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思维在国家审计中的运用浅探

作 者:

作者简介:
王美平,审计署驻太原特派办

原文出处:
中国审计报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V3
分类名称:审计文摘
复印期号:2015 年 0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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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要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十八届四中全会对运用法治思维提出了更明确的要求。2014年10月,国务院出台了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对加强国家审计工作提出新的要求。法治思维是指公权力行使者在法治理念的基础上,运用法律规范、法律原则等对所遇到或所需处理的问题进行分析、判断并形成结论的过程。法治思维要求崇尚法律、目的合法、程序正当、不能越权。法治思维具体运用到国家审计中,就是要追求实质正义,做到审计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发挥审计的批判、修正功能,培养审计人员自身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并要求审计范围权限合法、程序合法、手段合法。

      现代国家审计是民主和法治的产物,也是民主和法治的工具。宪法赋予了国家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的职权,也是审计机关独立行使职权的法律依据和法律保障;同时,国家审计通过监督法律法规的执行、监督依法行政和通过审计揭露问题促进法律法规的健全和完善等方式推动我国民主法治建设的进程。不管是从国家审计是行使宪法赋予权力的角度,还是从国家审计是监督制约权力运行的角度,开展国家审计的过程都是公权力行使的过程。国家审计的所有过程都需要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思维在国家审计中的运用,具体应从以下几方面考虑。

      追求客观公正、实事求是

      法治思维是一个动态的过程,是通过分析、综合作出判断、决定的过程。而国家审计作为一种监督活动,包括监督法律法规及各项规定的执行情况,此过程也是对法律法规解释、适用的过程。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在法律适用过程中,要关注法律的有效期,正确运用法律解释方法和法律原则,做到客观公正、实事求是。一是适用法律不能超出法律的有效期限。要准确界定审计问题的发生时间和适用法律法规的有效期限,既不能以现在的法律法规作为以前发生问题定性的依据,也不能用过去适用现在已经失效的法律法规作为现在发生问题的定性依据。二是要综合运用多种法律解释方法。法治思维是对法律的运用,也是不断对法律进行理解、解释的过程,因此对法律解释方法的运用至关重要。在法律适用中,不仅要理解法律法规的字面含义,进行文义解释,更要了解立法的背景、立法目的等,对法律法规进行体系解释和目的解释,确保立法目的的实现。三是对不同的主体适用不同的法律原则。法治的基础是民主,民主的一项基本原则是保护公民权利的自由行使和公权力受到限制。因此,在审计中适用法律法规,对政府部门和公权力,要按照“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原则进行定性和处理,对个人、企业等私权利,要按照“法无规定即自由”的原则进行定性和处理,“企业有权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法律依据的要求”,审计机关无相关依据不能作为审计问题,更不能处理处罚。

      发挥批判、修正功能

      法治思维不仅是运用法律规范的过程,也是运用法律原则、法律精神和法律逻辑对问题进行分析判断的过程。在国家审计中运用法治思维,不仅要运用法律原则、法律精神等进行分析判断,更要通过分析判断作出处理处罚决定,并进一步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提出意见和建议,以发挥审计批判、修正的功能,具体体现为国家审计的监督作用和促进国家重大决策部署落实的作用。国家审计的监督作用,通过审计揭露违法违规、经济犯罪、体制机制等问题来保护经济社会的安全运行,并通过分析审计发现问题产生的原因,提出有针对性的意见和建议,促进各项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同时,国家审计通过对国家重大政策措施和宏观调控部署落实情况的跟踪审计,及时发现和纠正不当行为,促进政策落实,改善民生和生态文明建设,推动深化改革,发挥审计修正的功能。

      不超出法定的范围和权限

      任何公权力的行使都必须受到限制,国家审计也不例外。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国家审计必须依法审计、秉公用权,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特定对象、特定时间范围内的特定内容,按照法定的权限开展审计。一是审计对象不能超出法定的范围。审计法中对国家审计的对象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具体包括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国有金融机构,国有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社会捐赠资金及受政府委托的社会团体等,在审计法规定的范围外的企业单位,如私营企业、外资企业就不是国家审计的对象,国家审计无权对其进行审计。二是审计的时间和内容不能超出规定的范围。审计机关向被审计单位送达的审计通知书包括审计依据、范围、内容、方式、必要的追溯和延伸事项等,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一般不应超出审计通知书明确的内容和时间范围,对于超出通知书范围的事项,被审计单位有权拒绝提供相关资料。三是审计不能超出法定的权限。审计法和审计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对审计机关的权限作出了明确规定,审计机关及审计人员必须在法定的权限内开展审计工作。如审计法规定审计机关有证据证明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的,经县级以上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有权查询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的存款。该条款规定审计机关查询银行个人账户的前提是有证据证明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且经县级以上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对没有证据证明个人账户存储的是公款,或者未经县级以上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的,审计机关无权查询个人银行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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