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K244.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004-9142(2014)04-0023-11 北宋熙宁市易法是王安石变法的主要内容之一,史学界对此已有较为丰富的研究①。然而,既有论著侧重讨论市易法的内容、运作及各种拓展性课题,对法度本身的深度解读及其学术内涵则未予重视。主要原因在于学界对王安石政治改革背后的“学术立场”和“经术体系”仍有隔膜,尤其是王安石是否以经术“文饰”政治的相关争议始终存在②。这层障碍的“突破口”在于如何评估王安石之学术与实践:可否抛开其学术思想体系而单论变法?王安石所申明的“学术立场”③是否应该被充分重视?新学与新法之间有着怎样的深刻关联?继而可追问:王安石以政治实践为特征的《周礼》学在新法中如何呈现?其中的政治理论如“泉府法”、“比闾什伍制”等如何被解释、应用于变法实践?更进一步的问题是:王安石为何如此执着于《周礼》制度?是“复古”“法古”,还是“文饰私意”“自我作古”,抑或还有更深层的内涵? 总的来说,学界对熙宁新法的研究主要还是停留在普通政治史、制度史层面,或徒研究其政而不考其学,或只论其学而不及其政:一方面,研究者不太倾向于站在王安石立场上体会其反复申明的“学术本位”;另一方面,有些研究者对王安石经术体系的认知相对欠缺,对新法政治所呈现出来的独特的经术义理、样态不够敏感,人云亦云地认定其为一般性经学参考甚至是比附经义,而忽略了王安石作为学者型政治家的特殊意义;此外,由于政治、经济观念的差异或局限,也会影响学者对王安石学术、政治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因此,新学对熙宁变法的渗透与影响、新法中所呈现的《周礼》学体系——其理念、创设及其在现实中的困境——始终未能得到正视,而其学术在熙宁政治中的生长、呈现与作用至今也未被充分地讨论过。 本文致力于这一薄弱区域,并适度引入传统意义上的“经史相参”方法④。该方法实本于王安石在熙宁变法期间以“经”释“法”的基本思路。笔者力图抛开各种定势思维,回归于王安石本人的“学术立场”及新法解释——考“学”以观“政”,论“政”以知“学”。本文首先从王安石经术体系及政治实践的最基础部分——“释法”(即王安石等人对新法做出的经学解释与义理解释)层面说起。以市易法为例,探究市易立法中的“泉府”叙述,对照《周礼》泉府原初的经学语境,并以此为“纲”来分层次讨论王安石的市易理念。 一、《周礼》泉府与熙宁理财之法 《周礼》学在王安石政治、学术体系中独树一帜,倾注与重视程度非他经可比。而均输、青苗、市易等理财法度,则被王安石明确定位于是对《周礼》泉府法之继承,其间争议颇多的“开阖敛散”、“泉府赊贷”、“国服之息”、“国用取具”说皆出乎此。 (一)熙宁期间以泉府释法、争议以及相关政治事件 熙宁期间与《周礼》泉府相关的立法辩论等政治事件众多,现将主要材料罗列于下,以简单考察新旧两派对泉府法的关注点或争议点。 1.熙宁二年二月,朝廷议置制置三司条例司,神宗问使陕西钱重及边谷积储之法,王安石为之首论泉府,云:“欲钱重,当修天下开阖敛散之法。”“泉府一官,先王所以摧制兼并,均济贫弱,变通天下之财,而使利出于一孔者,以有此也。”又云:“至国有事,则财用取具于泉府。后世桑弘羊、刘晏粗合此意。然自秦汉以来,学者不能推明先王之法,更以为人主不当与百姓争利。今欲理财,则当修泉府之法,以收利权。”⑤ 2.熙宁二年九月,行青苗法,后又置常平官。“群臣数言常平新法不便”⑥。其介入者有韩琦、欧阳修、文彦博、范纯仁、李常、孙觉、范鎮、苏辙等。因官方以泉府释法,故大臣奏疏中对泉府说法多有不同程度的回应⑦。 3.青苗法致内外异论,王安石请以韩琦疏⑧为标靶“画一申明”常平新法⑨,故有“条例司奏专疏驳韩琦所言”⑩,即“制置司疏驳事件”(11)。韩琦转而又疏驳之,此即著名章疏《上神宗论条例司画一申明青苗事》。由此,王安石与韩琦、新旧两派之间展开了一场针对泉府释法的“隔空”较量。 4.熙宁五年十一月,因市易务卖果实事件,神宗以事之繁细质问王安石。王安石引“泉府之法,物货之不售,货之滞于民用者,以其价买之,以待买者”(12),说明市易收购、市易零售、市易征商之合理性。 5.熙宁五年十一月,议论市易务果子行事,王安石录“泉府”、“廛人”事白上,曰“此周公所为。”(13) 6.熙宁七年二月,神宗论财用不足及理财之方。王安石以《周礼》征税系统(泉府征商及廛人“五布”等)论市易征税之合法性。并言现今问题不在征税过多,而在于“不均”与“兼并”(14)。 7.熙宁初,神宗主青苗法,曰:“此《周礼》泉府之职,周公之法也。”其后有司马光比之以王莽之法。[1](p.92)熙宁七年四月,言及市易利害,神宗论市易之本旨在于《周礼》泉府之意。元丰五年七月,再次申明(15)。这三次为神宗单独议论市易与泉府之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