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中的暴力冲突:清代债务命案研究

作者简介:
陈志武,耶鲁大学管理学院,清华大学“千人计划”学者,电子信箱:zhiwu.chen@yale.edu;林展,通讯作者,中国人民大学清史研究所,电子信箱:linzhan126@126.com,北京 100872;彭凯翔,河南大学经济学院,电子信箱:kaixiangp@qq.com,河南 开封 475004

原文出处:
经济研究

内容提要:

本文利用清代1732-1895年间刑科题本中的近五千件命案记录,对民间借贷双方的关系进行了定量分析。研究表明,在借贷纠纷引发的命案中,一旦借贷利率高于零,被打死方为贷方的概率超过借方,而且利率越高,贷方死亡的可能性也随之增加。这说明一旦发生债务违约,贷方对包括生命风险在内的违约成本是不对称地更高。这一发现不仅与传统“高利贷剥削”论和放贷者“超经济强制”论的推断相反,而且从人命风险等交易违约成本的角度说明传统高利贷的成因。如果忽视契约执行时可能的暴力冲突所要求的风险溢价,人们可能难以完整解释民间借贷的高额利率。另外,本文也发现,对高利贷的道义批判可能加剧了借贷纠纷中的极端冲突。上述发现有助于人们更好地认识当下的民间金融改革。


期刊代号:F7
分类名称:经济史
复印期号:2014 年 06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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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金融改革的推进,对民间金融特别是高利贷的认识再次引发关注。越来越多的学者认为,对高利贷和高利贷放贷者的误解和打击是民间金融发展的重要障碍(许小年,2012;茅于轼,2006;陈志武,2005)。这种误解主要在于将高利贷①和“剥削”等同起来,认为消灭高利贷的办法就是打倒放贷者,禁止民间金融(陈志武,2005)。对高利贷的误解和批评由来已久,影响广泛。因此,我们有必要从根本上认清高利贷的真实成因。本文的立意在于利用清代刑科题本中的命案,重新认识民间借贷特别是高利贷中借贷双方的关系。

      在中国历史上,很少有明确反对收取利息的记载,主要的讨论在于利息多高是合理的。对借贷双方之间的关系,也少有文献强调贷方对借方的超经济强制力。②将高利贷与剥削和超经济强制等同起来的观念在20世纪30年代才逐渐成为主流,原因主要是两方面:一是当时农村经济衰退,高利贷被当做导致农民生活困难的重要原因;③二是随着反封建运动的开展,高利贷被认为是封建剥削的手段(丁达,1930;王寅生,1937)。当时很多学者基于道义判断,将高利贷与租佃关系、雇佣关系和贸易一起都当做剥削,而不是根据借贷市场的供求关系、借贷契约风险以及收入风险对资金价格即利率的形成机理进行研究分析。

      在土改时期、抗日战争时期,都推行了废除高利贷和减租减息的政策。结果,对高利贷者的打击使借贷资金供给短缺、农民借债困难,影响农民的生活和生产(李金铮,2005;苏少之、常明明,2005)。决策层很快注意到这个问题,也采取了一些纠正措施,但基于高利贷是剥削这一判断,仍然对民间借贷采取了诸多限制。在对高利贷的限制和打击屡屡受挫之后,一些对民间借贷现实了解较多的领导人比如邓子恢,开始主张“借贷自由”,不再自上而下对利息进行限制,对债权人也进行保护。除了借贷自由,邓子恢还提出了雇佣、租佃和贸易自由,合称“四大自由”。但是伴随着农业合作化的推进,四大自由受到批判,被认为是资产阶级的纲领(王丰,1995)。随着集体化的加速,四大自由全部被取消。改革开放之后,中国由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当年邓子恢提倡的四大自由,其中三项逐步实现了,只剩下“借贷自由”这一项,还受到诸多限制。尽管在学术界的呼吁下,民间借贷的政策管制已经有所松动,但限制仍然众多,比如超过银行利率四倍的借贷仍然被认为是非法(最高人民法院,1991)。

