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代的盐引制度及其历史意义

作 者:

作者简介:
李春园,复旦大学历史系博士研究生,上海 200433

原文出处:
史学月刊

内容提要:

大蒙古国时期不存在统一的盐引制度。从忽必烈即位开始,随着中央集权官僚国家的建立,户部集中管理、盐运司分区发卖的统一的盐引制度才逐渐形成,并于至元后期定型。盐引是元代食盐管制的核心票证,无论商贩还是官运都遵守“引盐不相离”的原则。由于有价值稳定的商品盐作为支撑,盐引又衍生出了支付功能,被元代官府和皇室广泛运用于军粮和籴、分例赏赐等。元代的盐引制度代表了北宋以来食盐“官控商销”发展的一个高峰,不仅覆盖范围空前,而且盐利高度向中央集中。元中期以后,一方面盐运司发卖盐引演变为计口摊派,另一方面西北地区以盐引和买军粮的活动逐渐发展,成为明初户口食盐和引盐开中制度的先河。


期刊代号:K23
分类名称:宋辽金元史
复印期号:2015 年 0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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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北宋以来,盐利成为政府财政收入的最重要来源之一,宋元两代都有所谓“天下之赋,盐利居半”、“每年收的钱,盐课办着多一半”①之类的说法。为有效管控食盐运销,实现盐课的征收,宋金以来政府逐步发展了钞引盐法,到元代形成了南北统一的盐引制度,盐引成为这一体系的关键部分。

      陈高华最早对元代盐引进行了比较深入的探讨。他认为,元代食盐运销方式有商运商销和官运官销两类,前者包括行盐法与和籴法,后者包括食盐法与常平盐局法。陈先生主要在商运商销亦即行盐法与和籴法中谈到了盐引的作用。所谓行盐法,就是商人向国家的盐务机构盐运司②购买盐引,凭引贩卖食盐。和籴,即政府为军需或赈灾需要,招募商人入粮,偿以盐引,商人凭引贩盐③。之后,张国旺又对元代盐业进行了系统研究④。他以大德四年(1300年)两淮盐运司“改法立仓”为线索,探讨了盐商买引贩盐的程序,包括纳钱买引、赴盐仓关盐、批验盐引以及发卖完毕后的缴申退引等⑤。但在盐引的功能上,张氏虽然注意到“政府摊派或置局卖盐均与盐引有关”,但又认为“商运商销和和籴法是在盐引法体系下进行的。食盐法和常平盐局法中,盐引则主要作为数量和价格单位而发挥作用”⑥,仍然是把盐引的管理功能只和商运商销联系起来。

      在阅读史料的过程中,笔者认为对元代盐引制度的认识仍有深化的空间。首先,有待辨析的是,元代盐引制度究竟形成于何时?“引”这一名词出现得很早,但元代盐引管理制度的定型则迟至世祖后期,其间脉络仍需梳理。其次,盐引在商运之外所发挥的功能尚未得到足够重视。特别是盐引和籴,虽然陈高华有所讨论,但它的操作细节及其在盐政史上的意义还可做进一步的阐发。本文即拟针对上述问题展开探讨,首先揭示元代盐引制度逐步产生、调整、定型的过程,再阐明盐引作为票据和支付手段的两种功能。在此基础上,通过与南宋、明初食盐运销体制的比较,尝试发掘元代盐引制度在中国盐政史上的意义,以呈现宋元明时代中国社会发展的一个侧面⑦。

      一 蒙古国时期的盐税和“盐券”

      《元史·食货志》盐法部分开宗明义提出,太宗二年(1230年)“始行盐法,每盐一引重四百斤”⑧。有学者据此引申为从这一年起“蒙古国开始施行盐引法”⑨。这一说法是不准确的。从大蒙古国开始征收盐课到至元年间盐引制度的定型,中间经历了很长的调整过程。

