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审计责任理论是政府审计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而研究政府审计责任理论就不能不界定政府审计责任的概念。本文从政府审计责任概念界定的必要性谈起,在“责任”和“审计责任”界定的基础上对“政府审计责任”的概念进行界定,最后阐明界定政府审计责任概念对政府审计理论和实务的影响。 一、政府审计责任概念界定的必要性 (一)政府审计责任日益受到社会公众关注 随着国家公民接受教育程度的提高,公民民主意识的大大增强,公共受托经济责任关系中处于“弱势信息群体”的国家公民作为公共资源的所有者越来越渴望获得政府使用和管理公共资源的效率和效果方面的信息。只要存在公共财产的受托经济管理,受托人——政府就必须对受托财产的安全和完整及其效益性承担公共受托责任,而政府审计作为确保公共受托经济责任有效履行的系统也必须审慎履行责任。这在一定程度上扩大了社会公众对政府审计责任关注的广度。 同时,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审计部门提供的审计信息不仅被委托方使用,也在审计报告公开发布后被其他方广泛使用,例如,社会公众利用审计报告了解公共行政管理部门使用财政资金的效益情况,被审计单位管理层利用审计报告整改其存在的错弊,审计相关方对审计信息需要进行更加深入的解读。这在一定程度上加深了社会公众对政府审计责任关注的深度。 简而言之,社会公众对政府审计责任关注的广度和深度的改变,要求对政府审计责任的概念进行清晰界定。 (二)政府审计责任履行不到位的问题 政府审计机关作为政府的一个监督部门,其人员和经费都有一定的保障。根据《审计法》赋予的神圣权力代表国家实行强制性审计,与民间审计和内部审计相比具有先天的优势。但是由于种种原因造成审计部门及其人员存在不作为现象,以至于大大降低了审计执法力度,弱化了政府审计的监督职能,使违法乱纪行为得不到有效遏制,使腐败行为得不到应有的惩罚,造成较大的社会危害。这又从另一个角度说明了对政府审计责任进行界定的重要性。 (三)政府审计责任控制机制尚不健全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制定并出台了一系列有关政府审计的法律法规,对政府审计责任进行规范。大多数法规条款内容都直接规定“审计人员有权做什么”或者“审计人员应当如何做(即审计职业责任)”,而“不做或者做不好的处理”(即审计法律责任)的规定却较为粗略、笼统和抽象,忽视了审计人员应负的责任。 二、对政府审计责任概念界定相关研究的回顾 (一)国内外学者已有研究成果 1.对审计责任概念的界定。莫茨和夏拉夫在审计理论的开山之作《审计理论结构》一书中指出:“作为一种职业,独立审计应该承担恰当的责任。并且应以积极进取的态度承担这样的责任”。汤姆·李在《企业审计》一书中将审计责任分为三部分:“一是法律责任,即对企业及其股东的契约责任;二是道德责任,即注册会计师通过参加的会计团体规定的成文或不成文的职业行为规范对自己的职业和同行应负的责任;三是道义责任,即注册会计师对法律上未要求其负责任的那些人(贷款人、供货商、政府机构和雇员等)负社会的责任,这些人对审计意见的性质颇感兴趣并依赖之。”王光远在《制度基础审计学》中指出:“审计责任原则要求审计师对审计职业和公众负责,对委托人、当事人和其他审计报告使用人负责。基于这一点,可将审计责任概括为内在责任、民法责任和社会责任。”刘力云在《审计风险与控制》一书中指出:“审计责任是指审计人员在执行审计业务中应履行的专业职责,以及因工作失误对公众造成损失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2.对政府审计责任概念的界定。黄志邦认为,“所谓审计责任是指国家审计机关和人员在执行审计业务时,因未按审计条例和其他有关法规的要求,而导致在审计报告中未能指明被审计单位财务收支及其相关的经济活动中存在的重要的错误舞弊、违纪、违法以及严重损失浪费现象而使国家和企业遭受重大损失而应承担的行政责任或法律责任。”王学金和陈淑芳将国家审计的审计责任概括为,“由于国家审计机关的审计人员的过失,而未能发现和揭露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及经营活动中的重大错弊,从而给国家、被审计单位及第三者造成损失,国家审计机关及其审计人员所应承担的责任。”南京审计学院《审计责任与法律界定》课题组指出,“对于审计责任问题,一般认为存在两种情况:一种是审计机关在执行审计公务时,依法享有的对审计目标确定性质的审计责任,它包括审计机关或其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时的责任和因审计人员违法违规或过失而出现的审计法律责任。另一种是审计单位查出被审计单位的账实、账账、账物不符,构成的被审计单位或个人的依法追究的过失责任或违法责任。” (二)对已有研究成果的评价 1.对审计责任概念界定的评价。总结上述国内外审计责任概念的研究成果可以发现,人们对审计责任的认识基本源于对“责任”的认识,均将“审计责任”概念从“应履行的职责”和“未履行好职责而应当承担的过失”两个方面表述,只是所站的角度不同或是用词不同。有些概念从审计责任内容划分(即对什么负责),诸如审计职业责任、内在责任、审计职业道德责任、审计职业工作责任等;有些概念从审计责任所指向的客体(即对谁负责)划分,诸如法律责任、道德责任、道义责任、民法责任、社会责任、经济责任等;有些概念是上述两类划分的混合。上述概念界定存在以下问题:(1)审计责任的承担主体不全面。上述审计责任概念中,均将审计人员作为责任的承担主体,而对审计人员所在的审计组织——审计部门没有提及或者没有明确指出,造成责任的承担主体部分缺失。(2)审计责任的内容不全面。上述审计责任概念中,有的没有明确指出审计责任较之于其他责任而言特有的内容;有的将审计责任界定在法律范围内,对非法定部分没有涉及。