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下中国的腐败问题是相当严重的,因为它已不是个体性腐败,而是制度性腐败、社会性腐败。所谓个体性腐败(individual corruption),即主要因为个人的道德品质低劣导致的偶发性腐败。即使在清廉度极高的国家和地区,这种腐败也会存在。所谓制度性腐败(institutional corruption or systematic corruption),即主要因为制度缺陷和漏洞导致的多发性腐败。在这种制度下,不仅坏人恶人会腐败,品行一般的人也会腐败。所谓社会性腐败(social corruption or systemic corruption),即主要由于文化习俗和行为环境等社会因素造成的普遍性腐败。它与制度性腐败往往有着常态联系,且已不只存在于政府官员的群体,而是蔓延到社会的各行各业,譬如工商企业、社会团体、文艺体育、教育卫生等领域。在过去30年里,中国查办了许多贪官,包括逾百名省部级以上的高官,但是反腐败的整体成效确乎不大,因为社会中还有很多甚至更多的贪官。因此,中国的决策者必须对反腐败战略进行反思。笔者以为,要保证反腐败斗争的实效与长效,中国反腐败的战略重心应该从惩治贪官转向预防腐败。实际上,这一转向已然开启,只是应该以更加明晰的方式践行。 一、反腐败战略重心要从惩治贪官转向预防腐败 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犯罪者应该受到社会的惩罚,这是天经地义的;同时,社会还要努力阻止这类危害的发生,因此就要对犯罪进行预防,这是顺理成章的。惩治犯罪是维护社会正义的需要,预防犯罪是维护社会安全的需要。于是,惩治犯罪和预防犯罪宛如车之两轮、鸟之两翼,成为人类社会与犯罪作斗争的两条基本战线。在中国,人们经常把惩治犯罪称为“打击犯罪”,因此便有“打防并重”、“打防结合”等说法。一般犯罪如此,腐败犯罪亦然。 惩治腐败犯罪的基本路径是通过查办案件将贪官绳之以法。其成效是显而易见的,也是大快民心的。预防腐败犯罪的问题则比较复杂,涉及社会的方方面面,需要国家、群体、个人的合力,因此常被称为“综合治理”和“系统工程”。而且,预防腐败犯罪很难在短期内见到成效,或者其成效具有隐伏性,难以让民众感知。于是,一些国家的领导者在面对严重的腐败态势时往往倚重惩治,通过加大查办腐败案件的力度来获取民众的支持。 惩治腐败的着眼点在于“过去时”的腐败,而预防腐败的着眼点在于“现在时”和“将来时”的腐败。中国近年查处的腐败案件——特别是那些大案要案——往往都发生在多年以前。于是,我国的反腐败斗争就主要着力于昨天乃至前天的腐败。一方面,许多贪官被查办,民众拍手称快;另一方面,许多官员在贪腐,民众仍在抱怨。由于我们没能改良社会中生成腐败的土壤,没能修补制度上生成腐败的漏洞,贪官便犹如韭菜般割了一茬又一茬,形成反腐不断、贪官辈出的诡异景观,正如中国历史上以严刑反腐著称的明朝开国皇帝朱元璋的感叹——奈何朝杀而暮犯! 从社会发展的角度来看,反腐败的成效不在于抓出多少贪官,而在于社会中还有多少贪官。反腐败的要点不是昨天和前天的腐败,而是今天和明天的腐败。因此,反腐败必须从“源头”上进行治理,要把住“腐败大道”的入口,阻止那些禁不住诱惑的官员误入歧途。简言之,预防腐败比惩治贪官更为重要。汉代思想家荀悦曾说:“尽忠有三术:一曰防,二曰救,三曰戒。先其未然谓之防,发而止之谓之救,行而责之谓之戒。防为上,救次之,戒为下。”①把此话用于反腐败:预防明天的腐败是上策,阻止今天的腐败是中策,惩治昨天的腐败是下策。 有了中国国民党因政府官员腐败而垮台的前车之鉴,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者一直重视预防腐败的工作。在执政初期,中共中央就在严惩刘青山、张子善等大贪官的同时,加强对各级领导干部的思想教育,主要通过政治运动和政治学习等方式预防腐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后的前30年,腐败犯罪基本上处于较低的水平。20世纪80年代,经历了“文化大革命”的动荡和“改革开放”的冲击,一些领导干部丢弃了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开始贪图享受,贪污腐化。人民群众对干部讲排场、比阔气、大吃大喝、游山玩水、请客送礼、超标住房、豪华座车等现象极为不满,社会上反腐败的呼声日渐高涨。于是,反腐败逐渐成为执政党关注的重要问题之一。 1978年,检察机关重建之后,各级检察机关相继成立了经济检察部门,负责贪污、贿赂、挪用公款、偷税抗税等类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1989年8月,广东省人民检察院率先在经济检察处的基础上成立反贪污贿赂工作局。随后,其他地区的检察机关也相继效仿。1995年11月1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成立反贪污贿赂总局。1996年修改《刑事诉讼法》之后,检察机关不再负责偷税抗税等类经济犯罪案件的侦查,反贪局成为了专门查办国家工作人员贪污受贿犯罪案件的机构。②此外,国务院于1987年成立监察部。1993年,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决定监察部与中纪委机关合署办公。至此,中国建立了以检察机关反贪污贿赂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为主体的二元反腐败体系。虽然这一时期也有人提出了标本兼治、惩防并举的口号,但是反腐败斗争还是以查办腐败案件或惩治贪官为主。中国第一任监察部长尉健行在1989年7月1日的讲话中就明确指出,监察机关反腐败的基本任务就是:一手抓办案,一手抓建设,而办案是当前工作的重点。所谓“办案”,就是要坚决惩治腐败,雷厉风行地查办一批大案要案。所谓“建设”,就是要提出一批既切实可行,又能使党心、民心为之振奋的反腐败措施,对目前普遍存在、群众又十分痛恨的腐败现象提出一些惩治的措施。③由此可见,当时反腐败的战略重心就是惩治贪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