技能支持,而且诸如电子商务审计鉴证、环境审计鉴证等新市场方面的审计鉴证业务的开展更能给CSR报告审计鉴证提供更直接的经验支撑。一项最新的研究表明,“四大”关于CSR报告的审计鉴证业务市场正在不断扩大,CSR报告审计鉴证业务被鉴证组织、专门的咨询公司以及“四大”专业服务公司所分享。全球范围内第一份CSR报告审计鉴证出现于1992年,毕马威(KPMG,2011)进行了全世界范围的调查,反映有70%以上的G250企业和近65%的N100企业聘请专业的会计机构进行了CSR报告的审计鉴证,这充分表明CSR报告审计鉴证业务已经在全球范围内得到了价值肯定和市场需求。 与国际上由注册会计师主导CSR报告审计鉴证行为的状况相反,目前我国注册会计师在这一领域中的市场份额较低(沈洪涛,2010),CSR报告审计鉴证工作在我国的开展较为迟缓。我国第一份经审计鉴证的CSR报告是中远集团《2005年度可持续发展报告》,由挪威船级社(DNV)和中国企业联合会全球契约推进办公室共同为其出具审计鉴证报告(2006),这也拉开了我国CSR报告审计鉴证的序幕。2009年上交所、深交所发布指引,自此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出现井喷式增长,企业社会责任中国网数据统计显示,2013年前十个月发布了1 525份CSR报告,比2012年同期增加了188份,增幅为14.1%,但仅有171家企业进行了CSR报告审计鉴证,说明进行报告鉴证的企业并没有同趋势地增长。2010~2013年,我国虽然经第三方独立审验的报告数量连续递增,但相对于报告整体数量增幅,经审计鉴证的报告数量增幅则略显缓慢(商道纵横《2012-2013年中国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研究》,2013),2013年CSR报告虽然在第三方审验方面有较大提升,但仍处在较低水平(《金蜜蜂中国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研究2013》,2013)。 二、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审计鉴证标准 目前在国际上,CSR报告审计鉴证多采用自愿选择的方式,在国家层面上强制要求企业对CSR报告进行审计鉴证的只有三个欧洲国家。其一是法国,自2001年起法国要求公众公司将环境信息纳入年报,并要对这些环境信息提供第三方鉴证。其二是瑞典,从2008年起瑞典所有国有企业要公布经过第三方鉴证的社会责任报告。其三是丹麦,从2009年起规模较大的约1100家国有控股公众公司要将可持续发展信息纳入年报或者出具独立报告,且这些披露的信息必须经过第三方鉴证。但是值得注意的是,无论是自愿披露还是强制披露模式,国际上并没有形成统一的CSR报告审计鉴证标准,这极大地增加了CSR报告审计鉴证业务开展的难度。 考虑到专业会计人员对CSR报告审计鉴证的职业素质与能力的增长要求,许多国际组织或国家机构都开始或正在制定相应的标准,例如社会和伦理责任协会(ISEA)是全球最早颁布关于CSR报告审计鉴证标准(AA1000AS,2003)的组织,其制定的AA1000AS(2008)和国际审计与鉴证标准委员会(IAASB)制定的ISAE3000(2005)是国际上G250、N100企业最常用的CSR报告审计鉴证标准。ISEA颁布的《AA1000审验标准2003》以及修订版《AA1000审验标准(2008)将审验标准中的AA1000原则独立为一个单独的标准,包含三项原则,即:包容性原则、实质性原则和回应性原则,它是与利益相关者视角最为贴近的国际标准;IAASB发布的ISAE3000则旨在为专业会计师提供非财务鉴证业务应遵循的原则和重要的程序。 此外还有全球报告倡议组织(GRI)制定的G4可持续发展报告指南、欧洲会计师联合会(FEE)有关可持续发展鉴证的系列讨论稿、必维国际检验集团(BV)和挪威船级社(DNV)发布的各鉴证标准。GRI指引第一版发布于1999年,2006年发布的第三版也就是G3指南中就提出了可持续发展报告鉴证的建议,2013年发布的G4指南中对鉴证提出了更深层次与更具体的要求,建议企业选择外部鉴证。FEE(2002,2006)在其系列讨论稿中认为在可持续发展标准传播的早期阶段,应通过独立鉴证提高可持续发展报告的可信度,增强股东的信心。 我国目前对于CSR报告审计鉴证采用自愿披露模式,同时也没有专门的、统一的CSR报告审计鉴证标准,但是在报告审计鉴证的过程中除参考国际上通用的CSR报告审计鉴证标准外,还是应用了诸如《中国纺织服装企业社会责任报告验证准则》、《中国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编写指南》等呈现本土化特色的报告审计鉴证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