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2年12月4日,我国现行宪法经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讨论通过,并于同日公布施行。现行宪法被称之为中国历史上最好的一部宪法,国家审计被首次写进宪法并正式确定为国家政权组织的一部分——这是中国宪法史上的创举。宪法中规定:“国务院设立审计机关,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的财政收支,对国家的财政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审计机关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地方各级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当审计监督制度纳入到宪法规范体系时,审计工作便具有宪法实践的意义了。 国家审计出现在宪法中是一种历史必然,当国家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时,经济监督就必不可少了,作为保障经济健康运行的“免疫系统”的国家审计自然会受到重视。世界上大多数有成文宪法的国家都在其宪法中确定了审计制度。审计制度与宪法相结合,或者说通过宪法以法治的手段来强化审计监督,已成为许多国家的普遍做法或早已成熟的经验。最高审计机关国际组织《利马宣言》中也指出,“最高审计机关的建立及其独立性的程度应在宪法中予以规定”。审计监督制度之所以载入宪法,主要原因在于审计监督是国家行使政治与经济管理职能的一个重要方面。 国家审计与宪法之间存在着紧密的联系。首先,宪法是审计监督的根本依据。一方面,依据宪法,1983年国务院成立了审计署,全国县级以上地方政府陆续成立了审计机关,并且依据宪法制定和实施了审计法以及与审计监督紧密联系的预算法、监督法等法律。另一方面,宪法以及其他一系列法律法规成为审计工作的法律依据,所谓“依法审计”首先强调的就是依据宪法,宪法是决定审计监督比其他各种经济监督更具权威性、强制性和高层性的关键所在。还应该认识到,宪法是鲜活的而不是一成不变的,实践没有止境,宪法也要随着实践的发展而不断完善,要能够充分支持和反映审计监督的发展。其次,宪法规定了国家审计的根本使命。宪法是人民的宪法,这也决定了国家审计的根本使命就是如何更好地为人民服务。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手中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所做的一切都要对人民负责。国家审计始终要考虑的是如何满足人民群众或纳税人了解和监督政府是如何使用和管理属于他们的“钱财”,如何通过独立的、法定的程序,以公开、透明的方式,来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宪法赋予了国家审计神圣的使命。30多年来,国家审计肩负着这一神圣使命奋勇前行。以宪法为根本,以审计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计制度基本建立,国家审计的范围已经从单纯的财政财务收支审计发展到包括中央政策落实情况跟踪审计在内的全方位、全覆盖的审计。 新时期、新条件下,国家审计面临着新的问题、新的挑战。如何才能更好地完成好这一神圣使命?其中一个重要的前提便是依法。必须在这一范畴内开展和完善审计工作,超出是越权,不及是失职。要不断提升国家审计监督的层次和水平,既要关注财政资金的安全,更要关注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既要能事后发现问题,更要能事先防范问题的发生,“发病以后积极治疗”固然重要,但做好“预防保健”,增强“免疫系统”功能,促进经济社会更加健康地运行;既要发现并处理问题,更要指出体制机制制度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可行的意见建议,并在此基础上积极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