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A8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5981(2014)05-0008-06 就狭义而言,所有制是指生产资料的占有形式,可分为私有制和公有制两种基本形式。新中国成立后,毛泽东依据马克思主义关于社会主义所有制的设想,结合中国国情,对社会主义所有制的结构、功能、过渡等问题进行了思考和诠释,为社会主义所有制的建立和变革奠定了理论基础。毋庸讳言,毛泽东对社会主义所有制的认识存在局限,关于社会主义所有制过渡的实践也出现了偏差,由此导致了社会主义所有制变迁中的曲折。 一、社会主义所有制的结构 所有制结构,是指一个社会存在的各种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的地位及其相互关系。消灭私有制、建立生产资料公有制,是马克思、恩格斯关于未来社会所有制结构的基本思想。《共产党宣言》公开宣布:“共产党人可以把自己的理论概括为一句话:消灭私有制”,“把资本变为公共的、属于社会全体成员的财产”[1]45-46。在马克思、恩格斯看来,消灭私有制、实行公有制是一种历史的必然,但消灭私有制并非马上行动,只要资本主义私有制经过不断调整还能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就没有走到需要立即彻底消灭私有制的地步;公有制是建立在共同占有生产资料基础之上的,能防止两极分化、实现人人所有的真正的个人所有制。不过,马克思、恩格斯始终认为,没有必要、也不可能提出任何关于未来社会的一劳永逸的现成方案。苏联建立了由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组成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但忽略了所有制形式的多层次性以及与生产力的适应性。毛泽东在选择我国社会主义所有制结构时,在强调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为主体的同时,并没有完全否定个体所有制存在的必要性,而是给个体所有制留下了一定的生存空间。 全民所有制。全民所有制是指全体社会成员共同占有生产资料的公有制形式。我国的全民所有制是通过没收官僚资本、改造民族资本建立起来的,是社会主义经济的主体和基础。1953年10月,毛泽东明确表示:“我国经济的主体是国营经济”。[2]295国营经济由国家直接经营,国家代表全体人民行使全民财产产权,实质上就是全民所有制经济。尽管当时从数量上来看,国营经济并不占优势,但从掌控的产业和领域来说,国营经济对于国计民生具有重要意义。1954年6月,毛泽东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讲话中强调:对于资本主义工商业,“逐步实行各种形式的国家资本主义,以达到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是原则,要达到这个原则就要结合灵活性。”[2]326-327资本主义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是通过赎买方式,将工商企业由资本家所有转变为全民所有。社会主义改造完成后,全民所有制仍局限于工业、交通运输等行业,未能覆盖更多的行业和领域。1958年11月,毛泽东在论及社会主义商品生产问题时坦承:“现在我们的全民所有是一小部分,只占有生产资料和社会产品的一小部分。”[3]438力图扩大全民所有制的覆盖范围,是毛泽东一度产生急于过渡的重要原因。那么,全民所有制如何衡量?在毛泽东看来,“全民所有制的集中表现要能调拨,不能作全国的调拨,不能算是全民所有制。”[4]495同一时期,毛泽东在读斯大林《苏联社会主义经济问题》时也说:“要调拨的东西,必须无条件的调拨,才算是全民所有制。不能服从全国的调拨,不能算是全民所有制。”[5]55可见,毛泽东主要以能否调拨作为判断是否全民所有制的标准。而之所以能调拨,原因主要在于全民所有制的生产资料为全民所有、产品为全民所有。 集体所有制。集体所有制是生产资料和劳动成果归部分劳动群众集体共同占有的公有制形式。我国的集体所有制是通过农业和手工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建立起来的,农业合作社、手工业合作社是社会主义改造完成后主要的集体所有制形式。人民公社化运动之后,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三级所有,构成农村集体所有制的主要形式。经历“一大二公”的曲折后,三者之中,毛泽东更看重生产队所有。1959年2月,毛泽东在与河北省委、天津市委负责人谈话时说:“现在人民公社集体所有制,实际上是公社集体所有一小部分,生产队集体所有大部分,也就是基本上是生产队的集体所有制。”[4]5973月15日,毛泽东在写给各省、市、自治区党委第一书记的《党内通信》中申明:“《郑州会议记录》上所谓‘队为基础’,指的是生产队,即原高级社,而不是生产大队(管理区)。”[6]29因此,在毛泽东的理念中,集体所有制主要是生产队集体所有,如此,将所有与使用、生产结合在一起,更有利于保护农民利益,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3月17日,毛泽东在写给各省、市、自治区党委第一书记的另一封《党内通信》中,还要求各地讨论生产小队的部分所有制问题。