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官产投变事件中的革命政府与地方社会

作 者:

作者简介:
沈成飞,中山大学社会科学教育学院副教授,广州 510275

原文出处:
历史研究

内容提要:

1923年初,孙中山第三次开府广州,建立大元帅大本营。其间,客军盘踞省垣,控制税捐,孙中山坐困愁城。在此非常时期,为从财政上支持大元帅府讨伐沈鸿英、东征陈炯明与北伐统一的事业,孙科治下之广州市政厅以投变广州官产的方式进行筹款;然而其手段显有强取之嫌,一度造成社会秩序混乱,市民啧有烦言。此举对广州革命政府形象、民众对政府的认同、地方社会发展及政局稳定均产生较为负面的影响;但官产投变收入为大元帅府的正常运作,及讨沈、征陈和北伐军事斗争,提供了基本的财力支持,顺应了近代中国革命统一的历史大势,具有进步意义。


期刊代号:K4
分类名称:中国现代史
复印期号:2014 年 1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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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23年3月,孙中山建立大元帅大本营不久,即为筹措军政饷费而着手大规模投变辖区内之官产。①此乃革命政府于此非常时期为生存发展计而采取的非常举措。鉴于其间大元帅府控制之区域主要为广州之局部,孙科主持下的广州市政厅即成官产投变的主要机构。该厅为因应革命政府的财政需求,通过政府查核、市民举报的方式对官产进行投变。此一官产投变事件历经一年半有奇,牵涉面广,影响颇大。商民一度惶恐抵制,革命政府进退失据,处境尴尬。次年9月,孙科辞去广州市长职务,该事亦告一段落。鉴于史学界对这一问题的研究或者聚焦于寺产投变情况及其与商团事变的关系,②或者集中于广州官产投变过程中产权私有和公有的关系,③而关于官产投变的全面研究,尤其是官产投变之前因后果,投变过程中各方的复杂互动、冲突纷扰,及其对当时社会进步、革命进程所产生的影响等问题尚缺乏专题研究,本文尝试将它置于近代中国革命的大背景下进行探讨,以展现官产投变事件所带来的影响,揭示民国初年广东社会的复杂面相。

      一、广州官产投变之推行

      孙中山第三次开府广州后,军政费极度匮乏。除滇桂客军盘踞省垣、控制税捐外,革命政府力争之大笔借款无法落实,④收回关余之抗争迟久无功,与交通系之合作亦不能解决问题。孙中山因此而“昕夕旁皇”,认定“粤中各财政机关,几已罗掘俱穷,实无可再筹之余地”。⑤不得已,广州市承担了大元帅府生存、发展及其军事斗争的主要财政支出。鉴于广州业敝财困之事实,投变官产之议兴起。孙中山论及此事称:“饷糈紧急,万不获已,乃有投变市产之举。”⑥孙科亦坦言,在“库帑奇绌,张罗乏术”之际,“不得已,谋及官产公产,藉以救济一时”。⑦他还认为:“吾人此次为建国主义而战,不忍多加人民以直接的负担,力求略减人民痛苦,宁将市产及庙宇等投变,藉充军饷,以公家之财,充公家之用,其理至正,其势至顺也。”⑧孙科强调,官产投变是以公家之财充公家之用,不会增加民众负担,是理正势顺之事。这一说法为革命政府全面投变广州官产提供了理据。大元帅府成立后的第四天,即1923年3月6日,孙中山派曾任大元帅府筹饷局总办的梅光培接收广东官产处,正式开始投变官产事宜。4月20日,孙中山训令大本营财政部长邓泽如、广东财政厅长杨西岩、广州市长孙科,着从速开投官产,“现在军用浩繁,亟须筹集大宗款项以应急需,所有公产应速开投,以资公用”。⑨广州官产投变事宜由此大规模铺开。

