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引言 笼统地说,形容词既可作状语(出现在动词前),又可作补语(出现在动词后,本文只研究构成动结式的情况①),如例(1)中的形容词(“错、痛快、晚、快”):
相对于例(1)中的形容词而言,绝大多数形容词只能固定地出现在动词之前或之后,不具有可选择性。
根据我们对形容词分布规律的大规模考察②,在485个单音节形容词中,有97个可以作状语,约占20%,有267个可以作补语,约占55.1%;在666个双音节形容词中,有446个可以作状语,约占67%,有58个可以作补语,约占8.7%。可以看出,无论是单音节形容词还是双音节形容词,作状语和作补语的能力相差很大。以取交集的极限思维来看,能既作状语又作补语的单音节形容词,至多占单音节形容词总数的20%(当然,这是一种粗略的极限式分析,实际比例还要小);能既作状语又作补语的双音节形容词,至多占双音节形容词总数的8.7%(实际情况还要低于这个比例)。无论是单音节形容词的20%还是双音节形容词的8.7%都是一个相当低的比例,这足以表明,像例(1)中那样能既作状语又作补语的形容词属于“少数派”,绝大多数的形容词都像例(2)中那样只能作状语或只能作补语。 上面例(1)、(2)两组例子的对比至少会引发下面四个问题:一,为什么有些形容词既能作状语又能作补语?二,这些“少数派”形容词作状语和作补语在语义表达上有什么差异?三,这种差异背后是否折射出更深层次的认知上的差异?四,为什么绝大多数形容词不能兼具作状语和作补语的能力?问题一涉及到这些“少数派”形容词的语义问题,我们已做过初步探讨③。关于问题二,已有很多的研究成果,大多是在结构主义语言学框架下作出的研究(参看刘振平2007),近些年来又出现了一些借助构式语法理论(如朱文文2010)、话语分析理论(如朱文文2011)以及语篇信息理论(如田然2012)等作出的研究。本文旨在借助认知语言学理论尝试回答第三、四两个问题,这两个问题的实质都是形动组合的相对顺序问题。 二 时间顺序原则与形动组合的先后顺序 语序问题是汉语学界长期关注的热点问题。近些年来,学界对语序问题的理解都不约而同地最终指向了制约语序的认知和功能原则,即不再囿于条件式的描写和规范性的说明,而是以寻找制约语序的认知功能理据为最终目标。目前,学界研究得出的影响汉语语序的认知原则,主要有戴浩一(1988)指出的“时间顺序原则”、戴浩一(1989)指出的“完整的汉语语序理论”(包括:“时间顺序原则、凸显原则、已知前于新知原则、整体前于部分原则、修饰成分前于中心名词原则、从句前于主句原则”等等)、刘宁生(1995)指出的“参照物先于目的物原则”、袁毓林(1999)指出的“容易加工的成分>不容易加工的成分规则”,以及陆丙甫(2005)指出的“可别度领前原理”等。坦率地说,这些原则大多是从某一具体问题出发而归纳概括出来的,有的虽然具有相当程度的覆盖面和概括力,但究竟能否用来解释形容词与动词之间的组合顺序问题,还是值得慎重考虑的。 2.1 时间顺序原则与“动+形” 以“时间顺序原则”为例,戴浩一(1988)认为这是“汉语语序的最一般的趋势”;沈家煊(1993)也对“时间顺序原则”予以了充分的肯定,认为“汉语中至今被认为互不相干的大量的词序原则,它们规定处所状语的位置,介词短语的位置,工具和情状副词的位置,持续副词与频率副词的位置,结果与程度补语的位置等。而一条时间顺序的相似性原则就能囊括所有这些规则。”但是,“时间顺序原则”的解释力是否能够覆盖我们所关心的形动组合的顺序问题呢?目前来看,尚不能得出一个比较肯定的结论。用“时间顺序原则”来解释动结式中的形动顺序似乎还有理可据,因为动结式中补位形容词通常表“评价事件”或“变化事件”(缪锦安1990:118-125;王红旗1996;刘振平2007;施春宏2008:40-44),而“评价”和“变化”无疑是在“原因事件”(动词)之后才出现,依此来看,通过“时间顺序原则”能够解释(至少是绝大部分)动结式中的形动相对次序,这一点也正如戴浩一(1988)所言,“显然,在时间顺序上结果或程度补语后于动词,根据时间顺序原则,它们排在动词之后”。 2.2 时间顺序原则与“形+动” 然而,比较麻烦的是,当形容词出现在动词之前时,我们很难说,它也遵循时间顺序原则——“形”所表的事件或状态在“动”所表事件之前已经出现。如例(3)中各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