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传统社会的累退性税制结构  

——基于帕累托分布的讨论

作 者:

作者简介:
胡怀国,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研究员,北京 100836

原文出处:
财贸经济

内容提要:

为了分析中国传统社会税制结构的基本特征及其再分配效应,本文构建了一个简单的新古典模型:通过代表性家庭的生产函数和税负函数,揭示了中国传统社会税制结构的税负累退性;借助于帕累托分布函数,对家庭拥有的土地、家庭税前收入和税后收入的基尼系数进行了理论估算,并对税负参数的再分配效应进行了理论分析和数值模拟。主要结论包括:(1)只要基于“丁”或“户”的税负不为零,那么中国传统社会的税制结构就必定是累退的;(2)不论哪种税收负担,均有扩大收入差距的作用,但基于“丁”或“户”的税收负担对家庭纯收入的基尼系数有更大的影响;(3)技术进步,不仅可以减轻税负累退性,而且有助于缩小收入差距。


期刊代号:F7
分类名称:经济史
复印期号:2014 年 06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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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F81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8102(2014)09-0026-10

      同改革开放以来持续较快的经济增长一样,我国自秦汉以来持续两千余年的大一统政治体制、超稳定微观结构和周期性治乱循环,在人类社会的发展历史上颇具独特性,同时也是一个极具理论诱惑力和挑战性的学术命题。然而,尽管关于中国传统社会的史学资料丰富、文献浩如烟海,但一方面,大多数文献缺乏系统经济理论或简洁理论模型的引领,经济史、经济思想史文献更多地表现为史料堆积,不利于简化进而深化我们对有关问题的理解;另一方面,包括“二十四史”在内的多数史料典籍,更多的是“帝王将相”的纪传和历史大事件的记载,缺乏对“小家庭”和普通民众生产生活方式的阐述,而正是后者才是我国传统社会微观结构的基础和经济学家更适宜的关注对象。

      毋庸讳言,这是存在诸多困难的研究目标,除非选取合适的角度并利用高度简化的理论方法。也就是说,关于中国传统社会的文献本已足够繁杂并充满争议,本文无意进一步增加这种繁杂性和争议性,而是试图利用“经济理论”这一简化工具,在尽可能充分把握有关史料的基础上,选取合适的角度和可行性方法,进行一种理论上和方法上的尝试。不是每位学者都会认同这种方法(尤其是在史学领域),不妨略作方法论说明:在历史长河中,无数事实可视为一个个的“点”,假定这些点构成了一个连续函数或分布函数(所谓“基于史实”);本文关心的是该连续函数的性质和形状(理论经济史学),而不是具体的点(传统经济史学);在数学或统计学上,连续函数上每一点发生的概率均等于零。这意味着,本文的理论分析基于史实但不同于史实(恰好等于某具体史例的概率可以为零),更多的是通过对史实的简化和提炼,探讨历史事实之间的关系或内在机理,而不是史实本身。

      在具体的分析过程中,考虑到中国传统社会(小农经济)的微观基础是“小家庭”,其基本的生产要素是土地和劳动,故本文首先构建了一个代表性家庭的生产函数,并通过将传统社会中家庭的各类公共负担归结为“土地税”(所有基于土地要素的公共负担)和“人头税”(所有基于“丁”或“户”的同劳动要素有关的公共负担),构建了一个税负函数,并对中国传统社会税制结构的基本性质进行了考察。这是一个“新古典”式的高度简化的理论模型,主要结论包括:只要“人头税”不为零,那么传统税制结构就是累退性的;技术进步不仅能够促进经济增长,而且能够减轻税负的累退性。

      为了进一步考察传统税制结构的再分配效应,本文通过假定每个家庭拥有的土地数量服从帕累托分布,对税负参数的再分配效应进行了考察。主要发现包括:其一,对于家庭纯收入的基尼系数来说,“土地税”的影响有限,但“人头税”却有着极强的再分配效应;其二,在既定的税负参数下,技术进步能够降低家庭纯收入的基尼系数、缩小收入差距;其三,再分配政策不仅决定了分配公平和社会公正,而且能够对经济效率甚至社会稳定产生重要甚至决定性影响。

      本文的主要创新是:结合中国传统社会的历史背景和现有的经济理论,提出了一个简洁的理论模型;在缺乏微观数据(更谈不上跨越数千年的面板数据)的情况下,采用帕累托分布对传统社会的要素分布进行了近似,并对传统税制结构中的税负累退性及其再分配效应进行了理论推导;运用本文提出的理论模型和参数估算,对中国传统社会若干重要现象提供了新的解释或进行了重新评估,提供了一幅相对简洁并接近史实的“画面”。从某种意义上讲,本文是理论史学的一种新尝试,有助于深化我们对社会经济发展中的“中国传统”或“中国特色”的理解,同时也能对我国目前的财税体制改革、收入分配改革、农村土地改革和社会保障改革等重大问题提供些许启发。

      二、分析框架和模型设定

      在新中国成立之前,以家庭为单位的小农经济是中国传统社会处于主导地位的生产生活方式。例如,早在先秦时期,不同文献记述的“井田制”即以家庭为单位,《汉书》曾予简要总结:8户家庭,各耕种100亩,另有20亩地作为宅基地、80亩作为共同耕种的“公田”①(每户私田100亩、公田10亩,暗合“什一”税负)。而秦国的“商鞅变法”,更是采取多重措施(如惩罚性税收、法律强制等)鼓励甚至强制“分家”,如先后规定“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父子兄弟同室内息者为禁”(《二十四史·史记·商君列传》),并随着“统一六国”、“汉承秦制”,确立了“中国特色”的小农经济传统。每户一个成年男性的这种“小家庭”,既不同于欧洲中世纪的庄园经济,又与西方近现代依托个体雇佣劳动的资本主义农场生产方式有别。正因如此,同始于新古典经济学(如马歇尔)的“代表性个体”(代表性消费者或代表性厂商)的理论传统不同,本文将“小家庭”作为经济活动的“代表性个体”或微观主体。

      从生产活动的投入或生产要素看,古典经济学在生产的诸多决定因素或影响因素中提炼出了土地、资本和劳动,马克思在《剩余价值理论》(或称《资本论》第四卷)对古典经济学的有关理论进行了系统的梳理总结和批判性思考;新古典经济学则渐趋将其简化为资本和劳动,如马歇尔就曾指出:“从个别耕作者的观点来看,土地不过是资本的一种形态而已”②。本文认为,古典经济学和新古典经济学分别以工业化初期和生产要素相对自由流动的竞争性市场为时代背景,而中国传统社会则存在很大不同:其一,资本投入有限,农业生产主要依赖于土地和劳动投入;其二,“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诗经·小雅·北山》),它们分别决定了“土地”和“劳动”这两种生产要素在产权方面的不完备性,即政府部门可以对其所有权、占有权、支配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置权等施加一定的影响,土地和劳动的最终收益与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和政府的再分配政策有密切的关系。不仅如此,这种“非竞争性”的要素市场结构,意味着中国传统社会的“效率”与“公平”问题不能完全依赖于现有经济理论,但如果我们关注的是收入平等、税收负担等经济活动或政府政策的最终结果,则基本可以不受上述局限的影响,此亦为本文的研究得以成立的理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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