      官产投变的主体是广州市政厅。广州市内官产,从前概属省库或国库收入,“故办理权限亦概属于省财政机关,或部派专员”;1923年5月,省官产处和市政厅划分权限,以下八种官产归市政厅处理:“(一)沿马路之骑楼地。(二)沿马路之畸零地。(三)附近马路之官街。(四)码头。(五)濠涌。(六)市区内之海坦。(七)寺观庙堂庙宇。(八)旗产。”⑩但处置官产的巨大利益,使得大本营筹饷局、大本营财政部、广东省财政厅、省官产清理处、两广盐运使署,乃至驻穗之军阀武装,无不插手官产投变事宜。为统一事权与集中收入,市政厅反复申明:“广州市为独立市,凡属市内地方行政,皆操之市行政委员会,不容有其他机关在区域内行使同一职权”,否则“或因职权重复,而办理殊感困难,或因事权不专,而弊端无从剔去”。(11)对省官产清理处之“侵占”行为,市政厅往往开列详细清单,坚决要求归还。后来,它从省署接收官产五百余件,价值共约二百余万元。(12)市财政局还布告广州市民,“所有承领市内官公产,未经该局发照点交者,及其他关于官公产案件,未经本厅核准办理者,一律概作无效,以昭划一”。(13)同时,市政厅屡屡投诉滇、桂、粤军之干预官产投变行为。孙科本人亦多次上书省长廖仲恺,并通过他呈请孙中山,“通令各军,嗣后对于该处市产事项,毋再干预,以清权限,而免纠纷”,(14)因为处理官产“属职厅专责,军人原不得干预”。(15)虽然市政厅从未能全权处理广州官产,但在大元帅府支持下,它仍是官产投变的主导机构。

      官产之发现方式为政府清查和市民举报。起初,市财政局负责调查官产,后来市政厅又兼委广州市民产保证局(16)以清查全市官产之权:“凡未领证之业,准由该局调契清查”,目的系“清查官产市产,以杜隐匿”,确定产业性质。(17)此一发现官产之方式系政府行为,也是正常渠道。此外政府亦鼓励知情市民举报私人占据之官产,并予以官产售价之二成作为举报者之奖金。(18)市民管有之产业一经被人举报为官产,即应缴纳产业契据凭证:如确系民产,则发回保护,任何人不得举报投变;如契据不符民产资格,或者市民逾期不缴验契据,政府则有权将其照章投变。(19)应该说,这种官厅清查与市民举报双管齐下的做法,基本能将全市官产的分布情况及规模弄清,从而保证了官产投变工作的顺利进行。此外,为防止滥举报、滥投变之事发生,市政厅规定举报者应明确说明其举报之官产系某区某段某街某号,以免混淆;省政府也特设官市产审查委员会,对举报和投变官产之过程进行监督。

      官产投变之程序如下:第一,某处产业经鉴别认定为官产,或无契据缴验,须布告原管有人按政府底价优先承领;第二,原管有人逾期不领,“若有铺底关系,应布告铺客优先承领”;第三,铺客逾期不领,“即钉封召变,准他人承领”,举报人有优先承领权。(20)官产的公开承领方式系竞价拍卖——由市财政局核定每井(按:1井相当于11.11平方米)官产底价,准予市民竞价承领。其承领者无论何人,“以缴款先者得,一经给照管业,即为业权确定,毋得藉口推翻”;对一时无人承领的底价官产,财政局则往往予以打折优惠,承领时间越早,折扣越高,最高曾有六折核收者。(21)

      官产投变之特点大致如下。其一,投变之官产涉及范围极广,基本网罗尽净。孙科认定广州官产大致是拆城开路所剩余之畸零地段、街坊庙产和长堤沿江北岸码头地址;(22)时任粤海关监督的傅秉常界定官产为“前清历代以来地方上公益事业,如祠庙等之建筑、田地,以及西关一带之书院等等”。(23)然而市政厅在投变官产过程中,却将所有非私有产业囊括,如庙观寺尝等寺产、市民私占之濠涌及其上盖铺屋、废街废濠、官荒飞地、珠江沿岸部分水坦、往届政府之“逆产”、旗产、“拟似官产”(24)等。此外,一些善堂、学校、学宫、医院、洋人教堂之产业,甚至政府本身之产业如测量学校等,也一度面临被投变的境遇,后政府因阻力过大而放弃。(25)被投变之官产涉及面如此之大,以致官产开投不久外界即议论纷纷。香港《士蔑西报》致函大本营外交部长陈友仁,质问“广州政府有无没收私人产业?……是否向医院及慈善院索款?”陈友仁不得不就此事向其说明缘由;孙中山也曾亲自致电前江苏都督程德全解释误会,并保证“佛寺、佛像,均在保存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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