      这些限制之所以仍然存在,对高利贷成因的研究不够是其主要原因之一。这种不足表现在许多著作中,罗涵先(1955)、傅筑夫(1980)、薛暮桥(1980)、黄冕堂(1990)等,都认为高利贷是一种剥削,对社会只是造成危害。很多法学家更是以“高利贷是剥削”为理由主张高利贷要入罪(龚振军,2012;陈兴良,1990)。除学术著作外,文艺作品也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以《白毛女》为例,其故事本是虚构(景凯旋,2009),但经过长期巡演,使很多人认为历史上的高利贷就是黄世仁与杨白劳之间的关系。

      高利贷剥削论认为,利率之所以能超过地租等资产回报率,是因为放贷者通过封建特权垄断了生产资料从而垄断了财富,高利贷要求的利息通常超过了借方的偿还能力。当借方的生存受到威胁时,契约是无法自执行的,这时,高利贷的执行常常会伴随着超经济强制。所以,高利贷剥削论通常只是强调高额利率,而不会看到资金的机会成本以及各类合理的风险溢价要求。一些学者尝试过寻找直接证据来证明贷方的超经济强制力,比如,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和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1988)、李文治、章有义(1957)、严中平(2012)在编辑清代和近代经济资料时,都单独列出“高利贷兼并土地”或“超经济强制”这一项。这些著作主要是通过选择性案例说明高利贷的剥削性,但在方法论上缺乏全样本的系统性量化分析。

      鉴于黄世仁与杨白劳的例子影响广泛,且其所反映的借贷双方关系一直被学者所强调,我们不妨假定黄世仁—杨白劳模式为传统社会高利贷借贷中的典型模式,将这一模式背后的假说称为“超经济强制”假说,亦即高利贷的存在主要是因为贷方具有超经济强制力,使借贷关系成为基于单方强制力的非自愿交易。

      在历史学者中,斯科特(2001)则提出了“道义经济学”假说,亦即在传统农业社会,货币化程度低,农民是生活在一个互惠的共同体中。为了生存和互惠,他们会形成一系列道义原则,这些原则决定了人们的行为,目的是促进非货币化的互助互惠(在那里,高利贷当然违背道义原则)。因此,暴力不再是由特权阶级施于弱势群体,而是弱势者对精英阶层破坏社会道义的反抗(斯科特,2001)。黄宗智(1992)在描述传统中国农村的信贷市场时,继承了斯科特的分析,认为村内信贷的原则为互利互惠。事实上,道义原则也是传统儒家学者和统治者所提倡的,历代法律中对“违禁取利”的规定就是证明。虽然传统中国的利率管制相比中世纪欧洲宽松,但也一直有对利率上限的规定,各地官府还时常出台减利让息的政策。对高利贷的道义批判也体现在刑科题本的判决中,在年利率超过36%或利息超过本金时可见“违禁取利,罪有应得”④等语。刘秋根(2000)讨论清代的利率政策时也讨论到官府的减利让息政策。可见,道义原则虽然与“超经济强制”论不同,但其结果也是对高利息放贷者的单方面指责。当然,道义经济学忽视了一个事实:基于道义的管制将抑制资金的供给,最终会损害面对资金挑战的群体。

      已有文献对高利贷超经济强制论进行了检验。Chen et al.,(2010)的研究就发现贷方的身份对利率高低的影响并不显著,这在一定程度上说明贷方不一定具备剥削借方的强制力地位。更多的文献则从信息经济学角度(Stiglitz & Weiss,1981;陈锋、董旭操,2004)、交易成本和市场机制等角度(Chen et al.2010;彭凯翔等,2008),对高利贷的存在进行了基于现代经济学的解释,说明高利贷的存在并非主要因为贷方剥削,或者说高利贷是金融市场不发达、借贷契约执行成本太高、经济风险太高所致。Morse(2011)利用自然灾害这一外生冲击,通过严格计量分析,发现在美国,有“领薪日贷款”(年化利率达400%的高利贷)的社区,住房按揭贷款破产率和偷盗发生率都显著地减少。高利贷能帮助无路可走的穷人平度难关,让社会更加稳定,其积极作用得到了数据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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