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编制管理审计的概念 编制管理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编制是指法定社会组织内人员的数额及职位的配置;广义的编制是指法定社会组织的职能范围、机构设置、隶属关系、规格级别、人员数额、人员结构及职位的配置。 很显然,对经济责任审计的编制管理审计而言,其重点应随着审计对象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对地方党政领导编制管理审计应侧重于广义的编制管理,对部门和单位负责人的编制管理审计则应侧重于狭义的编制管理。 二、编制管理审计的内容和重点 对地方党政领导的审计内容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机构编制管理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二)地方各项机构编制管理政策、措施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三)上级党委、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批准的改革方案中涉及机构编制事项的执行情况;(四)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限额、行政和事业编制总量控制情况;(五)行政机构、事业单位职能配置、机构设置、编制配备、领导职数配备等机构编制事项的执行情况;(六)机构编制管理权限和审核、审批程序的执行情况;(七)受理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问题的举报和查处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问题的情况;(八)机构编制统计的情况;(九)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重点检查:(一)编制管理政策、措施方面存在的问题;(二)批准的改革方案中行政机构限额、行政和事业编制总量控制存在的问题;(三)机构编制管理权限和审核、审批程序中存在的问题。 对部门和单位负责人的审计内容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内设机构核定与设置情况;(二)人员编制核定与实际人员情况;(三)领导职数核定与使用情况;(四)机构编制纪律执行情况。重点检查:(一)擅自增设机构、提高领导职数、超编进人、编外用人等问题;(二)未按规定编制和执行预算,虚报冒领财政资金问题;(三)应办理核减编制手续不办等“吃空饷”问题;(四)在项目经费中安排超编人员和自行设立机构经费问题等。 三、编制管理审计应注意的问题 (一)以“三定”方案为基础。审计中应严格按照各地方、部门、单位“三定”方案,结合机关、事业单位补充新的工作人员(包括任职、调入、安置复转军人等)“控编单”及有关手续,检查各地、各部门、单位是否认真履行编制管理职责,有无自行调整职责、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是否擅自改变单位性质和经费形式,有无超编、超职数配备工作人员和领导干部及违反规定提高干部的职级待遇的情况。 (二)要规范审计流程 一是摸清情况。审计组在实施审计前,要认真了解审计对象机构编制管理及自查情况。同时,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签字盖章的书面材料和各种编制管理资料。进点后,要召开座谈会,听取相关人员对审计对象履行机构编制管理职责情况的看法,并发放《调查表》进行问卷调查。 二是实地走访。要深入一线查看标牌与机构设置是否相符,在岗人员与编制是否一致等,为核实机构设置和人员情况提供线索。 三是查验资料。通过查验有关文件资料,检查机构设置与“三定”规定批准设置是否相符,增减机构是否履行审批手续,有无违规调整机构现象;通过查验点名册、人员实名制名单、发放工资花名册,看人员是否相符,有无吃空饷现象;通过查验行政介绍信、工资审批表、编制通知单等手续,看人员进出是否符合规定程序,有无违规进人现象。 四是汇总分析。对审计获取的相关情况进行分类分析研究,既肯定成绩,也要找出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并有针对性地提出改进措施和办法,同时作出初步评价,为撰写报告做好充分准备。 (三)审计报告只能提出追责建议。《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有关条文,均没有规定审计机关对地方、部门、单位经济责任审计对象违反编制管理行为有直接追究责任的权力,因此对审计中发现的编制管理问题的追责,就只能根据《审计法》有关审计机关权限和法律责任的规定进行,建议由有编制管理权限的部门实施处理和处罚。 (四)合理做出审计评价。对审计中查出的编制管理问题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谁主持谁负责,谁签批谁负责,谁授意谁负责”的原则,准确界定领导干部应承担的责任。避免将所有问题都全部算到当期被审计领导干部身上,同时要将履行机构编制管理职责情况置于相关经济社会环境中加以分析,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机构编制管理责任情况作出客观真实的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