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秦两汉粮食容量制度单位量词考

作 者:

作者简介:
李建平,男,博士,淮阴师范学院文学院副教授,山东师范大学文学院博士后,研究方向为汉语史及出土文献语言文字研究

原文出处:
农业考古

内容提要:

粮食容量制度量词在先秦两汉量词系统中占据重要地位,尤其在度量衡制度中占据核心地位。综合出土和传世文献资料,全面考察先秦两汉时期容量单位系统,对石、斗、斛、升的大小制度,参、龠、帣等制度详细考证,可以订正辞书释义,弥补释义的不足,增补书证,并厘清先秦两汉容量量词使用情况。


期刊代号:F7
分类名称:经济史
复印期号:2014 年 06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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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K2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2335(2014)04-0211-07

      度量衡制度单位量词是一种包含有进位制的人工制度单位量词,大多有严格的法定规约。度量衡量词历代沿革,各有不同,特别容易造成误解,如吴承洛先生言:“考古之学,最要有二端:一须有史籍之记载,然后始能根据,求有所得;二须有实物之佐证,然后考据之功,始有把握。研究中国度量衡史,于此二端,均有困难。”[1](p1)

      近年来大量出土的先秦两汉文献及相关出土量器实物的公布,尤其是其中大量簿籍类文献,为度量衡制度发展史研究提供了崭新的资料。先秦两汉时期,粮食容量制度单位与后世制度多有不同,因此往往以讹传讹,甚至权威辞书如《汉语大词典》、《汉语大字典》、《辞源》中的释义也多有偏误,兹综合传世文献记载与出土文献使用情况及相关出土量器实物,将相关粮食容量量词分类逐一详作考释,以就正于方家。

      石、斗、斛、升是上古文献常见的称量粮食的容量单位量词,其制度较为固定,但上古文献中四者均有大小之别,由于传世文献少见,传统解释多有不确,其制度可以根据出土文献记载加以修正。《史记·田敬仲完世家》:“田釐子乞事齐景公为大夫,其收赋税于民以小斗受之,其禀予民以大斗,行阴德于民。”《汉书·货殖传》“黍千大斗”颜师古注:“大斗者,异于量米粟之斗也。今俗犹有大量。”顾炎武《日知录》卷十一“大斗大两”条:“是汉时已有大斗,但用之量粗货耳。”《汉语大词典·斗部》“大斗”条采用此观点:“容量较大的斗。”又,“小斗”条:“容量小于标准量的斗。”《辞源》未收“小斗”一词,其“大斗”条与此类似:“超过标准的特别量器。”其实从出土简帛文献来看,石、斗、斛、升均有大小两个量制系统,起源于粟与米的比例,粟舂为米容量余十分之六,则二者的比例是10∶6,而不是大于或小于正常量的非标准量;上述量制单位单用时容易混淆,则应根据实际使用情况具体分析。“大石”“小石”“大斛”等词出土文献常见,且制度明确,而《汉语大词典》《辞源》等权威辞书均未收录,当据简帛用例补入。

      1.石/大石/小石 《正字通·石部》:“石,量名。《汉志》:‘十斗曰石。’”石,本为衡制量词,四钧为石,但往往用来代量制单位“斛”。陈梦家先生认为:“《史记·滑稽列传》述淳于髡之语曰‘臣饮一斗亦醉,一石亦醉’,审其下文,一石即十斗,是以重量之石代容量之‘斛’,由来已久。汉简记廪食,亦往往以石代斛。”[2](p149)其实这种用法早在战国已见,如《管子·揆度》:“脯二束,酒一石,以赐之。”而且从出土文献来看,战国至秦的秦简中只用“石”,而不用“斛”。

      两汉时期“石”称量粮食时有“大石”“小石”之别,“石”单独使用时则既可指“大石”,也可指“小石”,需要据语境分析判断。“大石”“小石”二量传世先秦两汉文献未见,而两汉简帛文献常见,而且简帛文献中提供了二者换算的大量资料,二者的比例为10∶6,例如香港中文大学藏汉简《奴婢廪食粟出入簿》131正面:“利家大奴一人,大婢一人,小婢一人,禀大石四石五斗,为小石七石五斗,十月食。”又如:“用粟大石九石,为小石十五石。”大石和小石的比例正好都是10∶6。陈梦家先生认为“大小石之称起于粟米的比率”,按《说文·禾部》:“,百二十斤也。稻一为粟二十升,禾黍一为粟十六升大半升。”《米部》又云:“粝,粟重一十六斗大半斗,舂为米一斛曰粝。”二者的比例正为10∶6。

      当“石”单独使用时,陈直先生认为:“居延简凡未注明大小石者,以余考之,则皆为小石。吏卒每人每月口粮发三石三斗三升少,恰合大石为二石。据刘复氏推测,汉代一石,等于现今二斗,则每月总数为四斗,此西汉屯戍吏士食量定量之可考者。”“家属之食粮,未注明大石、小石者,以理度之,亦皆为小石。”[3](p23)而陈梦家先生则认为:“至于大小石,在汉简中除分别指明大小石的外,其泛称‘石’的可以指大石,也可以指小石。”随着诸多新材料的公布,我们对两汉文献众多用例逐一分析发现,单用“石”称量粮食时一般指“小石”,但有时也会指“大石”,前者为常例,后者为例外。例如《居延汉简》27.10:“十二月食三石三斗三升少。”《居延新简》EPT5.2:“第三隧卒王谭,十月食三石三斗三升少。”《额济纳汉简》2000ES7SF1:10:“令史王宗十一月食三石三斗三升少。”如陈直先生言,小石的“三石三斗三升少”是当时屯戍吏士食量之定量。又如《居延汉简》27.4:“制虏隧卒周贤:妻大女,止氏,年廿六,用谷二石一斗六升大。子使女,捐之,年八,用谷一石六斗六升大。子使男,并,年七,用谷二石一斗六升大。凡用谷六石。”家属的定量应当少于吏卒,则显然均为“小石”无疑。但也有指“大石”者,但很少见,如《居延汉简》177.10:“出粟二石廪夷胡隧长朱处六月食。”又,简177.13:“出粟二石,廪侯长杨禹六月食。”又,简177.11:“右吏八人,用粟十六石。”作为隧长、侯长、吏卒,其定量为“大石”之二石,即小石的三石三斗三升少。但总体来看,这种用例两汉文献中很罕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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