      说太宗二年“始行盐法”,是因为这一年由耶律楚材推动设立了“十路征收课税所”。文献记载,当时有蒙古人提出“汉人无补于国,不若尽去之以为牧地”,耶律楚材表示:“均定中原地税、商税、盐、酒、铁冶、山泽之利,岁可得银五十万两、帛八万匹、粟四十余万石。”在利益面前,窝阔台同意耶律楚材试行,于是“立燕京等十路征收课税使”⑩。但要注意的是,这里提到的盐税,指的是州县官府直接向民众出售食盐的收入,与后来盐引制度下盐运司通商卖引办课并不一样。太宗十年(1238年),杨奂任河南路征收课税所长官,“按行境内,亲问盐务月课几何、难易若何。有以增额言者,奂责之曰:‘剥下欺上,汝欲我为之耶。’即减元额四之一,公私便之”(11)。显然,这里的“盐务月课”是州县官吏直接办理的。

      宪宗时期(1251-1259年),刘秉忠向忽必烈进言说:

      移剌中丞拘榷盐铁诸产、商贾酒醋货殖诸事,以定宣课,虽使从实恢办,不足亦取于民,拖兑不办,已不为轻。奥鲁合蛮奏请,于旧额加倍榷之,往往科取民间。科榷并行,民无所措手足(12)。

      这里无论“拘榷”还是“科取”,都是由地方州县官主导,区别只在于前者由官府发卖,后者如税收一般科派。又,《国朝文类》说,“国初,以酒醋、盐税、河泊、金、银、铁冶,取课于民,岁定白银万锭,六色均办之”(13),也是把盐税和酒醋、河泊等并列为直接“取课于民”的税种。

      当然,在大蒙古国时期,也存在作为食盐贩售之凭证的各种“盐券”,但它与后来户部统一印发的“盐引”尚有很大距离。据荣祐神道碑记载,课税所设立之后,清、沧食盐的发卖长期是由州县负责雇车搬运。由于耗费地方财力,才改由商旅向官府纳钞、持券赴盐场关盐发卖的办法。

      太宗即位三年辛卯,肇置征收课税所,河北东西道辟(荣兴)为沧盐办课官……(荣淮)都转运副使,自沧盐利民场为司判、副使、清盐使,至以承务郎为今官。终始盐官,故悉其弊。盖是司惟榷鹾利,煮海为之,灶则不一其所,赋车(州)(14)县,发轫自灶,远或数百里……一遇霖潦,留陷泞淖,毙牛败车,蹄轮填道。策于中书,愿募商旅,纳估于官,持券即取诸灶,岁省车直为缗三十余万。今著为令(15)。

      既然“募商旅”的办法出自一位基层地方官的建议,说明当时不会存在统一的招商卖引的制度,这里的“券”应当不是由“中书”(16)统一发行的。到神道碑写成的至元后期,盐运司通商卖引的制度已经完善,才有“今著为令”之说。

      宪宗三年(1253年),忽必烈受京兆封地,“命(汪德臣)置行部于巩,设漕司于沔,造楮币、给盐引,以通商贩,以贮军储”(17)。同一件事,《元史》记载说,忽必烈“奏割河东解州盐池以供军需”(18),并设“从宜府”于京兆,“以[李]德辉与孛得乃为使……募民入粟绵竹,散钱币,给盐券为直”(19)。虽然两则记载稍有歧异,但无论如何这里的“盐引”或“盐券”都不是全国性的统一凭证。可见,在元朝建立以前,虽然盐课收入已经受到蒙古统治者的重视,但直至宪宗时期还不存在全国统一的盐引制度。

      二 世祖时期盐务体制的调整与定型

      全国统一的盐引制度,必须以中央集权的官僚国家为前提。世祖中统、至元之交,随着中书省的真正设立和中央集权官僚体系的强化,户部集中管理、盐运司分区发卖的制度才逐渐形成。转变的第一个关键环节,是把包括盐课在内的各种赋税的征收权从割据性的汉地世侯手中收归中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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