他说:“应当讨论除公社、管理区(即生产大队)、生产队(即原高级社)三级所有、三级管理、三级核算之外,生产小队(生产小组或作业组)的部分所有制的问题,这个问题是王任重、陶鲁笳两位同志提出来的。我认为有理,值得讨论。”[6]32在3月25日召开的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上,毛泽东再次提出生产小队部分所有制问题要大家讨论。他说:“小队的部分所有制,有几个省充分注意了,有些省现在还没有充分注意这个问题。小队搞不好,公社也不行,因为事情都要通过小队去办。”[7]935这次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形成的纪要《关于人民公社的十八个问题》,反映了毛泽东在农村集体所有制问题上的基本思想,即除人民公社直接所有的部分外,还有生产大队、生产队的所有制和生产小队的部分所有制。所谓生产小队,它的规模大体相当于初级社,承认小队部分所有制,意味着毛泽东对于农村集体所有制的思考更加现实了。 个人所有制。个人所有制以财产的个人占有为特征。农业、手工业的社会主义改造过程,实际上是个体所有制向集体所有制过渡的过程。在1953年6月召开的政治局会议上,毛泽东批评了“确保私有财产”的观点。10月,他在关于农业互助合作的谈话中指出:“个体所有制的生产关系与大量供应是完全冲突的。个体所有制必须过渡到集体所有制,过渡到社会主义。”[2]301在社会主义改造过程中,毛泽东对于个体所有制的生命力和潜在活力估计不足,从政策上没有给个体所有制留下生存空间,但部分家庭副业、自留地实际上被保留下来,成为社会主义经济的组成部分。社会主义改造完成后,毛泽东从农村生产力发展的实际出发,意识到个体所有制存在的必要,对个体所有制的态度有所改变。1958年1月,毛泽东在《工作方法六十条(草案)》中提出:“集体经济和个体经济的矛盾需要解决,需要定出一个适当的比例。现在的情况是,有的地方,有些农家的收入中个体经济和集体经济的比例是倒四六、倒三七(即是家庭副业和经营自留地的收入,占到总收入的百分之六十、七十)。这种情况必然影响农民对于社会主义集体经济的积极性。这种情况应当改变。各省可以经过鸣放辩论,研究出控制的办法,对经济关系作适当调整,在鼓励农民生产积极性和全面发展生产的基础上,使农家的收入中个体经济和集体经济的比例,在几年内逐步达到三比七或者二比八(即是农民从合作社得到的收入,占家庭总收入的百分之七十或者八十)。”[8]49-50毛泽东在协调集体经济和个体经济的关系时,尽管主张缩小个体经济的比例,但表达了对个体经济与个体所有制的承认。人民公社化运动兴起后,出现了自留地等个人所有的生产资料收归集体所有的现象,触动了毛泽东的思绪。他在读斯大林《苏联社会主义经济问题》时说:“人民公社的农民有劳动所有权,有土地、以及其他生产资料(种子、工具、水利工程、林木、肥料等)所有权,因此有产品所有权。”[5]42这里所说的“所有权”,主要是指农民拥有集体财产的所有权,但同时包含农民在土地、劳动、产品等方面的个体所有权。1959年5月6日,毛泽东明确提出:“没有自留地不能大量发展私人喂养的猪鸡鹅鸭,不能实行公养私养两条腿走路的方针。”[9]250 5月7日,中共中央下发《关于分配私人自留地以利发展猪鸡鹅鸭问题的指示》,其中明确规定:“要社员私养猪、鸡、鹅、鸭,就要给社员一定数量的自留地。自留地的多少,应当按照原高级合作社章程的规定,按人口计算,不超过每人平均占有土地的百分之五,也可以按猪计算,每头猪拨给一分或者二分饲料地,由各省、市、自治区党委根据当地的具体情况,自行决定。”[10]12这一指示,体现了毛泽东解决农村自留地问题的基本思路。8月,毛泽东在修改八届八中全会决议时也承认,“农村还有一小部分私人所有的生产资料,还有私人活动的初级市场(当然,在国家和公社的正确的管理之下,这些成分不会向资本主义发展,而是为社会主义经济服务的)。”[9]404这就明确肯定了农村个人所有制的存在,并将其功能定位在“为社会主义经济服务”。10月,毛泽东在会见波兰党政代表团时也说:“现在我们公社的生产资料所有制是集体所有加个人所有,两条腿走路。主要的是集体所有。”[7]993这就向国际社会表明了对个体所有制的态度,提高了这一制度的透明度。毛泽东在读苏联《政治经济学教科书》时坦承:“现在全国的农民,都已经成为集体经济的成员。但是,他们还有一点自留地。自留地生产的产品,大部分归农民自己消费,也还有一小部分是出售的,属于小商品生产的性质。”[5]1111961年2月,毛泽东与浙江省委负责人谈话时还表示:“自留地是个人所有制的尾巴,并不危险。”[7]1125可见,毛泽东从中国的实际出发,在强调农村集体经济占主体的前提下,承认了农村个体所有制存在的必要性,并对农村个体经济的数量、范围、性质、功能进行了界定。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完成后,毛泽东对于工商业中的个体经济也有一定程度的承认。他说:“上海的地下工厂同合营企业也是对立物。因为社会有需要,就发展起来。要使它成为地上,合法化,可以雇工。现在做衣服要三个月,合作工厂做的衣服裤腿一长一短,扣子没眼,质量差。最好开私营工厂,同地上的作对,还可以开夫妻店,请工也可以。这叫新经济政策。……现有国营、合营企业不能满足社会需要,如果有原料,国家投资又有困难,社会有需要,私人可以开厂。”[3]170毛泽东这里提及的“地下工厂”、“私营工厂”属于个体所有的经营形式。可惜,毛泽东的这一重要思考未能展开,更没有付诸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