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B8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39-8041(2014)10-0122-06 中国古代一直以感悟的、形象化的方式谈论美学问题,从早期《尚书》的“诗言志”,到刘勰的“神思”说,再到近代王国维《人间词话》的“境界”说,一直都沿袭着这种传统。这种形象化的表达方式使中国古典美学表现出明显的诗性化特征,由此也给人们造成了一种印象——中国古典美学缺乏逻辑性和体系性。 那么,怎样看待中国古典美学的这一诗性化特征?这种诗性化的表达方式是不是研究“美”的最好方法?是不是适合“美学”这一学科的学科特点?这些都是理论界应当回答的问题。 本文依据洛克关于事物具有“第一性质”和“第二性质”的划分,及狄尔泰对“精神科学”和“自然科学”研究方法的区别,并依照海德格尔对“存在”和“存在者”要使用不同言说方式的思想,借助西方的理论资源阐述中国古典美学诗化表达方式的合理性,证明中国古典美学诗性化特征并不是一种缺陷,反倒是研究“美”的最好方法,也符合“美学”学科的研究特点,从而说明中国古典美学家对“美”和“美学”学科的独特认识。 比较中国和西方的美学话语可以看出:贯穿于西方美学史中的概念是“存在”“自然”“物质”“精神”“理念”“实体”“主体”“客体”“形式”“理性”“感性”“美”“丑”“美感”“优美”“崇高”等。①这些美学概念通常与外部世界相联系,形成一种相互对应的关系,也就是说,这些美学概念是对现实事物的描述,从这些概念中可以对应到现实中的某一具体事物。因而,西方的美学概念具有实在性、客观性的特点,属于一种物质性的、实体性的概念。 比较而言,中国古典的美学概念则与此不同。贯穿中国古典美学史的概念是“道”“气”“象”“形”“神”“兴趣”“性灵”“味”“风骨”“妙悟”“感兴”“格调”“肌理”等等,②这是一套完全不同于西方美学的话语体系。如果说西方美学概念与外部世界相联系,与外部世界形成一种对应关系,那么,中国古典美学概念则和人的身体、感觉、心境、情绪、神情等相联系,与人的生命、精神形成一种对应关系,具有鲜活的生命体征,是一种人格化、生命化了的概念。与西方的美学概念比较看,中国古典的美学概念就属于非实体性的,是一种精神性、气质性概念,也就是说,它不是对实体事物的外在形状的具体描述,更多的是对实体事物内在形态、神情、风韵的描述。 中西方美学概念的差异可以借用英国哲学家约翰·洛克关于对事物“第一性质”和“第二性质”的划分来说明。洛克认为,外界可被感知的事物具有两类性质,其中“第一性质”是指可用数量的方式来表现,如广延、形状、运动、不可入性等,这是客观物体本身所固有的属性,“第一性质”是纯客观存在的,它不因认知主体而发生改变;而“第二性质”是人的感觉所感知到的事物的性质,如人的视觉感知到事物的赤、橙、黄、绿等色彩,人的听觉感知到的高、低、强、弱等声音,人的味觉感知到的苦、辣、酸、甜等特性。“第二性质”不是事物本身固有的属性,而是人在事物“第一性质”基础上所产生的色、声、味等感觉。 从洛克对“第一性质”和“第二性质”的规定这一点来看,西方的美学概念具有直观的可感性、实体性,这就和洛克所说的事物“第一性质”相近似。相反,中国美学中的“气”“形”“神”“性灵”“味”“风骨”“妙悟”“格调”“肌理”等概念就不属于实体性和直观性的,对这些概念很难从广延、形状、数量方面来加以考量,只能有一种大致的感觉,而无法作出准确的说明。这一点就和洛克所说的事物“第二性质”甚至“第三性质”相近似。③ 从洛克关于对事物“第一性质”和“第二性质”的划分,可以说明形成西方美学和中国美学不同表达方式的原因。西方的美学概念接近于“第一性质”,具有直观性、实体性,这就较适宜于采用逻辑的、实证的言说方式,从实践上来看,西方美学也一直采用逻辑的、实证的言说方式;而中国古典的美学概念则接近于“第二性质”甚至是“第三性质”,它不具有直观性、实体性,无法从感性直观或者说实证性角度来考量,因此,也不适宜于采用逻辑的、实证的言说方式。从实践上来看,中国古典美学也一直采用拟人化、形象化、诗意性的言说方式。 洛克关于事物“第一性质”和“第二性质”的划分告诉我们:事物具有不同的属性。其中事物的某种属性是客观的、确证的,人们也可以用逻辑的、实证的方法来认识这一属性,甚至可以用精确的数字来标示事物的某种属性,如物体的长、宽、高就属于这一类属性;而事物的另一些属性则是非客观性的、不可确证的,人们无法用逻辑的、实证的方法来说明这一属性,只能凭借感觉来感知,并且人的这种感觉又是因人而异的。如物体的色、声、味、温度就属于这一类属性。 那么,“美”属于事物的哪一类属性呢?卡西尔明确地说:“美并不是事物的一种直接属性,美必然地与人类的心灵有联系——这一点似乎是差不多所有美学理论都承认的。休谟在他的论文《论审美趣味的标准》中断言:‘美不是事物本身的性质,它只存在于观照它们的心灵之中。’”④很明显,“美”不属于事物的客观属性,“美”是非客观性的、不可确证的,人们无法用精确的数字来标示事物的“美”,也无法用逻辑的、实证的方法来认识“美”这一属性。事物的“美”更多地依赖于人的感觉,属于人的感觉。与事物的“第二性质”相比,人们对事物“美”的感知其主观性更多、更大。如果说,事物的色、声、味、温度还有一种可供验证的客观标准,而对“美”的感知则完全不具有一个客观标准,“美”只是每一个人的自我感觉,对“美”的感觉完全是因人而异的。从这一点来看,研究“美”的问题就不能采用逻辑的、论证式的方法,只能从人的感觉和体验入手。正是看到了“美”存在的这一特性,伽达默尔才说:在体验结构和审美特性的存在方式之间存在着一种“亲合势”。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