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经济时期城乡收入差距悬殊的实证研究

作 者:

作者简介:
周志太,淮北师范大学 经济学院,安徽 淮北 235000; 翟文华,吉林大学 经济学院,吉林 长春 130012 周志太(1956- ),男,山东昌邑人,淮北师范大学经济学院教授; 翟文华(1972- ),女,安徽蚌埠人,吉林大学经济学院博士研究生。

原文出处:
西安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内容提要:

计划经济时期,即使仅仅考虑和计算城镇居民享有的公房补贴、价格补贴和劳保福利费这些农民并不能享有的实物收入,加上城镇居民的货币收入,城乡居民收入平均比为3.44。其被忽视的原因是当时的计划价格反映了社会必要劳动时间Ⅱ决定价值实现的市场价格的要求;同时,低价统购、低价统销粮食等必要生活资料,降低了必要劳动时间,生产了相对剩余价值,实现了资本原始积累的目的。而农民自留地的收入,完全可以通过“平调”的负收入来抵消。


期刊代号:F7
分类名称:经济史
复印期号:2015 年 01 期

字号:

       [中图分类号]F124.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245X(2014)05-0028-10

       中国社会科学院城市发展与环境研究所的报告指出:2010年中国城乡收入差距(IGWP)比为3.23∶1,为近年来最大,中国成为世界上IGWP最大的国家之一。但这个水平,仍然没有达到中国计划经济时期的IGWP悬殊水平。理论界一般认为,“改革之前的中国收入分配具有很强的平均主义特征”[1]。对于此说,拨乱反正,具有开拓性。

       学界一般承认,计划经济时期,在消费品的分配方式上,强调实物分配方式,农村居民并不享有城镇居民所获得的补贴。如果将实物性收入计算在内,从基尼系数看,经济体制改革之前全国总体收入分配基尼系数为0.3。加上城镇居民的非货币收入,国家统计局农调总队[2]虽提出,1980年城乡居民收入比为3.42,但他们没有分析和计算支持这一结论的住房补贴、劳保福利、价格暗补这些实物收入,更没有对计划经济时期IGWP悬殊被忽视的原因进行理论分析。而且,多数学者在讨论IGWP时都只选取了数据较为完善的1978年以后,尤其是1990年以后,虽然承认计划经济时期IGWP差距较大,但都没有深入研究其在计划经济时期究竟有多大的问题。揭示计划经济时期IGWP悬殊的意义在于:其是在我国计划经济时期就存在并积累起来的经济和政治问题。这样,对于问题的难度才能有足够的估计,才会有清醒的认识。

       一、研究基础

       武力[3]提出了我国计划经济从形成到消亡的四个阶段:计划经济创造(1949-1952)、形成(1953-1957)、完整(1958-1978)和转向市场经济(1979-1991)。其中,“完整阶段”把计划经济最为成功的“一五”时期丢掉了。并且,1978年召开的结束“文化大革命”的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虽提出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替代以阶级斗争为中心,但没有也不可能提出经济体制改革、进而结束计划经济体制的问题。因此,本文提出将1953-1985年作为我国计划经济的起止年限。其上限是1953年中共中央提出《关于实行粮食的计划收购和计划供应的决定》。1985年作为计划经济截止年份的主要根据是:首先,农村在1982年虽普遍实行了家庭承包责任制,但当时GDP占比2/3的工业仍然实行计划经济,国有企业仍然是政府的附属物,现代企业制度作为改革目标,甚至没有提到议事日程上,而是1992年的中共十四大才提出的。其次,1982-1984年间,大部分价格仍然是指令性价格;引入市场机制的改革刚刚起步,表现在:(1)取消了工业消费品和棉布棉花票证;有计划地逐步放开小商品价格。(2)国有企业利改税和自主权扩大。(3)农村超过收购计划部分和非统购派购产品由市场调节。因此,1979-1984年是完善计划体制的阶段。最后,1984年10月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只是提出公有制基础上“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只能是中国市场经济的起点。

       本文的数据主要来自《中国统计年鉴》、《中国统计摘要》等有关文献。我国计划经济时期,只有城镇居民拥有住房补贴、职工劳保福利费和消费品价格补贴的实物收入,其收入为人均可支配货币收入、住房补贴、劳保福利费及价格补贴之和。其中,住房补贴={应交房租(市场价格)-实交房租(计划价格)}/月×城镇居民人均公房住房面积×12。城乡居民收入比=城镇居民收入/农民人均纯收入。

       特别指出,大多数学者把住房带来的所有收入,一并纳入实物收入。但如果计算城镇居民的归算租金或房产收入,就要计算农民的房产收入。而要获得计划经济时期农民住房带来的收入数据是不可能的。并且,私房的归算租金属于财产性收入,不属于福利收入。作为城乡居民收入的对比性研究,两者私房的财产性收入一并舍去,并不影响结论的真实性、可靠性。

       二、计划经济时期的城乡居民收入比

       (一)城镇居民的公房补贴

       1950年,全国城市住房面积为4亿平方米,城市人口仅为6169万,人均住房面积5.5平方米[4]。至1955年年底,北京和天津的住宅私有率为54%,南京为61%,上海为66%[5]。私房比重不低,但房租不高、甚至不交。在土改中,一些城市提出“耕者有其田,住者有其屋”,市民以为解放了可以白住房子,房租都可不缴,甚至以为可以平分城市的房产,纷纷抗租甚至强占住房,这客观上促进了私房国有化。公房从1956年占全部城镇居民住房的50%上升到1964年的75%[5],私房国有化的速度年递增3.125%。由此,逐步确立了国家或单位所有、实物分配、低租金近乎无偿使用的住房制度。刘士余[6]推算,1981年公房大约占80%。但本文仍取低值,1964-1977年公房占城镇住房的75%。据全国总工会统计,住公房的约占工人总数的46%,加上住在办公室、仓库、营业室、货栈、厂房和工棚等的,住公房的约占工人总数的50%以上[7]。因此,本文把50%作为1953-1956年公房的所占比率。

       作为福利收入的住房补贴,是指公房租金低于市场租金的差额部分。学界此前都没有考虑物价水平对居民住房补贴的影响,而本文是在物价水平不变的条件下,考察居民的住房补贴水平。住房市场租金包括:折旧费、维修费、管理费、住房投资利息、房产税、利润、地租或土地使用费、保险费。据有关部门1987年测算,这八项费用每平方米成本价格2.3元/月[8]。国家统计局统计,每平方米住房造价在1981年、1990年分别为128元和316元,该造价中并不包括征地、拆迁和室外(小区)配套工程投资[6]。根据不同规模城市的资料推算和有关专家估算,1981年应当计入住宅造价的土地及配套费用大约为住房本身单方造价的20%,1990年大约为40%。1981年每月基本租金为每平方米1.154元,1990年为每平米3.814元[6]。王育琨[9]分析,1988年应交租金仅计算折旧+投资利息+维修费+管理费四项,就达每平方米3.19元。汪利娜等[10]计算,城镇人均住房补贴为10元/月、120元/年。刘士余[6]估算,城镇居民1981年住房补贴为108.55亿元。20世纪80年代初,据有关部门计算,每平方米住房(使用面积)租金达到3.65元,才能实现住房建设资金的良性循环,即商品租金[11]。但本文把每平方米2.3元作为住房的市场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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